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27:30   浏览:8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现公布《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永金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事项和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七)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审批、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使用、丢失、损毁和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
  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八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申诉、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申诉、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四十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检举人、申诉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申诉、控告的,可向有权机关提出。
  有权机关收到投诉、检举、申诉、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同级行政首长的投诉、检举、申诉、控告,应当由同级监察机关办理。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申诉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申诉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十七条 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已制定相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八条 县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之中。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请批准《汽车、摩托车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机械部


关于请批准《汽车、摩托车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1月11日,机械工业部


财政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精神,为加强汽车,摩托车产品检测收费的管理,做到合理和统一,我部组织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现报上,请予审批。

附件:汽车、摩托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1.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汽车产品检测收费的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包括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及主要总成及零部件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新产品鉴定试验和执法部门的委托检验的收费。其他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高于30%。
3.本标准是针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定的试验内容及方法所定。如使用其他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可根据具体情况将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
4.因特殊情况,汽车产品检测机构只派出检测人员,而使用受检单位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时,按50%核收检测费,摩托车产品不得在受检单位进行检测。
5.检测时总成或零部件的寿命低于规定值的50%时,按标准所规定寿命所对应检测费的50%收费;寿命超过规定值的50%时,按全价收费;寿命达到规定值时即停止检测。如受检单位要求继续检测,以求得样品的实际寿命时,其超出部分由受检单位按比例支付检测费。
6.汽车、摩托车部件检测时,如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受检单位应负责将样品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专门派人抽样时,可收取抽样旅差费。
7.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其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8.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受检企业另外收取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等。也不得在受检企业报销食宿、旅差费。
9.本标准未提及的汽车摩托车检测费用、可按上述原则由检测单位制定,报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备案,陆续纳入本标准。
10.本标准自1994年6月1日起试行。
11.本标准解释权属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
一.汽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序 │ 产品 │ │ 计费 │ 收费金额 │
号 │ 名称 │ 检 测 项 目 │ 单位 │ (元) │ 备注
━━┿━━━━┿━━━━━━━━━━━━━━━┿━━━━┿━━━━━┿━━━━
1 │汽车整 │1.1装配调整质量和外观检查 │ 辆 │ 1000 │汽车整车
│车 │ (含250公里行驶) │ │ │的收费标
│ │1.2车身本体检查 │ 辆 │ 400 │准 (1.21
│ │1.3油漆涂层检查 │ 辆 │ 300 │除外) 适
│ │1.4铭牌和图形标志检查 │ 辆 │ 150 │用于总质
│ │1.5整车尺寸参数测量 │ │ │量7 吨以
│ │ 外部尺寸参数测量 │ 辆 │ 160 │下的汽车
│ │ 内部尺寸参数测量 │ 辆 │ 250 │(不含乘
│ │ 驾驶区操作位置尺寸参数测量 │ 辆 │ 500 │用车)
│ │1.6整车质量参数测量 │ 辆 │ 200 │总质量在
│ │1.7整车技术特性参数测量 │ │ │7 吨以下
│ │ 重心高度测量 │ 辆 │ 500 │的乘用车
│ │ 前轮最大转角及定位参数 │ 辆 │ 500 │及7-14吨
│ │ 最小转弯直经测量 │ 辆 │ 50 │各种汽车
│ │ 车轮滚动半径测量 │ 辆 │ 100 │的收费标
│ │ 轮胎接地面积测量 │ 辆 │ 80 │准应乘以
│ │ 汽车迎风面积测量 │ 辆 │ 180 │1.3系数
│ │1.8汽车安全防护装置检查 │ 辆 │ 50 │
│ │1.9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 │ 辆 │ 300 │总质量14
│ │1.10前照灯照射位置 │ 辆 │ 200 │吨以上各
│ │1.11侧倾稳定角 │ 辆 │ 500 │种汽车的
│ │1.12汽车技术状况行驶检查 │ 辆 │ 300 │收费标准
│ │ (含里程表校正) │ │ │应乘以1.
