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01:19   浏览:8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区)两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第六条 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农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在本人正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基础上上浮20%的低保金。
第九条 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市现阶段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在外务工,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三条 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 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农村居民,补偿金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可分摊的月数=补偿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办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在《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区迁移的,持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保障标准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每人每年8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农村低保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求为同级民政部门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农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为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治社会形成原因及模式简论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003级5班 张福坤


内容摘要:要实现法治社会必须具备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两个条件,而经济条件是根本。同时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各国基于其本身的传统或特点使得法治社会形成时间必然不同,因此各自模式也便不同。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值得认真学习和探讨。
关键词:法治社会 法治 法制 法制现代化 法治社会模式

探讨法治社会,首先要回答一个基础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法治是我们所追求的?自1996年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后,李步云先生在其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较具有代表性和概括力的法治国家十项原则:(1)法制完备(2)主权在民(3)人权保障(4)权力制衡(5)法律平等(6)法律至上(7)依法行政(8)司法独立(9)程序正当(10)党要守法。[1]此十项原则很好的结合了当代中国的现实,可以作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模式。当然我们探讨的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严格意义上是两个概念,但两者关系又不可对立。建立法治社会需要法治国家的主导,而要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又必须建立法治社会为基础。未来发展的趋势是“由以国家立法执法为主到逐渐辅以社会的多元立法执法;以国家的单一法制为主辅以社会规范为主,而国家法制逐渐缩小影响而最后至消亡。”[2]所以那需要很长的时间。本文重点探讨法治社会形成根本原因及模式。

法治社会形成的必然

有学者指出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并非西方专有。(1)自国家产生以来便随即产生治理国家的两种主张即所谓人治和法治。中国古代孔子主张用“名君贤相”治理国家,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2)而古代西方古希腊柏拉图也主张人治即国家需要一个“哲学家成为国王”。主张法治的则有中国古代法家和西方亚里士多德。另有学者重点指出,人治与法治其实并不在于孰优孰劣,而在于哪种治国方略更符合当时时代和社会统治的需要。众所周知,古东方以及大部分西方国家在前资本主义阶段都曾经选择过人治作为统治手段。在早期社会,其基本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只是为了自给自足,所以其经济关系是一种依附的关系。而且强大的中央集权也有利于发展农业和控制社会。诚然,东西方确实不同,其不同在于西方较早的走上了法治之路。在西方走上法治之路过程中,理论发展无疑起到了很大作用,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思想理论。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西方能够摆脱自然经济而形成市场经济的形态。同时,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自然孕育着民主的因子,这便为民主政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两个条件都具备是其很快走上法治之路成为了必然。在中国,虽然法家思想较早产生,但其自身与西方法治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西方法治主张个人权利,而中国的法家对法治的主张实际上并非与人治根本对立。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维护君主统治,个人只不过被其看作实现政治抱负的工具。加之,中国几千年以“礼”为核心的法传统使其很难走上西方那样的法治道路。当然,西方法律发展史为中国走上法治之路提供了一个完全现成的模式和范本也成为了不可能。说到底,最根本的还是中国政治经济条件的不具备,其中自然经济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即使建国后经历的计划经济也是传统自然经济形成的依附关系所体现出的一种补充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法治社会的形成仍需要长期的过程。

对我国来说,只有内在条件逐渐成熟的基础上,才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于1999年将其载于《宪法》,表明中国已经开始走上法治之路。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中国只要具备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就可以形成法治社会,这是一种必然。

法治社会模式之讨论

上文已得出法治社会形成的根本条件应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其他一些条件,特别是需要精神文化条件的支持,但那不是根本的。本文主要观点就是经济因素是一个决定因素,体现法治社会形成的共性,而精神文化因素则表现着法治社会形成的个性。因为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及传统不同,而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是一致的,要不然当今社会为什么向全球一体化迈进?正是在以上基础上,按照法治社会的决定因素形成时间的早晚,我们把法治社会分为早发晚发型模式。(3)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看到,在有些学者编写的书籍里面,在论述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按照动力来源及法律发展文明为依据,把法治社会分为外发内发及混合型三种模式。(4)在此涉及“法制”与“法治”二词,笔者认为法制现代化与我们所说的现代法治社会是相联系和一致的。而且,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正是从人治到现代法治转型并以法治为最终目标的。不妨先看一下三种模式的具体划分:第一种所谓内发型,可以英法美为例,他们主要是因为内部经济因素的增长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所导致,即商品经济发展是内在动力,这与前一种划分是一致的。如果按照前种观点,不难看出所有的外发及混合型都应属内发型;第二种所谓外发型以俄日印为例,其形成是因为一个较为先进的法律传统对一个较为落后的法律传统的冲击所导致的。由于其内在生产力和其他条件不具备,自然的由外力充当了主要动力;最后一种是以中国新加坡为例的混合型,因为他们的法制现代化由内外力互相作用的合力催动的,由于这些国家传统历史悠久,社会内部市场化低工业化晚,不具备全部的内在条件,但却有一定程度的内在发长的经济政治基础,所以传统与外来文化差异使西方文化的冲击成为催化剂。

综上两种对法治社会模式的划分,其出发点在与前者也是笔者赞同的观点始终强调作为法治社会形成的决定因素即经济因素的根本地位。按照前者划分法治社会模式标准,后者那种内发外发混合模式的划分就显得没有必要也没有根据。因为所有的法治社会都应该是内发型的,只是有早晚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前者始终没有忽视掉文化因素。正所谓“不同民族在历史上有可能受到不同学说影响,其伦理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别,但追求合理进步是人类共性。它可能被掩盖,但永远是人类历史的指南针。”[3]在这方面尤其反对“西方中心论”制约上,两者观点确是一致的。

