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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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3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日



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
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盘活并有效管理提留、剥离及核销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留资产是指改制方案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的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提留相关费用所涉及的资产,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按规定提留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产权转让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从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纳入改制以及产权转让或法人主体消亡剩余的资产,包括剥离的土地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含职工宿舍)、各类债权以及其它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国有资产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在企事业单位的整体资产中予以核减销账处理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改制的历史成因和目前现状的原则,遵循统一划转和集中管理的原则,遵循积极稳妥和加快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资委是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是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七条 提留、剥离、核销的国有资产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后,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相应保障资金的支付,其他涉及原有职工的改制遗留问题仍由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提留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提留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逐户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反映为负债。
第九条 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管理:
(一)按照“给岗位不给钱”的原则,进入改制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计提的经济补偿金不发给本人。原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将其变现为货币资金或界定特定的实物提留资产,统一交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改制企事业单位时,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分段计算”原则,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已经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由改制单位向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结算,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每半年集中核拨一次。职工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该资金仍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十条 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管理:
(一)提留医疗费仍按照嘉委〔2000〕9号文件关于“原有本金不得动用”的规定执行。已经动用本金的,由改制单位补足。
(二)提留医疗费是实物资产的,经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依照规定,规范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按嘉政发〔2001〕112号和嘉政发〔2005〕8号文件规定标准移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职)人员按移交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基准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医疗费用不得在提留医疗费中列支,但可以将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医疗费用。
提留的实物资产不能整体变现为货币资金的,允许逐步置换变现,以保证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用的管理: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精简人员、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用,经原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划转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费。
第十二条 职工保障资产股权的管理:
市属改制企事业单位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属职工保障提留资产转化为投资的股权,没有量化为职工自然人股份的,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已经量化为职工自然人股份的,视作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凡是按照拆迁、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租赁解决改制企事业单位遗留问题的,按照嘉政办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和收入管理的相关要求,相关收益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收入,有关费用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支付。

第四章 剥离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剥离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逐户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反映,并由市国资委统一协调,移交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第十五条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划拨土地资产的清理收回和变现收益,扣除必要的规费后,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其变现资金和经营管理收益充实社保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剥离的房屋建筑物资产,由改制企事业单位腾空后移交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允许整体出让的房产,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按规定程序转让。
(二)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提出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按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办理房屋租用手续。既不付租金也不腾退的,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按市场同期同地段平均租金价格向占用者收取占用费。
第十七条 剥离的土地资产的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保留行政划拨的土地,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需要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使用。
(三)条件许可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受让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即划拨改出让的),出让金扣减各项规费后的收益,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收入。
(四)改制企事业单位行政划拨土地转有偿使用后的收益,由市财政返回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用于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及弥补职工保障资金的缺口。
第十八条 各类剥离债权的管理:
对剥离的各类债权,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履行债权人职责,积极组织催讨并最终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款项,收回的债权款项归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所有。

第五章 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核销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
第二十条 对划入的核销资产,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分类、逐笔做好台账记录,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核销资产处置后的收益列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相关会计科目,扣除相关费用后,充实社保专项资金。

第六章 主体消亡企业的土地和房屋等剩余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破产、解散企业的土地或房屋等剩余资产,由市国资委统一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非国有提留、剥离、核销资产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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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公(经)字〔2008〕65号

各行政区分局、光明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二)偷税、逃税、骗税、非法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的;

  (三)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非法用地的;

  (五)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的;

  (六)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以下四个等级完成《举报有功等级报告》,并呈报所在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批,由市局案件受理中心备案:

  (一)一级举报。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并可协助现场侦查活动,举报情况与案件事实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犯罪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证据并可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犯罪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大致符合;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推测性举报。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通过侦查破案直接追缴、查获可以估价的涉案物品,依据有关鉴定、评估部门对涉案物品的估价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1.对于涉案物品的估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挽回经济损失5%-6%(一级举报),3%-4%(二级举报),1%-3%(三级举报),1%以下(四级举报)给予奖励;

  2.对于涉案物品的估价在100万元以上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大案要案,根据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挽回经济损失4%-5%(一级举报),2%-3%(二级举报),1%-2%(三级举报),1%以下(四级举报)给予奖励。

  (二)根据举报,通过侦查破案直接追缴、查获假币、假金融票证、假发票等难以估价的涉案物品,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每起案件举报奖励的最高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在查证属实并经审批后发放;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上且抓获有犯罪嫌疑人的,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并经审批后发放;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上但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案件受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意见并经审批后发放;

  (二)各单位案件受理中心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奖金发放的申请,经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核和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分局、处或支队案件受理中心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案件受理中心的直接经办人在发放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应当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签名。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名后的收据交由市局和处、支队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六条 除奖励金外,各分局、处或支队可视情况采用立功、嘉奖等其他举报奖励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

  案值巨大、举报人人身安全有严重危险的,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式举证配合办案。

  情况特殊的,经市局领导批准,举报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领取奖励金。

  第八条 在举报奖励金发放后,由案件受理中心将《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案件举报登记薄》、《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奖励申请表》、《奖励呈批表》、《奖励举报通知书》、《举报奖金领取收据》等复印件、被奖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资料归档,并按"机密"等级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和奖励金发放情况,方便群众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列入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属于地方级部分应列为国税局计划收入范围的请示》(哈国税计字〔1996〕第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国税发〔1996〕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管(不含代征)与
考核相一致的原则,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由国税局负责统计和计划考核。对其他各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亦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19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