│ │1.13速度表误差 │ 辆 │ 200 │5系数
│ │1.14滑行试验 │ 辆 │ 100 │检测收费
│ │1.15动力性能试验 │ │ │标准中不
│ │ 直接档最低稳定车速试验 │ 辆 │ 150 │含油料和
│ │ 加速性能试验 │ │ │配件费用。
│ │ 最高两档加速性能试验 │ 辆 │ 200*2 │检测在试
│ │ 原地起步连续换档加速性能 │ 辆 │ 400 │验场或机
│ │ 试验 │ │ │场进行时,
│ │ 最高车速试验 │ 辆 │ 300 │所需场地
│ │ 风阻特性试验 │ 辆 │ 400 │费由受检
│ │ 爬陡坡试验 │ 辆 │ 250 │单位承担
│ │1.16燃料消耗量试验 │ │ │
│ │ 最高档等速行驶燃料消耗量 │ 辆 │ 800 │
│ │ 试验 │ │ │
│ │ 多工况燃料消耗量试验 │ 辆 │ 200 │
│ │ 限定工况燃料消耗量试验 │ 辆 │ 200 │
│ │1.17制动性能试验 │ │ │
│ │ 单一车速冷态制动效能 │ 辆 │ 200 │
│ │ 冷态制动效能 │ 辆 │ 1500 │
│ │ 部分失效效能 │ 辆 │ 1500 │依据
│ │ 应急与剩余制动效能 │ 辆 │ 1500 │ZBT24007
│ │ 热衰退及性能恢复试验 │ 辆 │ 1500 │标准进行
│ │ 涉水恢复性能试验 │ 辆 │ 2000 │
│ │ 驻车制动效能试验 │ 辆 │ 100 │
│ │1.18汽车排放污染物测量 │ │ │
│ │ 汽油车怠速排放 │ 辆 │ 400 │
│ │ 轻型汽车工况法排放 │ 辆 │ 7400 │
│ │ 曲轴箱通风排放(PCV阀) │ 辆 │ 300 │
│ │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 │ 辆 │ 400 │
│ │1.19汽车噪声测量 │ │ │
│ │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辆 │ 400 │
│ │ 匀速行驶车内噪声 │ 辆 │ 300 │
│ │1.20喇叭声级 │ 辆 │ 150 │
│ │1.21汽油车无线电干扰测量 │ 辆 │ 6000 │
│ │1.22操纵稳定性试验 │ │ │
│ │ 蛇形试验 │ 辆 │ 1000 │
│ │ 阶跃输入试验 │ 辆 │ 1000 │
│ │ 脉冲输入试验 │ 辆 │ 1000 │
│ │ 转向回正性试验 │ 辆 │ 1000 │
│ │ 转向轻便性试验 │ 辆 │ 1000 │
│ │ 稳态回转试验 │ 辆 │ 1000 │
│ │1.23行驶平顺性试验 │ 辆 │ 1500 │
│ │1.24汽车后视野测量 │ 辆 │ 350 │
│ │1.25汽车前视野测量 │ 辆 │ 2500 │
│ │1.26密封性试验 │ │ │
│ │ 防雨密封性试验 │ 辆 │ 500 │
│ │ 防尘密封性试验 │ 辆 │ 2500 │
│ │1.27除霜、除雾性能试验 │ │ │
│ │ 除霜性能试验 │ 辆 │ 7600 │
│ │ 除雾性能试验 │ 辆 │ 7400 │
│ │1.28地区适应性试验 │ │ │
│ │ │ │ -30℃ │
│ │ │ │ 8000 │
│ │ 冷起动试验 │ 辆 │ -40℃ │
│ │ │ │ 8300 │
│ │ │ │ -50℃ │
│ │ │ │ 9000 │
│ │ 采暖性能试验 │ 辆 │ 1600 │
│ │ 发动机冷却系冷却能力试验 │ 辆 │ 1200 │
│ │ 供油系气阻试验 │ 辆 │ 1500 │
│ │ 隔热通风试验 │ 辆 │ 1600 │
│ │1.29汽车可靠性试验 │ │ │
│ │ 平坦公路 │ 公里 │ 1.0 │
│ │ 山区、坏路、高速跑道 │ 公里 │ 1.2 │
│ │1.30汽车拆装及精测 │ │ │
│ │ 拆装、清洗 │ 辆 │ 1000 │
│ │ 主要零件精测 │ 辆 │ 1500 │
2 │发动机 │2.1磨合及可靠性 │ │ │
│ │ 水力测功机 │ 小时 │ 45 │发动机的
│ │ 电涡流测功机 │ 小时 │ 65 │收费标准
│ │ 电力测功机 │ 小时 │ 85 │适用于排
│ │2.2试验前准备 │ 台 │ 500 │量小于4
│ │2.3性能试验 │ │ │升的发动
│ │ 调整试验 │ 台 │ 550 │机
│ │ 净功率 │ 台 │ 750 │排量4-8
│ │ 总功率 │ 台 │ 650 │升的发动
│ │ 负荷特性 │每条曲线│ 550 │机收费标
│ │ 汽油机怠速排放 │ 台 │ 400 │准应乘以
│ │ 柴油机全负荷烟度 │ 台 │ 500 │1.2系数
│ │ 万有特性 │每条曲线│ 500 │排量8升
│ │ 机油消耗量测定 │ 台 │ 1450 │以上的发
