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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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5〕10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 调控失业的重
要作用,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
控制失业,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2003年
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3〕2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促
进就业,是指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进一步拓
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渠道,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
保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促进就业服务机构提
升服务功能,用促进就业的办法控制和减少失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及人员:
  (一)履行缴费义务,在实施改组改制、关闭破产和主辅分
离辅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
培训进行安置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对在职职工开
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参保单位;
  (三)曾参加失业保险,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男年
满50岁,女年满40岁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
训机构、青年见习基地。
  第四条 基金促进就业使用范围:
  (一)对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制中通
过内部转岗培训等形式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给予单位转岗培训
补贴。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参保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在职职工
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稳定就业的,给予在职培训补贴。
  (二)对曾参加失业保险,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
家庭人均收入较低,进行就业登记并接续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
保险补贴,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促进其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对毕业半年后未能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
毕业生,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鼓励青年见习基地免费
提供见习场所,为其提高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四)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培训机构,通过建
立考核制度,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专项补贴。
  第五条 基金促进就业的补贴项目在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
贴项目下列支,已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于失业人员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业介绍补贴支出项目:
  (一)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
  (三)青年见习基地专项补贴。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支出项目:
  (一)改制单位培训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补贴;
  (二)参保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能力培训的在职培训补贴;
  (三)就业培训机构专项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转岗培训补贴标准:按我市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中定向
培训补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执行,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
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
  (二)在职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根
据本单位连续两年培训职工人数和产生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数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3。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
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按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个人
缴费窗口费率为标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补贴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1/3。
  (四)大中专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参照现行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执行。
  (五)青年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按我市青年见习基地资金补
贴政策执行。
  (六)就业培训机构专项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就业培训机构考评奖励办法。
  第九条 申请与拨付程序:
  (一)转岗培训补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制单位,要按照
我市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中定向培训的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经审核验收,将
资金拨付到单位。
  (二)在职培训补贴。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参保单位,持
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费用原始凭证、近两年缴纳社会保险
费凭证及就业部门开据的未退工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审核将补贴拨付给参保单位。
  (三)大中专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
照《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中相关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四)社会保险补贴、青年见习基地补贴、就业培训机构专
项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 促
进就业资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在优先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各
项待遇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
的20%统筹安排使用,不得预先提取。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
余支撑能力在6个月以下时,用于用人单位、培训机构、青年见
习基地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审核促进就业补
贴项目,认真执行拨付资金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扩大支
出范围,无权截留、挤占、挪用由基金支出的专项补贴。劳动保
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以
及违规使用补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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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





