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作田辞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22:05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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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作田辞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作田辞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6年2月1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作田辞去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河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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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199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期间,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除由本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判处死刑的,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本院核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本院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