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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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3-10 【生效日期】 2007-4-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7年第14号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计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现将取消商品目录及调整后2007年新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予以公布,并从4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一: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附件二: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目录二: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3110000 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泵,用于加油站或车库 其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
2 8413190000 其他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的泵
3 8413302100 180马力及以上发动机用燃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4 8413302900 其他燃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5 8413303000 润滑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6 8413309000 冷却剂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7 8413400000 混凝土泵
8 8413501020 气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9 8413501090 其他非农业用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10 8413502020 电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1 8413502030 往复式排液多重密封泵 敏感物项管制
12 8413502090 其他非农业用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3020 液压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4 8413503090 其他非农业用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15 8413509020 其他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6 8413509090 其他非农用往复式排液泵
17 8413601090 其他用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18 8413609020 商品名称 敏感物项管制
19 8413609090 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20 8413701020 液体推进剂用泵 转速≥10000转/分,出口压力≥7000千帕的
21 8413701030 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敏感物项管制
22 8413701090 其他非农用离心泵 转速在10000转/分及以上
23 8413709020 一次冷却剂泵 全密封驱动泵,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及鉴定为NC-1泵等
24 8413709030 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屏蔽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25 8413709040 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磁力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26 8413709050 液体推进剂用泵 8000<转速<10000转/分,出口压力≥7000千帕的
27 8413709090 其他非农用离心泵 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28 8413810090 其他非农用液体泵
29 8414100010 耐腐蚀真空泵 流量大于5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30 8414100020 真空泵 抽气口≥38cm,速度≥15kl/s,产生<10-4托极限真空度
31 8414100040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抽气能力≥5m3/min的真空泵 专用于同位素气体扩散浓缩
32 8414100050 能在含UF6气氛中使用的真空泵 耐UF6腐蚀的,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体
33 8414100090 其他真空泵
34 8414593000 其他离心通风机
35 8414599010 罗茨式鼓风机
36 841459902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的鼓风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37 8414599030 吸气≥2m3/min的耐UF6腐蚀鼓风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1.2:1和6:1之间
38 8414599040 吸气≥56m3/s的鼓风机 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的单级、低压头离心式鼓风机
39 8414803001 轿车用增压器 最大增压压力不低于1.7Bar
40 8414803090 其他发动机用增压器
41 841480901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压缩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42 8414809020 MLIS用UF6/载气压缩机 能在UF6环境中长期操作UF6/载气混合气压缩机
43 8414809030 吸气≥56m3/s的压缩机 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的单级、低压头离心式压缩机
44 8414809040 吸气≥2m3/min的耐UF6腐蚀压缩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压力比在1.2:1和6:1之间
45 8414809090 其他空气泵、气体压缩机及通风罩 通风罩指装有风扇的通风罩或循环气罩,平面边长>120cm
46 8416100000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47 8416201100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48 8416201901 溴化锂空调用燃烧机
49 8416201990 使用其他气的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50 8416209000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51 8416300000 机械加煤机及类似装置 包括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
52 8428109000 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53 8428330000 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
54 8428391000 其他链式连续运送货升降、输送机
55 8428392000 辊式连续运送货升降、输送机
56 8443329010 传真机 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57 8444001000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58 8444002000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59 8444003000 人造纤维纺丝机
60 8444004000 化学纤维变形机
61 8444009000 其他化纤挤压、拉伸、切割机器
62 8445129000 其他纺织纤维精梳机
63 8445132100 棉纺粗纱机
64 8445132200 毛纺粗纱机
65 8445132900 其他纺织纤维粗纱机
66 8445209000 其他纺纱机
67 8445300000 并线机或加捻机
68 84471100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69 84471200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70 8447201000 经编机
71 8447202000 其他平型针织机
72 8448110001 多臂机或提花机 转速指标500转/分以上
73 8448110090 多臂机或提花机所用卡片缩小、复制、穿孔或汇编机器 包括其所用的卡片缩小,复制,穿孔或汇编机器
74 8451400000 其他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75 8451500000 织物的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机器 包括剪齿边机
76 8451800001 服装定型焙烘炉;服装液氨整理机;预缩机;罐蒸
77 8451800002 剪绒、洗缩联合机;剪毛联合机;涂层机;柔软整理机
78 8451800003 定型机;精炼机;丝光机;磨毛机
79 8451800004 织物轧光机
80 8474201000 齿辊式破碎及磨粉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1 8474202000 球磨式磨碎或磨粉机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2 8474209000 破碎或磨粉用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3 84743100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4 84743200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5 8474390000 其他混合或搅拌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6 8475100000 白炽灯炮、灯管等的封装机 包括放电灯管、电子管、闪光灯泡等
87 8477101090 其他注塑机
88 8477209000 其他加工塑料或橡胶的挤出机
89 8477401000 塑料中空成型机
90 8477402000 塑料压延成型机
91 8477590000 其他模塑机、成型机
92 8477800000 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加工机器
93 8479896200 自动贴片机
94 8480410010 汽车及家用电器的注模或压模
95 8480410090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96 8480710090 其他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97 8515800010 电子束、激光自动焊接机 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98 8515800090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99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0 8521102000 磁带放像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1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2 8521901190 其他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3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4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5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6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7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8 8705909030 用于导弹、火箭等的车辆 为弹道导弹、运载火箭等运输、装卸和发射而设计的
109 8708294100 汽车电动天窗
110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
111 8708295100 侧围
112 8708295200 车门
113 8708295300 发动机罩盖
114 8708295400 前围
115 8708295500 行李箱盖(或背门)
116 8708295600 后围
117 8708295700 翼子板(或叶子板)
118 8708507201 轴荷≥10吨的中后驱动桥的零件
119 870894900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转向盘、转向柱及其零件 包括转向器
120 8802200090 其他小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 小型指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
121 9018140000 闪烁摄影装置
122 9018193000 病员监护仪
123 901819900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编号90181000中未列名的
124 901849100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125 9018903000 内窥镜
126 901890400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127 9018906000 输血设备
128 9018907000 麻醉设备
129 90189090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130 902219100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31 9022199010 X射线全自动燃料芯块检查台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
132 902219909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133 9022210000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134 9022290010 γ射线全自动燃料芯块检查台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
135 902229009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136 9022300000 X射线管
137 9031499090 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 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38 9031801000 光纤通信及光纤性能测试仪
139 9032890020 组合喷气发动机的燃烧调节装置 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140 9032890090 其他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附件二: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新)