齐齐哈尔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促进和规范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维护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是指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具有先进的农业机械装备,由政府扶持资金和农户、村集体、企业(含农垦)或者其他投资人出资共同组建的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机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机合作社的指导、规范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合作社的指导、规范和服务工作。财政、发改、税务、审计、工商、质监、国土、交通、金融、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规范和促进农机合作社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机合作社的组建与扶持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多元化投入、规模化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农户、村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投资人(以下简称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技术等形式出资。
  第七条 组建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章程,成立组织机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 符合省财政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确定的法人资格、经营规模、出资额、场地建设等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可参加省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机合作社项目申报,审批后可享受政府资金扶持。
  第九条 农机合作社必须制定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农机合作社章程。农机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经理实行聘任制,应当选聘专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经理。经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农机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条 农机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农机合作社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和驾驶执照。
  第十二条 农机合作社应当对下列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安全生产和牌证使用;
  (二)农业机械停放保管;
  (三)生产计划;
  (四)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
  (五)作业收费和结算;
  (六)油料使用;
  (七)农业机械的保养、维修和配件采购;
  (八)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下列运行机制:
  (一)农业生产机制。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作业收费标准和结算、统一油料供应、统一管理和调度、统一停放保管、统一保养和维修标准。
  (二)成本核算机制。按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护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等核定成本。
  (三)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财务、生产、机务、人员、油料、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农机合作社在保证完成本辐射区作业的基础上,可以跨区作业。跨区作业应向所在县(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报省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返回本地。
  第十五条 农机合作社可以通过土地租赁、委托经营、土地入股和代耕等方式,扩大土地连片作业。
  第十六条 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具进行保养维护,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农机合作社的农业机械装备应做到机车有库、农具有棚,有一定规模的停放场。
  (二)具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保养间(维修工具)、零件库。
  (三)严格按照保养规程建立技术档案。
  (四)实行定期检修保养制度,保持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完好。
  (五)配备具有相应农业机械维修资质的保养维护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投入农机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可以计入农机合作社股本,但应当单独体现,不参加分红,该股本产生的收益归农机合作社所有;用财政扶持资金购买的农业机械设备和建造的配套设施,由农机合作社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农业机械折旧费,所有权属于农机合作社。农业机械折旧费专项用于农机合作社的农业机械装备更新。需要更新时,经农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讨论后,报所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县(市)、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
  第十九条 农机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设置账目管理;各级财政投入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装备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产,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农机合作社只有经营权,没有处置权。县(市)、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农机合作社所在乡(镇)、村领导以及农机合作社签订责任状,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农机合作社资产监管。
  第二十条 农机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在扣除成本、弥补亏损后,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并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应当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分配。在未偿还完银行贷款之前,农机合作社不分配盈余。
  第二十一条 农机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变卖或者私分农机合作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农机合作社资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农机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农机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并占为已有;(四)从事损害农机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农机合作社所有;给农机合作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机合作社在折旧期内出卖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的,应当经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机合作社出现经济纠纷时,不得使用农机装备等国有资产抵偿债务。农机合作社破产、解散时,不得将农机装备等国有资产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其他出资人,应由财政、农业机械和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组织协调、典型示范、宣传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式,扩大农机合作社的土地连片作业面积,形成规模经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集中连片、组织签订作业合同、信息咨询等方面为农机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农机合作社和周边农机户,通过合资、合营、合作等方式,有效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并鼓励和扶持农机合作社成为当地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示范基地。