│ │ 各缸均匀性测定 │ 台 │ 750 │动机收费
│ │ 气缸漏气量测定 │ 台 │ 650 │标准应乘
│ │ 模拟道路试验 │ 台 │ 1000 │以1.5系数
│ │ 机械损失功率 │ 台 │ 550 │对于2.3
│ │ 柴油机调速特性 │ 台 │ 550 │的项目性
│ │2.4装配质量检查及零件测量 │ │ │能初试复
│ │ 装配质量检查 │ 台 │ 600 │试分别收
│ │ 主要零件测量 │ 台 │ 1400 │费
│ │2.5清洁度测定 │ │ │
│ │ 解体清洁度 │ 台 │ 1500 │
│ │ 不解体清洁度 │ 台 │ 350 │
│ │2.6发动机拆装及精测 │ │ │
│ │ 拆装、清洗 │ 台 │ 600 │
│ │ 精密测量 │ 台 │ 1200 │
│ │ 装配、恢复性能 │ 台 │ 700 │
│ │2.7工况法排放 │ 台 │ 6000 │
3 │离合器 │3.1综合性能测试 │ 件 │ 1850 │对于序号
│ │3.2高速爆破试验 │ 件 │ 2000 │3以下的
│ │3.3从动盘扭转疲劳寿命 │ 件 │ 2000 │总成和零
│ │3.4分离机构耐久性 │ 件 │ 2000 │部件检测
│ │3.5耐腐蚀试验 │ 件 │ 1000 │重型汽车
│ │3.6从动盘轴向压缩耐久性 │ 件 │ 1200 │的总成和
│ │3.7磨擦片磨损 │ 件 │ 4760 │零部件收
│ │3.8离合器主缸性能 │ 件 │ 500 │费标准应
│ │ 离合器主缸高低温寿命 │ 件 │ 1500 │乘以1.3
│ │3.9离合器工作缸性能 │ 件 │ 300 │系数
│ │ 离合器工作缸高低温寿命 │ 件 │ 1500 │
4 │变速器 │4.1齿轮寿命 │ 件 │ 3600 │
│ │4.2总成静扭强度 │ 件 │ 530 │
│ │4.3同步器性能 │ 件 │ 1000 │
│ │4.4同步器寿命 │ 件 │ 2600 │
│ │4.5变速器噪声 │ 件 │ 1600 │
5 │传动轴总│5.1静扭强度 │ 件 │ 200 │
│成 │5.2扭转疲劳寿命 │ 件 │ 500 │
│ │5.3万向节磨损 │ 件 │ 1070 │
│ │5.4花键磨损 │ 件 │ 1070 │
6 │前轴 │6.1刚度及静强度 │ 件 │ 680 │
│ │6.2疲劳寿命 │ 件 │ 1380 │
7 │转向系 │7.1转向器总成性能 │ 件 │ 500 │
│ │7.2转向器静扭强度 │ 件 │ 300 │
│ │7.3转向器冲击强度 │ 件 │ 300 │
│ │7.4转向器疲劳寿命 │ 件 │ 1100 │
│ │7.5动力转向特性(8项) │ 件 │ 1400 │
│ │7.6动力转向寿命(5项) │ 件 │ 4000 │
│ │7.7拉杆总成耐久性 │ 件 │ 1000 │
│ │7.8转向节疲劳寿命 │ 件 │ 1500 │
8 │制动系 │8.1载货汽车制动器性能 │ 件 │ 1800 │
│ │ 载货汽车制动器磨损试验 │ 件 │ 8000 │
│ │8.2轿车制动器性能 │ 件 │ 7500 │
│ │ 轿车制动器磨损试验 │ 件 │ 6000 │
│ │8.3气制动阀性能 │ 件 │ 350 │
│ │ 气制动阀寿命 │ 件 │ 1800 │
│ │8.4制动气室性能及寿命 │ 件 │ 2100 │
│ │8.5真空助力器性能 │ 件 │ 800 │
│ │ 真空助力器常温寿命 │ 件 │ 2300 │
│ │ 真空助力器高、低温寿命 │ 件 │ 1500 │
│ │ 真空助力器振动试验 │ 件 │ 800 │
│ │ 真空助力器耐腐蚀性 │ 件 │ 600 │
│ │8.6制动主缸性能 │ 件 │ 700 │
│ │ 制动主缸高、低温寿命 │ 件 │ 1530 │
│ │8.7制动轮缸性能 │ 件 │ 300 │
│ │ 制动轮缸高、低温寿命 │ 件 │ 1350 │
9 │驱动桥 │9.1总成静扭强度 │ 件 │ 850 │
│ │9.2螺旋伞齿轮疲劳寿命 │ 1对 │ │
│ │ │50万次 │ 3000 │
│ │ │70万次 │ 4000 │
│ │9.3桥壳刚度及静强度 │ 件 │ 700 │
│ │9.4桥壳垂直弯曲疲劳寿命 │ 件 │ 1370 │
│ │9.5半轴静扭强度 │ 件 │ 300 │
│ │9.6半轴扭转疲劳寿命 │ 件 │ 600 │
10│减震器 │10.1总成性能试验 │ 件 │ 300 │
│ │ │ 件 │ │
│ │ │100万次 │ 430 │
│ │10.2总成寿命试验 │200万次 │ 700 │
│ │ │400万次 │ 1200 │
11│悬架弹簧│11.1钢板弹簧性能 │ 件 │ 150 │
│ │ 钢板弹簧寿命 │ 件 │ 1500 │
│ │11.2螺旋弹簧性能 │ 件 │ 150 │
│ │ 螺旋弹簧寿命 │ 件 │ 1200 │
