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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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4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所属社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妇联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第4号)的要求,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现将《全国妇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4月19日


全国妇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妇联机关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配备及管理
第三条 办公厅审计处作为全国妇联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简称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适工作需要,可设立总审计师。各所属单位及社会团体设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在书记处的领导下,对机关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并负责统筹协调机关所属专、兼职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对书记处报告审计工作。
各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单位权力机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并对本单位权力机构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书记处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事项,应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机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或计划,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按照书记处(本单位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条 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接受中直管理局审计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时完成中直管理局布置的审计任务,并按规定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书记处的要求,各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按照本单位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书记处(本单位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向书记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各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每年应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送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书记处(本单位权力机构)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检查有关财务和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向书记处(本单位权力机构)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书记处(本单位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奖励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对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社会团体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书记处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接受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书记处(本单位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书记处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将酌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全国妇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机关所属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参照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1999年发布的妇字〔1999〕23号文件附件4《全国妇联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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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醉酒驾驶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如醉酒驾驶行为人已经承担了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则其就不具备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不应仅按照合同法的“格式条款”规定而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

  张文献于2008年8月2日在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豫RE1760号面包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责任限额为5万元。2009年1月28日,张文献驾驶投保的豫RE1760号面包车与杨志团骑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乘坐人李文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志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文献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文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文献与李文泽家属杨志团签订赔偿协议,张文献赔偿杨志团27.5万元。张文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6月23日,张文献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文献12万元。后张文献再次将阳光保险公司起诉到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

  裁判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文献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7.5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而被告辩称依据商业保险合同规定,驾驶员饮酒、逃逸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免责条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镇平县法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文献保险金5万元。

  阳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文献的诉讼请求。

  评析

  1.保险人不对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我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我们知道醉酒驾驶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确将醉酒驾驶作为了犯罪行为,可见如果醉酒驾驶就是一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那么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这种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另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可见保险公司应仅对“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对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文献醉酒驾驶车辆并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保险公司就不应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2.醉酒驾驶行为人本身就应该为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规定在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仅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目的在于追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对其过错和不法行为予以惩戒,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确立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也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可见,在对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的责任承担上,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本案中,张文献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承担了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事故损失,那么,作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终局责任主体,其就不具备向保险公司再行追偿的权利。

  综上,醉酒驾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根据《通知》精神,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为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本案案号:(2011)镇民初字第314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1029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卫生部关于批准红曲米等添加剂扩大使用于调味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红曲米等添加剂扩大使用于调味中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3月18日)


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经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有关专家复审,现批准红曲米等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于排骨酱等调味料中(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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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名 称 | 使用范围 | 最大使用量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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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剂 | 红曲米 | 花色酱 | 按正常生产需要
| 红曲红 | 花色酱 | 按正常生产需要
| 酱色 | 酱 | 按正常生产需要
| 赤鲜红 | 叉烧酱、 | 0.05
| | 排骨酱、 |
| | 甜酸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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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稠剂 | 黄原胶 | 花色酱汁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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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