目录一
商品类别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肉鸡 0207110000 鲜或冷藏的整只鸡
0207120000 冻的整只鸡
0207131100 鲜或冷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900 其他鲜或冷的鸡块
0207132100 鲜或冷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32900 其他鲜或冷的鸡杂碎
0207141100 冻的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1900 冻的不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包括鸡翼尖、鸡肝等
0504002100 冷,冻的鸡胗 即鸡胃
植物油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 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1000 棕榈液油 熔点为19℃-24℃,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 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10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90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 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9000 初榨的芥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 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煤 2701110010 无烟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10090 无烟煤滤料
2701121000 未制成型的炼焦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29000 其他烟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90000 其他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铜精矿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黄金价值部分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非黄金价值部分
对苯二甲酸 2917361100 精对苯二甲酸 白色针状结晶或粉末,密度1.510,主要技术指标为4-羧基苯甲醛(4-CBA)≤25PPM
2917361900 其他对苯二甲酸
烟草 2401101000 未去梗的烤烟
240110900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2401201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2401209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2401300000 烟草废料
2402100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2402200000 烟草制的卷烟
2402900001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
2402900009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2403100000 供吸用的烟草 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烟草 2403910010 再造烟草
2403910090 均化烟草
2403990010 烟草精汁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不论是否切成一定尺寸,编号4813未具体列名的
5601221000 化学纤维制的卷烟滤嘴
天然橡胶 4001100000 天然胶乳 不论是否预硫化
40012100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40012200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4001290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 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废纸 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00 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 未经本体染色
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 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00 其他回收纸或纸板 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
二醋酸纤维丝束 5502001000 二醋酸纤维丝束
废钢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00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 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
720449009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铜 7402000000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铜阳极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未锻轧的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未锻轧的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未锻轧的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铜锌合金(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铜锡合金(青铜)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铜母合金除外 ,包括未锻轧的白铜和德银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其他铜废碎料
7406101000 精炼铜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2000 白铜或德银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9000 其他铜合金制非片状粉末
7406201000 精炼铜制片状粉末
7406202000 白铜或德银制片状粉末
7406209000 其他铜合金制片状粉末
7407100000 精炼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7407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铜 7407290000 其他铜合金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包括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7408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1900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丝
7408220000 铜镍合金(白铜)丝或铜镍锌合金(德银)丝
7408290000 其他铜合金丝
7409110000 成卷的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190000 其他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10000 成卷的铜锌合金(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90000 其他铜锌合金(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10000 成卷的铜锡合金(青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90000 其他铜锡合金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400000 白铜或德银制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900000 其他铜合金板、片、带 厚度>0.15mm
7410110001 覆铜板及印刷线路板用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10090 其他无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1000 无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9000 无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210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0221000 有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0229000 有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1101100 外径小于等于25毫米的带有内(外)螺纹或翅片的精炼铜管
7411101900 外径小于等于25毫米的其他精炼铜管
7411109000 其他精炼铜管
7411211000 盘卷的铜锌合金(黄铜)管
7411219000 其他铜锌合金(黄铜)管
7411220000 白铜或德银管
7411290000 其他铜合金管
铝 7601101000 未锻轧非合金铝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95%及以上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200000 未锻轧铝合金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602000090 铝废碎料
7603100010 颗粒<500μm的微细球形铝粉 颗粒均匀,铝含量≥97%
7603100090 其他非片状铝粉
7603200000 片状铝粉末
7604100000 非合金铝条、杆、型材、异型材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7604290010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 在293K(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
7604290090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包括异型材
7605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76051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76052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76052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铝 7606112000 非合金铝制矩形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厚度≥0.3mm,但≤0.36mm
7606119000 0.2mm<厚<0.3mm或厚>0.36mm非合金铝制矩形其他板、片及带 包括正方形
7606122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薄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薄板指厚度<0.28mm,但>0.2mm
7606123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中厚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中厚板指厚度≥0.28mm,但≤0.35mm
7606124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厚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厚板指厚度>0.35mm
7606910000 非合金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6920000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7111000 轧制后未进一步加工的无衬背铝箔 厚度不超过0.007mm
7607119000 轧制后未进一步加工的无衬背铝箔 0.007mm<厚度≤0.2mm
7607190000 其他无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7200000 有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8100000 纯铝管
7608200010 管状铝合金 在293K(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
7608200090 其他合金铝管
备注:肉鸡加工贸易转内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复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本《目录》中其他商品加工贸易转内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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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理解