│ │11.3扭杆弹簧性能 │ 件 │ 150 │
│ │ 扭杆弹簧寿命 │ 件 │ 1800 │
12│车轮 │12.1冲击试验 │ 件 │ 465 │
│ │12.2弯曲疲劳寿命 │ 件 │ 1890 │
│ │12.3径向疲劳寿命 │ 件 │ 3350 │
13│汽车灯 │13.1灯具 │ │ │
│ │13.1.1配光性能 │ 件 │ 730 │
│ │13.1.2反射器性能 │ 件 │ 850 │
│ │13.1.3光色 │ 件 │ 600 │
│ │13.1.4防尘性能 │ 件 │ 500 │
│ │13.1.5防溅性能 │ 件 │ 250 │
│ │13.1.6振动试验 │ 件 │ 570 │
│ │13.1.7高温性能 │ 件 │ 580 │
│ │13.1.8低温性能 │ 件 │ 730 │
│ │13.1.9湿热性能 │ 件 │ 750 │
│ │13.1.10盐雾试验 │ 件 │ 650 │
│ │13.1.11绝缘强度 │ 件 │ 60 │
│ │13.1.12冷冲击 │ 件 │ 80 │
│ │13.1.13寿命 │ 件 │ 330 │
│ │13.2灯泡 │ │ │
│ │13.2.1光通量 │ 件 │ 350 │
│ │13.2.2功率 │ 件 │ 80 │
│ │13.2.3寿命 │ 件 │ 330 │
│ │13.2.4瞬时电压冲击 │ 件 │ 50 │
│ │13.2.5潮湿试验 │ 件 │ 250 │
│ │13.2.6振动试验 │ 件 │ 300 │
14│刮水器 │14.1刮水器性能试验 │ 组 │ 1000 │1组为3
│ │14.2刮刷效果、寿命 │ 组 │ 4500 │件
│ │14.3振动 │ 组 │ 400 │
│ │14.4噪声 │ 组 │ 100 │
│ │14.5耐温性 │ 组 │ 500 │
15│风窗玻璃│15.1排出压力、排量 │ 组 │ 300 │1组9件
│洗涤器 │15.2喷射性 │ 组 │ 300 │1组6件
│ │15.3洗涤器性能 │ 组 │ 300 │1组3件
│ │15.4洗涤器强度 │ 组 │ 300 │
│ │15.5耐温性 │ 组 │ 880 │
│ │15.6高低温工作性能 │ 组 │ 880 │
│ │15.7耐振性 │ 组 │ 400 │
│ │15.8耐久性 │ 组 │ 1500 │
16│车门锁 │16.1纵向力试验 │ 组 │ 1500 │1组4件
│ │16.2横向力试验 │ 组 │ 1500 │1组4件
│ │16.3开闭耐久性试验 │ 组 │ 1500 │1组3件
17│车门铰链│17.1纵向载荷试验 │ 组 │ 1500 │1组2件
│ │17.2横向载荷试验 │ 组 │ 1500 │
│ │17.3耐久性试验 │ 组 │ 1500 │1组3件
18│车门玻璃│18.1运动平稳性试验 │ 组 │ 2000 │1组3件
│升降器 │18.2下降量测定 │ 组 │ 2000 │
│ │18.3滚轮不平行度测量 │ 组 │ 2000 │
│ │18.4最大载荷时摇手柄力矩测定 │ 组 │ 2000 │
│ │18.5最大制动力矩测定 │ 组 │ 2000 │
│ │18.6升降寿命试验 │ 组 │ 1000 │
│ │18.7振动试验 │ 组 │ 200 │
19│后视镜 │19.1反射率测定 │ 组 │ 800 │19.1和19.2共用
│ │19.2失真率测定 │ 组 │ 800 │1组3件
│ │19.3耐温、耐高低温性能 │ 组 │ 160 │19.2和19.4共用
│ │19.4耐振性 │ 组 │ 400 │1组3件
20│汽车座椅│20.1座椅固定强度(静态) │ 件 │ 470 │
│ │20.2向靠背加载座椅强度 │ 件 │ 380 │
│ │20.3向靠枕加载座椅强度 │ 件 │ 700 │
│ │20.4座椅限位器强度 │ 件 │ 380 │
│ │20.5头枕冲击试验 │ 件 │ 500 │
21│汽车安全│21.1安全带总成性能(卷收式) │ 件 │ 6000 │
│带 │21.2安全带总成性能(简二点) │ 件 │ 1500 │
│ │21.3安全带总成性能(简三点) │ 件 │ 2000 │
│ │21.4安全带织带 │ 种 │ 7000 │
│ │21.5安全带固定点位置 │ 辆 │ 1000 │
│ │21.6安全带固定点强度 │ 辆 │ 11000 │
22│遮阳板 │22.1遮阳板性能 │ 组 │ 8600 │全项1组3件
│ │22.2遮阳板耐久性 │ 小时 │ 30 │1组3件
23│制动软管│23.1气制动软管总成 │ 组 │ 9750 │全项
│ │23.2液压制动软管总成 │ 组 │ 12100 │
│ │23.3真空制动软管总成 │ 组 │ 8150 │
24│汽车内饰│燃烧速度 │ 种 │ 500 │
│材料 │ │ │ │
25│汽车仪表│25.1性能试验 │ 件 │ 1100 │
