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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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162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
施救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我州是边疆、山区、民族三位一体的农业州,州县市财政十分困难,属尚不具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的地方,对特殊困难群众要继续实行定期定量和临时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对不同区域、不同对象、不同方面采取分类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做好向农村低保制度过渡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分类施救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划分救助标准,真正突出救助重点,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分类施救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分类施救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在救助标准、救助数量上有所区别。
  二、救助类别
  实施救助要分门别类,按对象分为受灾户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按内容分为吃、穿、住、医等救助;按时限分为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实施灾害救助要评估受灾对象的损失,考虑受灾对象的自救能力,结合实际,予以适当救助。
  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则上每人每年给予临时补助不低于60元;灾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根据受灾户毁损情况,原则上每户补助300─1000元;吃粮救助,原则上每人每日保证0.5公斤成品粮。
  (二)特困户救助,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2.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员的定期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750元(含实物折价)。
  (三)医疗救助,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户、五保户每人每年给予10元的补助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对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家庭成员因大病一次治疗过程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按医疗费用的适当比例(20%─30%)给予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四、救助办法
  (一)分类施救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复审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
  5.按审批意见实施救助。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五、救助资金
  (一)现行救助资金来源有五个方面:
  1.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社会救济费(含特困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
  2.本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社会救济费(含特困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
  3.接收的社会捐赠款。
  4.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资金。
  5.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二)各类救助使用款项
  1.自然灾害救助使用自然灾害救济费和救灾捐赠款。
  2.五保供养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特困救助使用社会救济费和社会捐赠款。
  4.医疗救助使用社会救济费、社会捐赠款、彩票公益金部分资金及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救助资金的发放
  1.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
  (1)乡镇民政办提出发放方案报乡镇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下文;
  (2)张榜公布;
  (3)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四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发放。
  2.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
  由各乡镇按补助标准定期发放。
  3.特困救助资金的发放
  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或《德宏州灾民救助卡》发放,或委托乡镇信用社按季发放。
  4.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1)农村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民政办发放。
  (2)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需要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乡镇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可按当地救助标准预付部分救助资金。
  六、组织领导
  农村各类社会救助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据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附则
  本办法由德宏州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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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处理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处理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复函
卫生部


关于医疗单位购用假劣药品的处理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购进、使用假劣药品的直接责任,应由购进、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九章
有关条款办理;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我部(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办理。



1990年11月29日

关于实施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实施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兹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47号《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说明、申报表转发你们。为了组织好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工作,现结合我行实际工作情况,对实施财政部《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各行一并研究执行。
一、从1989年起,在全行系统试点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1989年各分行要选择20%的行处进行试点。在试点中,凡按照规定的标准经考核确认达到等级的,按规定授予相应的等级单位。
二、建设银行财会工作等级分为达标(财会工作达标准)、三级(财会工作三级)、二级(财会工作二级)、一级(财会工作一级)四个等级。我行财会工作等级的达标,二级和三级考核标准由总行制定,一级考核标准由总行提出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下达。
三、各级考核标准待拟就后发给各行征求意见。考核确认工作按规定程序分级负责,即各级行处申报达标、升级,要首先对照相应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检,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报表上报)正式报上一级考核确认。
达标,由地(市)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组织复核确认。
二、三级,由地(市)行推荐上报,各分行组织考核确认。其中:二级的,报总行备案。
一级,由分行推荐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四、经考核确认财会工作等级单位的行处,授予相应等级的等级证书。达标和三级证书由各分行会同级财政部门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五、获得财会工作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的行处,由上级行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表彰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各分行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一级行处为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荣誉和奖励。
六、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总体规划:
(一)1989年在全辖20%行处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行处,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
(二)1990年全行系统各级行处财会工作达标,部分行处达到二、三级。
(三)1991-1993年全行系统大部分行处财会工作达到三级,1/3的行处达到二级。
(四)1994-1995年全行系统2/3的行处财会工作达到二级;5%的行处达到一级。
七、各行处要重视和加强本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主管行长领导组成有人事、财会、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围绕实现总体规划制定本行达标升级的具体步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及时组织评价,考核和确认工作。
对于财会工作混乱、有章不循、基础差、经考核逾期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又不积极改进的,必须限期整顿,对此有关领导要负领导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八、各行开展达标升级工作的有关情况,由各分行按年(次年一月底以前)专题报告总行(专题材料一式三份,人事部、工会、财会部各一份)。
附件:关于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