2001年7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由此,行政执法人员既包括在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执法的人员,也包括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执法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执法、受行政机关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该罪主体一般为负责查处某种行政违法案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如工商、税务、海关、质检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身份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关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我们认为需要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治安、交通、消防、户籍、特种行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又是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履行刑事司法的职能。因此,判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关键,需要考察行为人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还是刑事司法权。如果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反之,如果行使的是刑事司法权,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争议的焦点之二,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根据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教育、检查和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的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权限主要是检查和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在我国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进行查处,确实存在一些工作人员出于徇私舞弊,将部分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仅做违纪处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形。那么,纪检、监察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呢?对此,争议较大,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等观点。《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在界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时明确,该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似乎是持肯定的立场。对此,我们认为从行政法理论出发,行政执法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监察则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体现的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纪检部门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查处时,执行的是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尽管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属国家行政机关,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对外管理的行政职权。如果肯定纪检、监察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则不符合本罪设置的宗旨。其实,对于纪检、监察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可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争议的焦点之三,就是本罪主体中能否包括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为了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利益,徇私舞弊,经过单位或部门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情形。从单位犯罪理论角度,此种行为似乎具备单位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应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但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通常采取明示的方式,而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对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刑法尚未对此进行修订之前,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当然不以单位犯罪处理,能否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则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对“前案罪”的认定