│ │25.2寿命测定 │ 件 │ 1100 │
26│起动机 │26.1性能试验 │ 台 │ 2200 │
│ │26.2寿命测定 │ 小时 │ 60 │
27│发电机 │27.1性能试验 │ 台 │ 2500 │
│ │27.2寿命测定 │ 小时 │ 50 │
28│调节器 │性能试验 │ 件 │ 550 │
29│点火系 │29.1性能试验 │ 辆 │ 950 │
│ │29.2寿命测定 │ 小时 │ 30 │
30│各类开关│30.1性能试验 │ 件 │ 270 │
│ │30.2寿命测定 │ 小时 │ 30 │
31│消声器 │性能试验 │ 件 │ 1500 │
32│空气滤清│32.1性能试验 │ 件 │ 670 │
│器 │32.2寿命测定 │ 件 │ 1750 │单级收费金额
33│柴油粗滤│33.1性能试验 │ 件 │ 910 │1000元
│清器 │33.2寿命测定 │ 件 │ 1200 │
34│柴油细滤│34.1性能试验 │ 件 │ 530 │
│清器 │34.2寿命测定 │ 件 │ 1700 │
35│汽油滤清│35.1性能试验 │ 件 │ 400 │
│器 │35.2寿命测定 │ 件 │ 1200 │
36│机油滤清│36.1性能试验 │ 件 │(1)900 │(1)为可拆式
│器 │ │ │(2)1000 │收费金额
│ │36.2寿命测定 │ 件 │(1)1400 │(2)为旋装式
│ │ │ │(2)1600 │收费金额
37│离心式机│37.1性能试验 │ 件 │ 900 │
│油滤清器│37.2寿命测定 │ 件 │ 1000 │
38│机油泵 │38.1性能试验 │ 件 │ 600 │
│ │38.2寿命测定 │ 件 │ 3000 │
39│柴油高压│性能试验 │ 件 │ 1970 │
│油泵 │ │ │ │
40│空压机 │40.1性能试验 │ 台 │ 500 │
│ │40.2寿命测定 │ 台时 │ 20 │3000台时
41│机油冷却│性能试验 │ 件 │ 800 │
│器 │ │ │ │
42│散热器 │42.1性能试验 │ 件 │ 800 │
│ │42.2振动试验 │ 件 │ 800 │
│ │42.3项目检查 │ 件 │ 800 │
│ │42.4高温脉冲试验 │ 件 │ 800 │
│ │42.5耐久性试验 │ 件 │ 1500 │
43│水泵 │性能试验 │ 件 │ 500 │
44│风扇 │性能试验 │ 件 │ 500 │
45│节温器 │寿命测定 │ 件 │ 3000 │
46│风扇离合│46.1性能试验 │ 件 │ 500 │
│器 │46.2寿命测定 │ 件 │ 3000 │
附:环境试验收费标准
━━━┯━━━━━━┯━━━━━━┯━━━━━━━━━┯━━━━━━━━━━━
序号 │ 试验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金额(元) │ 备注
━━━┿━━━━━━┿━━━━━━┿━━━━━━━━━┿━━━━━━━━━━━
1 │ 臭氧 │ 小时 │ 70 │
2 │ 光照 │ 小时 │ 60 │
3 │ 高温 │ 小时 │ 30 │
4 │ 低温 │ 小时 │ 40 │
5 │ 温变 │ 小时 │ 50 │
6 │ 湿热 │ 小时 │ 40 │
7 │ 盐雾 │ 小时 │ 45 │
8 │ 防水 │ 小时 │ 35 │
9 │ 防尘 │ 小时 │ 35 │
10 │ 振动 │ 小时 │ 100 │
11 │ 气密 │ 小时 │ 40 │
12 │ 浸油 │ 小时 │ 40 │
汽车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单位:元) ┃
┣━━┿━━━━━━━━━━━━┿━━━━━━━━━┫
┃1 │水准车轮定位仪 │ 420 ┃
┃2 │第五轮仪 │ 780 ┃
┃3 │非接触速度计 │ 815 ┃
┃4 │滤纸式烟度计 │ 330 ┃
┃5 │CO/HC红外气体分析仪 │ 410 ┃
┃6 │燃油消耗测量仪 │ 400 ┃
┃7 │汽油机转速度 │ 100 ┃
┃8 │制动踏板力计 │ 200 ┃
┃9 │方向盘力角计 │ 260 ┃
┃10 │制动减速度计 │ 450 ┃
┃11 │车用陀螺仪 │ 420 ┃
┃12 │柴油机转速表 │ 180 ┃
┃13 │点火提前角测量仪 │ 360 ┃
┃14 │喷油提前角测量仪 │ 360 ┃
┃15 │气缸漏气量测量仪 │ 200 ┃
┃16 │机油消耗量测量仪 │ 150 ┃
┃17 │汽车侧滑试验台 │ 810 ┃
┃18 │汽车反力式制动试验台 │ 960 ┃
┃19 │汽车轴重试验台 │ 600 ┃
┃20 │汽车前大灯测量仪 │ 960 ┃
┃21 │汽车车速表试验台 │ 850 ┃
┃22 │底盘测功机 │ 860 ┃
