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互相协商,商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代表团、考察团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代表团六至八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方舞蹈家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七月访菲两周,观摩菲律宾国家民间艺术节。
③中国舞蹈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国家艺术家雷奥诺·奥罗萨·戈奎科及随行人员二至三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考察中国舞蹈。
④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群众文化工作者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⑤中国戏剧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剧场行政人员、舞台设计师等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考察中国剧场。
⑥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音乐学院何塞·马赛达博士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⑦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协会联合邀请中国文化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⑧菲律宾国家历史学会邀请中国文化部文物考察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回访菲律宾两周。
二、表演艺术团
①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邀请中国民族乐器小组十一人于一九八六年二月访菲演出两周。
②中方邀请菲律宾民族音乐小组十五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访华演出两周。
③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歌唱家六人小组(包括伴奏人员)于一九八七年访菲演出两周。
④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年艺术家六至八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演出两周。
⑤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于一九八六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中国音乐家到菲律宾演出两周;中国音乐家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菲律宾音乐家到中国演出两周。
⑥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菲律宾交响乐团互派两至三名指挥/小提琴家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⑦中方和菲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编舞或舞蹈教师到对方国家授课两周。
三、电影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中国举办菲律宾电影周。
②菲方邀请中国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菲律宾举办中国电影周。
③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之间的交流。
四、展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画家何塞·布朗科家庭成员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来华举办家庭画展两周。
②菲律宾国家图书馆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马尼拉举办中国国画和艺术品展览。
五、作家、出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邀请中国出版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③菲律宾作家联盟邀请中国作家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④中国作家协会邀请菲律宾作家联盟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⑤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出版、交换优秀文艺作品。
⑥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系统之间交换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
六、教育
⑴中方邀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教育代表团四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⑵中方邀请菲律宾女子大学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⑶菲律宾女子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一名学者到马尼拉从事为期三个月的研究工作,或两名中国学者从事为期一个半月的研究工作。
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和东方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两名历史学家赴菲从事为期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⑸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十月访华两周。
⑹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⑺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理学院派一个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⑻中方邀请菲律宾派一个由研究人员和学者组成的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⑼菲方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由第八款所述代表团组成单位接待)。
⑽双方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学习或专业领域另行商定。
⑾双方鼓励各自的大学根据本计划第八项中有关条款的条件邀请对方的教授和学者从事短期讲学或研究。
⑿菲律宾大学历史系邀请中国云南省东南亚研究所三至四名历史学家于一九八六年访菲考察两周,研究菲律宾历史。
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菲律宾社会科学委员会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考察和交流一个月;菲学者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中国学者于一九八七年访菲。
⒁双方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学习音乐,为期一学年。
⒂菲律宾大学邀请中国四川美术学院副院长蔡振辉教授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到菲律宾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传统绘画一学年。
七、广播、电视
①双方鼓励两国之间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②双方在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③双方鼓励制做并在对方国家国庆期间播放对方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为此目的提供的节目需一个月前送交对方国家。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①派遣国负担本执行计划的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国内的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
②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①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的细节,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②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③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穆之 劳莱尔
(签字) (签字)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工业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同时处于以下六种情况者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
(一)资产负债率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即企业的总负债与企业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
(二)生产经营状况 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并停产达半年以上,企业发展无以为继者。
(三)在职职工年均收入 企业在职职工年均实际收入连续三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者。
(四)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收入达不到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者。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连续6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者。
(六)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职工工资达6个月以上者。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南宁市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各困难企业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特困企业申请表,由各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各系统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召集认定机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纪要提出认定意见,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南宁市范围内的大集体工业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