  第二十五条 财政、国资、审计、农机等部门应当对农机合作社资金、资产等加强财务管理、日常监督和使用效益评价。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农机合作社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机合作社资产管理机制,资产逐一登记造册,逐步实现远程网络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群众监督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损害农机合作社合法权益和侵占资产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款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机合作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持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4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SWIFT PC-CONNECT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SWIFT PC-CONNECT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SWIFT PC-CONNECT软件系统是我行外汇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其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根据SWIFT组织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SWIFT PC-CONNECT软件系统主要用于接收和发送业务电文。与电传相比,它具有传递速度快、准确度高、安全性好、收费低等优点,并且可对电文进行自动加核押,做到不落地传输。根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分行分别使用PC-CONNECT软件的网络版
和单机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系统内所有加入SWIFT网络的分支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分行在使用PC-CONNECT系统之前必须设立以下岗位:
安全员岗、密押岗、技术岗、报文岗、系统维护岗。
第五条 岗位职责
(1)安全员岗:保管初始安装密码(INITIALIZATION PASSWORD)和安全员密码(MASTER PASS-WORD),负责在安装PC-CONNECT系统时输入初始安装密码,根据业务需要在PC-CONNECT系统中增加、删除用户,以及对用户的权限? 猩柚谩⑿薷牡劝踩刂啤8酶谖挥煞中泄什康牧矫涸鹑说H巍? (2)密押岗:负责定期收取总行下发的SWIFT系统的联行密押数据。密押数据须及时输入和妥善保管。该岗位应由各分行现任密押员担任。
(3)技术岗:负责PC-CONNECT系统的安装、调试以及设置系统运行所需的环境参数。该岗位应由各分行的计算机人员担任。
(4)报文岗:该岗位又分为收发岗、录入岗、复核岗、授权岗等。负责日常的业务操作,包括电文的接收、发送、分检、打印、备份、录入、复核、授权、查询、转发等工作。其中电文接收、发送、分捡工作应由电文收发人员完成,其他工作分别由相关的业务人员完成。
(5)系统维护岗:负责系统内部各项参数的设置、数据备份、保障通讯线路通畅,将SWIFT组织和总行下发的各类软件、手册和通知等资料进行保存留档,根据SWIFT组织的要求定期更新BIC和BANKFILE数据。并负责在每日日终时打印系统日志,检查是否有异常
操作,检查系统中是否有未处理的电文,每个操作员在使用完系统后是否退出,电文文档保存是否齐全等。该岗位应由各分行国际部指派专人担任。系统维护工作须定期进行。
第六条 安全员只能在系统的安全管理模块(Security)中操作,报文岗只能在用户操作模块(User Opera-tion)中操作,系统维护岗只能在系统维护模块(System Management)中操作,密押岗只使用系统维护模块中的密钥设置功能,技
术岗主要负责系统安装及环境参数的设置等工作。在设置用户时应依照上述原则进行,避免岗位职责设置重叠。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七条 硬件设备管理
对使用PC-CONNECT系统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打印机等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转。
使用单机版的用户,既可采用纯粹的单机模式(电文的制作、发送、接收等工作均在一台计算机上完成),也可采用设立若干台电文制作工作站,一台通讯工作站的模式(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PC-CONNECT系统,以加快电文处理速度)。
使用网络版的用户,应指派计算机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做到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确保系统稳定正常的运行,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八条 软件管理
为确保软件正常运行,应由计算机人员事先完成系统运行所需的环境参数的设置,并进行检查。分行应根据SWIFT组织的要求按时完成软件的升级工作,确保系统内部参数设置正确,确保电文流向的设置合理。定期进行系统备份、电文归档等软件维护工作,保证系统有足够的硬盘
空间。
第九条 文档管理
指定专人专柜登记、整理和保管所有SWIFT组织提供的PC-CONNECT系统安装磁盘、系统升级磁盘、BIC、BANKFILE磁盘、系统备份磁盘、电文备份磁盘和相关说明。对于总行下发的各种技术支持手册、工作通知和相应规定等资料应在有关人员中间传阅,在传
阅之后加以整理并制成文档保存,以备查阅。对于在使用系统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应记录下来,经整理后制成文档备查。
第十条 环境保护
保持机房、计算机设备及办公用品的卫生清洁;保持电源供电线路的整齐、电路负载均匀,确保人身安全;通讯线路应布置文档在不易被接触到的地方,以保证线路畅通;保持资料、磁记录介质、日常消耗品、文件档案等的安放整齐,应使用专柜保存。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PC-CONNECT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四部分:系统安装的安全管理,业务操作中的安全管理,系统维护的安全管理,密押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安装系统时须遵循如下规定:
(1)在安装之前,须制作一套系统安装盘的拷贝盘。源盘与拷贝盘须由专人保管,存放于安全之处,不得任意外借。
(2)在安装系统之前,须指定两人担任安全员。安装系统过程中用到的两组密码(初始安装密码与安全员密码)必须由安全员保管,密码不得擅自转交他人。遇安全员出差或调离原工作岗位,总经理应指定专人接管其掌管的密码。
(3)安全员在初次安装系统后应更改安全员密码。在原安全员调换工作后,接替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更改安全员密码。
(4)安全员在设置用户时应严格区分业务操作员、电文收发员、密押员、系统维护员的权限。
(5)安全员在设置用户的权限时应严格控制。权限的设置应按由小及大的原则。对一时无法确定的权限应暂不授予,然后根据使用情况再做相应的调整。
(6)安全员须将每个用户具有的权限打印出来进行核对,并留底备查。
(7)若操作员调离国际部或调换工作,安全员须将该用户从系统中删除或暂时挂起(将操作员的状态设为Disable)。
(8)用于通讯的调制解制器在参数设置完成后应妥善放置,做到专机专用。
(9)系统的通讯工作站须安置在电讯室中,由专人负责操作。
(10)在新的用户使用系统之前,安全员有权要求其他用户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在日常操作中,业务操作员须遵循如下规定:
(1)业务操作员须妥善保管各自的密码,并根据系统的要求定期更改密码,或在必要时自行更改。
(2)业务操作员对发出的电文应进行跟踪,及时处理未发送成功的电文,避免延误。
(3)业务操作员在操作完毕或操作中途暂时离开时,应退出应用系统。
(4)对在总行下发的《SWIFT错误代码表》中未列出的错误以及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5)禁止在系统的各个工作站上玩游戏,以免计算机病毒对系统造成破坏。
(6)应定期对电文历史队列(收报电文队列、发报电文队列和等待网络回应电文队列)进行归档,以备查阅。电文在归档时形成的文件应首先保留在计算机的硬盘中,然后将其拷贝到磁盘中,留做备份。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7)对于打印出来的无用电文及其他内容,业务人员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在系统维护过程中,系统维护员须遵循如下规定:
(1)应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维护员(1~2人)。
(2)系统维护员须正确认真地完成所有系统参数的设置。
(3)由于系统的密押设置也在系统维护模块中,所以系统维护员不应具有此功能。
(4)系统维护员在每日工作终了前应检查在待发队列中是否有电文尚未发出,在电文修改队列中是否有尚未修改的电文。若发现尚有未做处理的电文,应立即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理。
(5)系统维护员在每日工作终结时须打印出系统日志文件,留底备查。
(6)系统维护员应定期对系统数据做一致性检查及压缩工作,以确保系统的完整、可靠。
(7)系统维护员在完成系统参数设置后,还应将系统设置参数备份到磁盘上,以备在恢复系统参数时使用。备份磁盘由系统维护员保管。
(8)系统维护员应在适当的时候对系统的数据库进行清理,以保留足够的硬盘空间。在进行清理之前务必确保系统的各个电文队列中的电文已做过妥善处理,各历史电文队列中的电文已做过备份。清理工作应在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或开始前进行,以免影响正常的工作。在进行清理的过
程中,除了系统维护员之外其他操作员不应登录系统,除了进行清理的工作站之外,其他工作站都应退出系统。
第十五条 由于PC-CONNECT系统改以往的人工电文加押为电脑自动加押,因此密钥的管理至关重要。应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密钥,并由安全员为其设立相应的权限。在PC-CONNECT系统中,除此人之外,不允许其他用户具有修改密钥的权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实行,各分行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凡有辖内二级分行加入SWIFT网络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对所辖二级分行的管理规定,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