┃23 │汽车牵引力计 │ 310 ┃
┃24 │发动机测功机 │ 480 ┃
┃25 │发动机进气真空度计 │ 260 ┃
┃26 │发动机空燃比测定仪 │ 770 ┃
┃27 │汽车平顺性测试仪 │ 660 ┃
┃28 │轮胎路面附着系数测定仪 │ 480 ┃
┃29 │方向盘游隙仪 │ 200 ┃
┗━━┷━━━━━━━━━━━━┷━━━━━━━━━┛
二、摩托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序 │ 产品 │ 检测项目 │ 计费 │收费金额│ 备注
号 │ 名称 │ │ 单位 │ 元 │
━━┿━━━┿━━━━━━━━━━━━━━┿━━━┿━━━━┿━━━━━━━━
1 │摩托车│1.1保安项(制动、噪声、排放、│ 辆 │ 1000 │轻便摩托车下降
│整车 │ 怠速、灯光) │ │ │10%, 大于125ml
│(两轮)│1.2主要性能(包括磨合1000km) │ 辆 │ 2300 │提高10%,三轮摩
│ │ (起动性能、起步加速、超越│ │ │托车在同级排量
│ │ 加速、最高车速、最低稳定 │ │ │提高20%,助力车
│ │ 车速、滑行、爬坡、经济车 │ │ │按轻便摩托车50
│ │ 速油耗〈曲线〉) │ │ │%收费
│ │1.3外形尺寸 │ 辆 │ 300 │
│ │1.4外观及装配质量(涂漆、镀层│ 辆 │ 300 │
│ │ 主要螺栓力矩...) │ │ │
│ │1.5可靠性 │ 辆 │ │
│ │ 2500km │ │ 1700 │
│ │ 6000km │ │ 3300 │
│ │1.6耐久性 │ 辆 │ │
│ │ 12000km │ │ 5000 │
│ │ 16000km │ │ 6000 │
│ │ 20000km │ │ 6700 │
2 │发动机│2.1主要性能(最大功率及转速、│ 台 │ 5000 │轻便摩托车发动
│(>51ml│ 最大扭矩、最低油耗、怠速 │ │ │机下降20%,大于
│到125 │ 转速、排气污染物〈怠速〉 │ │ │125ml时提高20%
│ml) │ 机油耗量、磨合20h) │ │ │助力车发动机按
│ │2.2外观及装配质量 │ 台 │ 300 │轻便摩托车发动
│ │2.3出厂清洁度 │ 台 │ 1300 │机80%收费
│ │2.4可靠性(40h) │ 台 │ 5000 │
│ │2.5耐久性(80h) │ 台 │ 10000 │
3 │化油器│3.1主要性能(起动、功率、扭矩│ 组 │ 5000 │3只
│ │ 油耗、过渡) │ │ │
│ │3.2可靠性及零部件寿命试验 │ 组 │ 4000 │2只
│ │3.3清洁度 │ 组 │ 1500 │3只
│ │3.4综合流量 │ 组 │ 6000 │5只
│ │3.5加工、装配、外观 │ 组 │ 1000 │6只
4 │磁电机│高压线圈、点火器、触发器型式│ │ │6只
│ │试验(包括可靠性) │ │ │
│ │二冲程 │ 组 │ 4000 │
│ │四冲程 │ 组 │ 6000 │
5 │消声器│性能试验 │ 件 │ 1500 │
6 │机油泵│6.1性能试验 │ 件 │ 600 │
│ │6.2寿命试验 │ 件 │ 3000 │
7 │空滤器│性能试验(包括原始阻力、清洁 │ 件 │ 1500 │3只
│ │效率、密封性、振动、清洁度) │ │ │
8 │起动电│8.1性能试验 │ 台 │ 2200 │
│机 │8.2寿命试验 │ 台 │ 3000 │
9 │活塞 │金相、弹力、尺寸及形位公差 │ 组 │ 4000 │13只
10 │活塞环│弹度、弹力、弹性模量、金相、│ 组 │ 3000 │50只
│ │尺寸及形位公差 │ │ │
11 │气缸体│强度、弹力、弹性模量、金相、│ 组 │ 4000 │8只
│ │尺寸及形位公差 │ │ │
12 │风扇 │性能试验 │ 组 │ 4000 │5只
13 │减震器│13.1总成性能检测 │ 只 │ 250 │
│ │13.2耐久性能试验 │ 只 │ 1100 │
14 │摩托车│性能及寿命试验 │ 件 │ 1100 │
│仪表 │ │ │ │
15 │摩托车│15.1灯具 │ │ │
│灯 │15.1.1配光性能 │ 件 │ 730 │
│ │15.1.2光色 │ 件 │ 600 │
│ │15.1.3防尘、防溅、振动、高温│ 件 │ 4000 │
│ │ 低温、湿热、盐雾、绝缘│ │ │
│ │ 强度冷冲击、寿命 │ │ │
│ │ │ │ │
│ │15.2灯泡 │ │ │
│ │15.2.1光通量 │ 件 │ 350 │
│ │15.2.2功率 │ 件 │ 80 │
│ │15.2.3寿命 │ 件 │ 330 │
│ │15.2.4瞬间电压冲击 │ 件 │ 50 │
│ │15.2.5潮湿试验 │ 件 │ 250 │
│ │15.2.6振动试验 │ 件 │ 300 │
