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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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出口货物退(免)税A类企业的审批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支持外贸出口,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对具有原A类企业条件的出口企业继续执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一)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二)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
  (三)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
  (四)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二、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三、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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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47号


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三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工作考核文件和市民生工程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为市直民生工程项目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十二项民生工程工作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和有关要求为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分部门进行,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其中:工作开展情况30分,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一)工作开展情况(30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1.建立健全民生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6分);
2.完成市民生办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6分);
3.对县(市、区)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督查检查(6分);
4.每月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6分);
5.多形式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3分);
6.规范基础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档案资料等(3分)。
(二)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按照对县(市、区)考核相关内容进行,按具体实施的项目考核。
第五条 考核安排在2009年1月份进行,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进入前五名的,市考核总分另加5分;第6—8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处于后五名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七条 市政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已经2005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缴费标准)
本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其缴费标准为每份1000元,缴费时年满55周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增加20元。
第四条(保险原则)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本补充医疗保险只限本人使用。
第五条(办理机构)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报销条件)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3个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按第八条的规定报销:
(一)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的;
(二)在本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不予报销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异地安置人员以及因探亲、休假、因公出差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指未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二)康复疗养、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本补充医疗保险未生效时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八条(待遇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份本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可以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
(一)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报销300元;
(二)缴费满3年不满6年的报销400元;
(三)缴费满6年不满9年的报销500元;
(四)缴费满9年不满12年的报销600元;
(五)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的报销700元;
(六)缴费满15年以上的报销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九条(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应于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60日内凭本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第十条(报销限制)
本补充医疗保险终身有效。每份本补充医疗保险每报销一次医疗费,下一次报销医疗费时减少应报销额的5%,减少的比例最多不超过40%。
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平均工资依据)
本办法所涉及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第十二条(特别说明)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办法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