笔者认为,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在对前案确定有罪以前,可以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先行作出判决。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案件”,要求的仅是进行实体上的预断,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涉嫌构成犯罪。如果涉嫌构成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就负有应当移送的义务。那种将“涉嫌构成犯罪”理解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对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为人的侦查、起诉、审判要在其“未移交的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进行的理解,显然与立法原意相悖。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未予移交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需要以“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为前提条件。这里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理解为是指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依法应当适用的法定刑,而不是指实际判处的刑罚。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但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实际判处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刑罚的,不影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成立。


三、对“不移交”的把握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依法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事实。其中,“不移交”是指行为人有义务移交而没有移交。司法实践中,争议之一在于:“不移交”是否仅指向司法机关不移交。对此,我们认为“不移交”不能局限为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某一项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完成往往需要经过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等逐级汇报,乃至集体讨论的流程。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如果将“不移交”理解为仅指向司法机关不移交,则犯罪主体大多为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这无疑大大缩小了本罪的适用范围。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向司法机关不移交,是指向有刑事侦查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移送。


争议之二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不移交”的时间。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移交,否则就构成不移交,即发现之时移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行政执法主体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出不处罚或以罚代刑决定的时候,认定其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从本罪的发案情况看,大多是在行政执法主体作出了不给予任何处罚的决定,或仅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后才案发的。以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决定作为认定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时间,具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如果以发现之时作为判断标准,则失之过严,且不便于实践操作。


争议之三在于:“不移交”的刑事案件能否包括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是相对公诉而言,即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赋予享有自诉权的当事人以选择权,自行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不移交”的刑事案件不能包括自诉案件。一方面,对此类案件享有自诉权的人具有选择权;另一方面,刑法对此类案件法定刑的设置较低,达不到本罪的罪量要求。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对此类案件作了行政处罚而未予以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立案查处的,不构成本罪。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维护信访秩序,有效解决信访程序的终结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信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的处理,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的情形。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终结与强化监督相结合;

  (三)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相结合。

  第四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表省政府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可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

  (一)经过信访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处理;

  (二)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在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

  (三)作出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是指在信访事项复核期间,信访人对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争议并且提出了听证请求的信访事项。

  对认定事实没有争议的信访事项,虽然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复核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但省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向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八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复查、复核申请书;

  (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正式文本;

  (三)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同时,通过全省信访邮件系统报送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或者复查、复核申请;

  (二)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的答辩;

  (三)经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决定;

  (六)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处理(复查、复核)决定的,履行了书面说明理由、说服解释等义务。

  (七)信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请求复查、复核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二)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

  (三)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复核机关听证笔录、听证结论和听证会音像资料等有关听证材料;

  (五)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的证据;

  (六)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笔录;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的笔录;

  (三)依法调取的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结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合议意见。

  第十三条 说明理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事实依据,即通过调查所认定事实的情况;

  (二)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法律依据,即适用的法律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及适用的理由;

  (三)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裁量依据。

  第十四条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将有关材料退回报送机关。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进行下列审核: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与听证结论、听证事实是否相符;

  (六)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处理意见的,是否履行了说明理由、说服解释及告知救济等义务。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一)要求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或说明处理情况;

  (二)委托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征询意见;

  (三)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核实情况;

  (四)组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

  (五)为查明事实采取的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经过组织审核,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认定该信访事项终结。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复核意见:

  1.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作为信访事项复核的;

  2.主要事实不清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未履行说明理由、说服解释及告知救济等义务的;

  6.明显不当的。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事项认定终结或撤销复核意见的决定,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批。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提交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事项待终结库,转入信访事项终结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省政府信访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自动判重,且不再受理、通报、转送和交办。

  对已有复核意见但未经省政府认定的来信来访事项,省政府信访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仍然列入受理、通报、转送或者交办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凡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被撤销的,撤销决定应当同时抄送有关的组织、监察和人事等机关。

  有关机关应当依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启动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终结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已经书面告知复查、复核救济权利而信访人怠于行使复查、复核申请权,导致原办理、复查意见成为信访终结意见的,有关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逐级请求省政府予以终结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