结尾: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及法治社会形成的过程中,我们正确的定位以内应该是在最终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前提下应坚持走下去。在此进程中要在学习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包括理论价值观念等,按照本国本民族本地区传统文化特点进行新的融合与创造,把中国独具特色的法律文明融入现代化进程中来。
(法治社会形成是一个很大的话题,由于本人知识储备所限,在此只谈及皮毛即其形成根本原因及模式,而且文中观点不免稚嫩,不当之处,望多指正。)
注释:
(1)(3)观点出自马新福的“亚洲国家法治社会之形成及其特点”一文,转于《法治社会之形成及其特点》上,徐显明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246
(2)引自《礼记 中庸》
(4)“法制现代化模式”出自《法理学》公丕详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一版
参考资料:
[1]李步云《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载于《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三期
[2]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载于《政治与法律》上海社科院1995年第一期
[3]杜恂诚《中国传统理论与近代资本主义-兼评韦伯〈中国的宗教〉》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52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4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理州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地震、洪涝、泥石流、滑坡、风雹等各种自然灾害十分频繁。为了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涝、干旱、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救灾包括防灾、抗灾、救灾;本预案是指狭义救灾,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第四条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抗灾救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并随时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九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是为了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其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8%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4%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2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三章 救灾应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轻灾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灾灾情发生后,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州人民政府立即按下列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帮助抗灾救灾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领导及时听取灾情汇报,召开州抗灾救灾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二)州抗灾救灾指挥部率州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地震、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必要时,请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支援。 (三)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省人民政府援助。 (四)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口支援灾区各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五)州抗灾救灾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二条 大灾和特大灾

  灾情发生后,应急程序为: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灾,了解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和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及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召开抗灾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立即启动本预案,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当地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等情况,请求国家、省的援助。  4、州人民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5、州级各有关部门、驻军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州抗灾救灾办公室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抗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州政府办、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经贸、宣传、教育、公安、监察、农业、水利、交通、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审计、外事、旅游、粮食、新闻、物资、海关、民航、电信、邮政及大理驻军、大理军分区、武警大理支队、消防大理支队、森警大理支队等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十四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州抗灾救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州抗灾救灾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主任由州民政局局长担任。

(一) 州抗灾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迅速掌握、研究分析灾情,及时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负责对灾区恢复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报省批准实施。

  3、负责研究决定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掌握灾情,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负责协调参与指导救灾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后勤接待保障工作。

  3、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抗灾救灾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2、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管理、调运、发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建设的各项工作。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抗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驻军部队按本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一)抢险

  责任部门:大理军分区牵头,驻军部队、武警大理支队、公安、消防、森警部队等配合。

  主要职责:由州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州内各驻军单位视灾情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寻找失踪人员;迅速转移被困人员及伤病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紧急调运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灾民转移安置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宣传、教育、卫生、公安、武警、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紧急调运帐篷、衣被、粮食等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查灾核灾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财政、规划建设、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和评估灾情,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资金

  责任部门:州财政局牵头,州民政、金融、宣传、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款的管理使用和信贷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五)医疗、防疫

  责任部门:州卫生局牵头,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大理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六十医院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建医疗救护队进入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必要时建立灾区临时医疗急救中心,做好现场救护及伤病员的后送工作;迅速向灾区提供急需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工作。

  (六)物资供应

  责任部门:州经贸委牵头,州民政、发展计划、粮食、物资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七)交通运输

  责任部门:州交通局牵头,州经贸委、公路、民航、铁路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机场、铁路、港口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讯

  责任部门:电信大理分公司牵头,无线电管理、邮政、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九)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邮政、农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教育应急

  责任部门:州教育局牵头,州宣传、民政、计划发展、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专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紧急调运帐篷、衣被、粮食等学校急需的救灾物资,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并尽快恢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

  (十一)治安保卫

  责任部门:州公安局牵头,军分区、武警、消防、森警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十二)宣传报道

  责任部门:州委宣传部牵头,州政府新闻办、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外事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对有关灾情的询问。

  (十三)灾情预防与监测

  责任部门:地震灾害由州地震局负责;暴风、冰雹、低温冷冻等与气象有关的灾害由州气象局负责;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由防汛抗旱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做好泥石流、滑坡的防治,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十四)次生灾害预防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国土资源、水利、经贸、民政、卫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损失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五)灾害损失评估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民政、地震、财政、水利、农业、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邮政、通信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协助、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及时上报评估结果。

  (十六)接收援助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宣传、卫生、红十字会、药监、外事、招商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按照灾情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发工作。外事、招商等部门协调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州红十字会根据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负责依法接收、管理和分发国内外组织、个人的捐赠款、物。

  (十七)恢复建设审计

  责任部门:州审计局牵头,州财政、民政、地震、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对抗灾救灾和恢复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中灾及以上由州审计局负责。

  (十八)涉外工作

  责任部门:州外事办(接待处)牵头,州公安、招商、旅游、外宣、海关、民航、交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州政府外事办公室为主,高效、有序地处理抗灾救灾的所有涉外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六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抗灾救灾应急经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药品、衣被、饮用水、籽种、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柴油、煤油、汽车、帐篷、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九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适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轻灾可由大理日报社、大理电视台、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发一简短消息。 (二)中灾可视灾情派出宣传组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三)大灾、特大灾各新闻单位全力进行持续深入宣传报道。

  (四)灾情宣传报道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规定,落实审稿制度,有关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三)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四)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五)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成绩突出,对抢险救灾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截留、滞留、克扣、套取、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五)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报道失实或擅自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和慈善机构到灾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海关予以配合检查放行。 第二十六条 处于灾区的外国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机构及其代表,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地震的抗灾救灾工作按《大理白族自治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大政发〔2003〕38号)的规定执行;地质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按《大理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04〕2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涉及本预案的责任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办公室(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