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4:36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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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做好城市“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探索“优化资本结构”的有效途径,并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企业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试点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

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城市“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探索“优化资本结构”的有效途径,并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改革,现根据国家有关试点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做好国有资本金(含国有法人资本)的管理工作,是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试点城市及所在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准确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本金存量及其结构和变动情况,为加强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条 要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收尾工作,并使之与日常管理工作尽快衔接起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打好基础。要按财清 〔1995〕15 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增提折旧而增加的企业资本金和其他所有者权益,以及经批准核销的企业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检查有无不按规定冲销资本金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配合财政部门于批复1995年度会计决算时按冲销后净值相应调整国有资本金和所有者权益。调整后,由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逐户下达《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定通知单》(格式附后)
。以此作为国家为企业增资、减债的依据。
第三条 要注重做好国家所有者权益增量(增资)的管理工作。国家所有者权益增量包括:(1)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财政返还部分增加的流动资本金;(2)企业税后利润经财政部门批准留在企业转增的盈余公积金;(3)“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相应调增的国有资本金;(4)企业进行资产评
估或按国家政策进行价值重估增加的国有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5)企业经营过程中股票价值、汇率变动等溢价收入,未计入当期损益转增资本公积金部分;(6)按国家和地方其他政策增加的国有资本金。
对企业增加的国有资本金和其他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逐笔进行确认和核定增量,年终与财政部门会同于批复会计决算时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总额,并向企业下达《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增通知单》(格式附后),据此相应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和进行产权登
记。
第四条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所得税返还的管理工作。所得税的返还属于国家对企业的再投资,应相应调增企业国有资本金,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
为支持企业改革,帮助企业解困,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按财工字〔1995〕1号文的规定将部分税后利润留用并转作国有流动资本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要结合产业政策和效益原则以及“优化资本结构”的原则,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返还和留用两项资金经核定增量资本后,必须用于企业经营的发展,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和福利支出或其他消费基金用途。
第五条 加强国有资本金变动的产权管理和监督。对企业以国有资本金或其他国有资产投资开办独资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参股投资而形成的新的法人资本,要严格加强管理,认真界定产权和核定国有法人股本;对已进行股改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增资、扩股、配
股等股权变动,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 81号文的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转让(包括转让国有股权及配股权),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效益原则予以把关,不能放任自流,同时也要支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转让行为;对小? 笠蹈闹啤⒏淖椋ㄆ笠导娌ⅰ⒑喜ⅰ⒎至ⅰ⒊邪⒆饬抟约芭穆艉推撇确矫娣⑸墓凶时窘鸺捌渌凶什ū涠凶什芾聿棵乓谰葑陨淼闹霸鸱止ぃ游す凶什姓呷ㄒ婧腿繁9凶什V翟鲋档哪康某龇ⅲ斡敕桨钢贫ê筒ū涠笈ぷ鳌? 以上国有资本金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在财政部门审批年度会计决算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帮助和配合财政部门把好关,对于审批中发现的产权变动,凡没有国有
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批件的,均应作为违纪问题处理,待企业或主管部门纠正后方可批复决算。同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未经批准的产权变动而减少的国有资产部分,不能作为客观剔除因素;增加部分亦不能计入增值范围。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金变动中的产权管理,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重点抓好企业兼并和破产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第一手材料,在兼并破产预案的制定工作中,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可能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的问题提出意见。
要严格区分行政无偿划转与有偿兼并、转让的界线。企业变更行政隶属关系而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49号)文件执行。除此
以外的有偿转让、兼并都应纳入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范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本级政府破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参与破产预案的制定。在破产工作中一要注意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注重做好进入法律程序前各个环节的审批和把关工作;二要参与破产清算工作,认真确定计入破产财产的数额,防止清算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三要通
过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等各种方式,促使破产企业财产的整体出售以协助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安置职工。同时,要做好国有资产变卖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确认和收缴工作。
第八条 严格掌握用国有资产及其变卖收入安置职工的范围。除破产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关于困难企业生产自救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可按劳动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劳部发〔1996〕7号文的规定执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将核定的闲置设备作为投资使用,并可酌情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 建立国家、省(自治区)、试点城市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试点方案阶段、实施阶段和工作总结阶段,应将试点工作动态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向省级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汇报。
第十条 根据城市改革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分层次、分阶段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指定专职机构,落实到处、科室和具体人员,并进行检查和督促。
城市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领导。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局有关试点的政策精神抓好执行和落实,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定期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附:1、《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定通知单》(格式〈略〉)
2、《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增通知单》(格式〈略〉)




19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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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



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利用多色复印机(双色以上,不含双色)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现将多色复印机的进口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凡进口多色复印机(商品编码见附件),除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驻华机构自带、进口自用外,不论何种外汇来源、进口渠道、贸易方式,一律须经公安机关审核,由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
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二、申请进口多色复印机的单位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办理多色复印机准许购置证明,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登记。
三、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对《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进行审核,其申请内容与公安机关证明相符的,给予办理进口登记手续。海关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四、多色复印机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一年。如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期,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办理延期须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五、在多色复印机进口登记表有效期内,进口单位如需更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或金额(实际用汇额超过登记用汇额的10%)的,须征得原签发购置证明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六、多色复印机进口后,进口单位须在到货后2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七、进口多色复印机,在取得公安机关的准许购置证明和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前,进口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多色复印机进口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对无证进口多色复印机和进口后不按规定备案的,一经查出,由海关和公安机
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伪造或擅自涂改、倒卖、转让多色复印机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多色复印机商品编码(税则号)

1、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110
2、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1210
3、多色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10
4、多色接触式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10
5、多色热敏式复印设备 90093010



1995年12月27日

上海市郊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职权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郊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职权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县物价委员会,是县物价工作的综合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物价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物价管理和物价综合平衡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对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在本县组织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上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物价计划和定价、调价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并及时反映执行情况。
二、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对属于县管的价格,可以规定商品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性的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影响较大的商品价格、运费和非商品性的收费,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毗邻地区进行衔接。
三、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根据作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安排和审定本县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和主要商品的调拨价、供应价。
四、负责指导本县业务主管部门的物价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物价检查监督,表彰先进,处理物价违纪案件。
五、协调、仲裁和处理县内的各种价格争议;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物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衔接接壤地区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七、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198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