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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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7号

1994-09-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式样及其说明附后),现检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从现在起即按统一式样印制和使用税收票证。现有的票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超过1995年底。
  二、票证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各地之间以字号相区别,国税与地税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地”两字相区别。手工票与计算机票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位,其他一切都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名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印制的“税收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5)苏地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印制计算机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地缴电××号”。
  四、所有票证各联(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标记印制方法为:在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设置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五、税收票证监制章样章、各种票证样张、填写说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制发各地。
  六、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现行有效的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注:因排版需要,以下票证式样非标准尺寸,标准尺寸详见说明)  
  一、税收缴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 收 缴 款 书


隶属关系:

    (94)京国缴××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预


目 款  
全  称   项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品目名称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税率或单位税额 已缴或扣除额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税收缴款书第二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各项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产品税收除外)、基金、附加、滞纳金及罚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书。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三自”纳税的由纳税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黑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第六联(存根)可以不要。
  3.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此尺寸是按850mm×1168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850mm÷4张=212.5mm/张,1168mm÷8张=146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4.55cm×21.2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5.计税栏目“已缴或扣除额”栏的填写内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消费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准许抵扣的税额,速算扣除数,以及准予抵扣的其他税款。缴税时,如同时涉及前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必须先将各项数额相加,然后按相加后的合计额填写。
  6.“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7.使用本缴款书收取滞纳金、罚款和非法所得时,必须在计税栏目的“品目名称”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罚款”或“没收”;在“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分别填写“滞纳××元”、“补税××元”或“非法所得××元”;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分别填写“滞纳金2‰”、“罚款×倍”或“全部没收”。
  8.本缴款书填开时必须一税一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除外)。实现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计算机填开的缴款书可以自行设计一票多税格式,但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9.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收入,是否在缴款书中设栏,由各地自定。
  10.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代  码:
(94)ga  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位 全  称  





款 消 费 税
开户银行   项 一般消费税
账  号   级次 中   央
购货企业名称   收款国库 总 金 库
销售发票号码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限缴日期  
产品名称 课税数量 单位价格 计税金额 税率(额) 实缴税额
           


金额合计
(大写) ¥
缴款单位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缴纳出口产品消费税的专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联次、各联用途、颜色、尺寸规格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印制的相同。
  3.“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4.本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加设防伪标记。
  5.随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单独使用“税收缴款书”。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94)京国投××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预


目 款  
全  称   项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项目名称和性质 单位工程名称 计税金额 税 率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
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纳税人缴纳和扣缴义务人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专用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送计(经)委(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3.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5.“投资项目名称”按总投资项目全称填列;“投资项目性质”按“基建”、“更改”、“其他”分类填列。
  6.计税栏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行填列,一张税票填不下的分票填开。
  7.分次预缴的,“计税金额”栏按与所缴税款相应的投资额填列。
  8.总投资项目中某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也应在计税栏填列,并在“税率”栏填写“0”。
  9.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和第二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4)京国汇××号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位(人)
代  码   预算级次
全  称   收款国库
开户银行   税款征收日期
账  号   税款限缴日期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品 目
名 称 实 缴 金 额
款 项                  
                 


金额合计
(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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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契税征收范
围。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限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
的所有权,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

  第四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本条(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
移。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取得一定货币、实物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
缴契税。

  第九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十条 契税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与房屋交换的,为所交换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交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已缴的部分权属的
税款应予扣除。

  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
价格核定,或委托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
用由评估申请人支付。

  第十一条 第十条(三)项的纳税人为交换价格差额的支付者;(四
)项的纳税人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者。

  第十二条 契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三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
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
凭证的当天。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
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税额和期限内缴纳税款。
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凡未实行委托征收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征
收机关提供房地产资料,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依法向土
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
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契税减征或免征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
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楼、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以及其他直
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
操场、学生食宿设施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化验室、药房以及其他直接用于
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从事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
、房屋。

  用于军事的,是指地上的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
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侦察、导航
、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方案第一次购买公有
住房的,免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但所购房屋超过省
规定面积的部分,以有关部门分面积、档次所收费额为依据,计征契税:

  原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购房的。

  职务、职称晋升,原购住房退还,重新购房的。

  职工异地调动、交流,原工作地所购住房退回,在新工作地重新购房
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因经济建设和城市发
展需要,房屋被拆除后,重新购买房屋的,减征或免征;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的,减征或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
牧、渔项目开发的,免征;

  (六)企、事业单位因改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征或免征;

  (七)财政部或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第十七条 契税的减免,由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
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同意后,
报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征收机关审批。

  房屋契税减免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和土地契税减免额40
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由省征收机关审批。市(含地区行署、州,
下同)、县征收机关减免契税的审批权限,由省征收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并申
请退税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根据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审
核批准,可准予退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改变第十六条(一)项、(五)项规定的土地、房
屋用途的,按实际改变用途的土地、房屋价格补缴契税。

  第二十条 在汉中央及省直单位房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征收由省财政部
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收,按照《湖北省土地管
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征用审批权限,属哪一级政府批准的,哪一级政
府财政部门为征收机关。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
。属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契税,省财政部门、省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为征
收机关和代收代缴机关。所收税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

  第二十二条 征收机关按年度征收的契税总额提取10%的征收经费
,用于契税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
交纳税款,征收机关按日以应纳税额的2‰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采用任何
形式偷税、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为未出具契税纳税凭证的
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使契税流失的,由办理手续的单
位补缴契税。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契税工作中,有营私舞弊、收受贿
赂行为或与纳税人合谋偷逃契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征
收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的缴款凭证之
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
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契税征收的规
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的,其契税征收仍
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196号
    

各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现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的编制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密行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现状,分析标准需求,做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急需先行。经标准清理、复审后,急需修订的项目,各行业规划中急需项目应优先安排。

  (三)协调配套。项目申报应主要注意系统、配套,互相协调,系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发挥标准的系统效应。

  (四)提升水平。采用先进安全管理理念,运用先进安全技术,总结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水平。

  二、申报重点

  (一)提高本质安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安全生产基础标准项目;

  (二)各行业危险源辨识、评价以及控制、管理所需的各类标准项目;

  (三)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的标准项目;

  (四)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操作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的标准项目;

  (五)各类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范围

  (一)各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应该是本行业灶务所含盖的范围,参照以下规定:

  ——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按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范围;

  ——按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对于跨行业、通用、基础、强制的标准应积极申请国家标准的立项。不能将属于企业标准范围的标准和有关行政法规、办法制定成行业标准。特别是有些行业的管理要求,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未能,没有必要再进行规定。

  (三)本单位涉及的其它行业标准管辖的生产活动,并已有标准的,没有必要再制定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为使安全生产标准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本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一并编制,分开列表,同时申报。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行业发展需要,做好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征集及筛选工作,做好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及科学性的论证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标准项目计划。

  (一)报送材料(含电子版)

  1、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等;
  2、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按行业分别列表),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按行业分别列表),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4)及标准草案,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5)及标准草案,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见附表6)及国家标准草案,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见附表7)。

  (二)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2011年2月8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联系人:肖月华,联系电话:010-68205380,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附表:

  1、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2、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4、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5、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6、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 
 7、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474702.files/n13474707.doc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