16 │车轮 │16.1冲击试验 │ 组 │ 465 │
│ │16.2弯曲疲劳试验 │ 组 │ 1890 │
│ │16.3径向疲劳寿命 │ 组 │ 3350 │
│ │16.4外观、尺寸、复测尺寸 │ 套 │ 800 │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贯彻科教兴市战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加强集成”的原则,以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与生产技术、高效节能、保护环境与资源为重点发展领域,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长期规划,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四条 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市政府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等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订。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贮存、发布和推广工作,负责生产、应用领域需要科技攻关的信息收集,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并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政策咨询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财政预算内的科技三项费,在现有安排基础上,从每年新增部分中划出百分之八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金。风险金由市财政拨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从1999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二千万元专项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股权投资、融资担
保、贷款贴息。
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经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的高新技术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优先按成本买断科技成果,以自主、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转化。
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转让收益。
凡属政府资助的高新技术成果,从转化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第九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经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可先行注册,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第十一条 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实施转化的,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第十二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成果拥有方视其贡献大小,从成果转让收入或成果作价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比例可达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引进市外高新技术成果落户本市转化并产生效益的,从转化之日起两年内,由企业缴税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按该项目缴税地方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对引进者给以奖励。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转化,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对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将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在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鉴定和评奖时,应将转化成效作为重要条件。属应用性研究开发成果范畴尚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高新技术成果,不予受理申请市级鉴定;未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不予受理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的,市级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该项目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用于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和转化的再投入。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等孵化基地孵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孵化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孵化基地,用于基地建设和项目再投入。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要建立科研中试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零税率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蓝印户口制度。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领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准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蓝印户口,享有与本市正住户口公民同等权利;企业连续二年年缴税二十万元以上的,可转为本市正住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经认
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蓝印户口,专业技术人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准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转为本市正住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
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时,应按同等优先的原则,购买本市的高新技术产品,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继续发挥优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优惠政策,发挥窗口、试验、辐射作用,提高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为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从物资上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拟订。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或者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检测、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