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5:52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增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煤矿矿级领导是指业主(业主代表、控股投资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及总工程师等主要矿级领导。
第三条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的主要工作任务:
1.参加班前会。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工作情况。
3.巡查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4.排查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存在的隐患。
5.核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6.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事宜。
7.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每月跟班作业次数规定:
1.业主: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4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2次。
2.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4次。
3.安全副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20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15次。
4.生产副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20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18次。
5.机电副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20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12次。
6.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8次。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跟班作业时间要求:
检修班跟班作业不少于2小时,生产班跟班作业不少于4小时。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跟班作业登记制度。做到班前会登记,调度登记和矿级领导个人入坑记录三 对照。个人记录要有发现问题或处理问题记载。
2.建立完善跟班作业跟踪制度。业主、矿长对发现的问题出井后在调度室亲笔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调度室主任以文字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落实的部门要做好记录。
3.建立完善驻矿安监员监督制度。驻矿安监员负责对矿级领导跟班作业进行监督,每天都要做出记录,并将矿井矿级领导跟班作业情况上报县级安监局。驻矿安监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者,由县级安监局给予处罚。
4.建立完善安监站定期抽查和市县安监局不定期审查制度。安监站、安监局对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情况,作为安全检查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如发现在有不履行跟班作业规定的,可当场作出处罚。
5.建立完善跟班作业公示制度。各矿都要在井口附近建立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公示牌,每月底公示当月入井跟班作业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现公示情况不实,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实行调度入井打卡制度,调度室负责做好调度监控记录。
第七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设专职人员每月进行统计,对所辖矿井进行考核处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每月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八条 长治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情况的监督管理,每月汇总情况报市政府并视情况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适应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方煤矿。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3]100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支出可以实行评审论证:

  (一)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要求财政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评审论证的项目。具体评审论证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依据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项目申报部门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规模、资金结构、相关项目的协调配套、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平衡及其与现阶段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七条 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申报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情况。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论证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以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实施。

  第九条 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市财政局分管预算编制的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邀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熟悉申报项目所在领域的总体情况,掌握其技术及发展前景;

  (二)在申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诚信度;

  (三)有丰富的项目评估论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四)与项目申报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举行前确定,并在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评审组成员本人。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论证工作,依照规定做出独立判断,自觉维护评审论证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将评审论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和局有关支出处室。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简要介绍评审论证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论证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申报部门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财政局有关支出处室介绍项目支出预算的初审情况;

  (四)评审组成员就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询问;

  (五)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组的询问进行解答;

  (六)项目申报部门退会,评审组成员进行讨论;

  (七)评审组成员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附后);

  (八) 评审组组长对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小结,宣布评审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对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结束后将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收集整理,并拟写《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式样附后),于评审论证会举行后内反馈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编制2004年度预算起实施。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一、 项目总体评价

 (包括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评价)

 

 

 

 

 (注: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二、 评审论证结论

1、同意:(   )

2、有条件同意:(   )

3、不同意:(   )

“有条件同意”的,请说明“条件”:















评审人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



编号:

  

部门:

  你部门《 》项目,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举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论证,现将评审论证的结果通知如下:

  经评审组评审论证,同意(不同意)你部门《 》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将结合财力可能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对不同意的项目,以下简要说明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建银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