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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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五保对象给予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本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落实各项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村(牧)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五保供养有关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落实有关五保供养制度和措施,做到应保尽保,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五条 凡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五保申请。五保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由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牧)民委员会评议,在五保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后,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审批前,应逐一核实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对拟定的五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乡(镇)再次公示,经研究确定后,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或审批,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或村民小组,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实行五保供养工作动态管理制度。对新增的五保对象,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申报程序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死亡的五保对象或已完成义务教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以及其他不再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应及时停止供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五保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
第七条 五保对象年最低供养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五保对象年最低供养标准二食品费(县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X当地恩格尔系数)+穿衣费(县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0%)+医疗费(县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0%)。
对已经参加了当地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五保人员应剔除医疗费用部分。凡是有生产资料的五保对象,在确定其供养标准时,要扣除生产资料带来的收入,但本人自愿将生产资料交归集体的,按规定享受全部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 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建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可以实行个人独立生活,也可以由其亲属或其他受委托的人供养。有受委托人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人和五保对象应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书,约定受委托人和五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及供养措施。
第九条 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将供养经费转入敬老院,由敬老院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负责供给粮油、燃料、服装、被褥等日用品和零用钱,及时治疗疾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供养经费直接发放给五保对象,发放情况应在《五保供养证书》中载明,并由经办人和五保对象签名。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习费用。
第十条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好五保供养相关工作责任。村(牧)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本村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五保对象提供一定的粮食、燃料等物资和劳力帮助。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保供养补助经费,从省下达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的村级五保供养补助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从省对各地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中予以安排解决。对个别县确因五保人员过多、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弥补其缺口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到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五保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确定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项目计划,逐年有计划地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牧区敬老院或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
第十四条 敬老院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使用五保供养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给予扶持并依法免除其相关的税、费。
第十五条 各地募集的社会大宗非定向捐助资金可优先用于五保对象的医疗、住房等支出。
第十六条 五保供养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应向社会公布五保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五保供养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五保供养工作中贪污、截留、挪用五保供养资金或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五保供养动态管理制度、五保供养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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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宣传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

中宣发[2004]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各地党委宣传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广告市场秩序有所好转达。但是,新闻媒体广告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屡禁不止,有些广告内容格调低下、用语粗俗、滥用成语、内容虚假,引起群众不满和反感。为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舆论导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清理新闻媒体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新闻媒体不良广告工作。新闻媒体广告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对新闻媒体广告活动的监管理,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确保广告内容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格调健康向上,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新闻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实提高把关意识,自觉抵制各种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一要对新闻媒体负责人和广告从业人员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坚定性,增强识别和抵制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自觉性、坚定性。二是坚持广告内容审检工作,安排专人对广告内容层层把关,对未经审检发布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要进一步明确广告审查员的职责和义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广告审查员权职到位,使“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四要坚持总编辑、台长负责制。总编辑、台长要对广告版面内容导向切实负起责任,不得交由广告公司代行终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告要追究新闻媒体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不良内容广告的监管工作。一要加大执法力茺,对格调低下、用语粗俗、虚假不实的广告,必须依据《广告法》严肃处理。二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对于不良广告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三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不良广告记录纳入经营单位的信用记录。四要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不良广告时行严肃查处,同是,通过新闻媒体对广告经营单位予以曝光。

四、加强对互联网不良广告的监管和清除工作。互联网站广告发布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加强纪律,严格把关。新闻网站要切实按照高格调、高品位的要求发布广告,严禁刊发不良内容的广告。对于网上出现的不良广告,互联网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互联网络所在地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时删除,并依照《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综合治理不良广告。一要建立党委宣传部牵头,工商行政管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参加的联度会议制度。联度会议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现行法规界限不清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广告提出处理意见。二要建立各部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不良广告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党委宣传部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广告发布中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责令不良广告总是突出的新闻媒体进行整改。三要共同做好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工作。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不良广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积极协助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主动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办法。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治理不良广告的方式方法,力求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对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视情况集中曝光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不良广告经营单位。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必要时可分别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通报当前禽流感疫情和暂停安徽上海广东出口禽鸟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通报当前禽流感疫情和暂停安徽上海广东出口禽鸟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1月30日,农业部接到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的鉴定报告,确诊1月27日报告的湖北省武穴市、湖南省武冈市的禽流感疑似病例为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两地疫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按规定及时扑杀了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11.8万只家禽,对3-8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另据报告,上海市南汇区、安徽省广德县和马鞍山市雨山区、广东省揭东县等地各发生了一起禽流感疑似病例。当地政府已依照《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了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进一步的确诊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尚未发现人员感染。

为切实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立即停止从湖北、湖南两省出口禽鸟及其产品,暂停上海、安徽、广东三省市的禽鸟及其产品出口及输往港澳。

二、在暂停出口期间,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仍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活禽注册养殖场的检疫监管工作,督促有关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疫、消毒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加注册养殖场抵御禽流感侵袭的能力,防止注册养殖场发生疫情。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一定要按照《关于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8号)和《关于加强对禽鸟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4]10号)的要求做好防止疫情扩散的各项有关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

二OO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