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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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系指以核酸(DNA或RNA)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生产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申请核酸类保健食品,除须按保健食品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
  (二)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
  (三)企业标准中应明确标出所用核酸各成分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
  (四)提供所用核酸原料的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的纯度检测报告。

  第四条 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

  第五条 保健食品中所使用核酸,其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

  第六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增强免疫力功能。

  第七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按推荐摄入量规定倍数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产品除核酸外的所有其他配料),当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均有统计学差异时,该产品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进行标注。

  第八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中功效成分一项,应当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实测值,明确标出产品中具体核酸成分的含量。

  第九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其核酸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

  第十条 所有保健食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第十一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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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114号







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2005]4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独设置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289号)精神,单独设置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市经贸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职能。

(二)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三)划入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我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职权。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进行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跨县(市)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办理结案工作,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其落实整改;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经营“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五)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生产事故伤亡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特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识、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人事、党务、纪检、群团、计划生育、信访、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和政策;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以及外事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局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完成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一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对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

(五)监督管理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执法监察科(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跨县(市)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生产经营“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25名,其中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1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正副科长(主任)10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权限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 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 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审核工作步骤。
(一) 申报。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纲审核批复后编制专题报告),之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县(市、区)自审和地(州、市)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核。如需经国务院移民机构审批,按规定报请审批。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备要件: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请示;
2.实物调查报告及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意见书;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相关图件;
4.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认可意见;
5.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必备要件:
1.涉淹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确认函(淹没线下及影响人口具体户数、人数、户人结构名册);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期间,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内容的意见;
3.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生产生活用地的承诺文件;
4.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期间,应就具体安置方式和去向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地农村基层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意见,采取听证的应附原始听证记录;
5.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6.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前三年,移民及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及涉淹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情况年鉴情况;
7.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县级、乡(镇)或村土地开发与整理成果(集中安置需提交土地开发与整理的全部项目成果,分散安置需提交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主要措施);
8.淹没涉及的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方案和主管部门对复(改)建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
9.城镇及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与规划同阶段深度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11.防护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和水文调查成果报告;
12.设计基准年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当地建设部门对安置点内的典型户型的方案设计图和预算造价;
13.自治区文物部门对工程建设淹没区内文物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4.移民及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实施细则;
15.淹没区设计基准年低保和五保户人数花名册;
16.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拟定的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和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
17.主体工程特性表;
18.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9.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总体方案的批复和《大纲》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收到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送审的上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书面通知并要求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补充、完善后报送完整送审件一式15份。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受理报送件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审核,审核通过后一周之内下达批复。
(三)审核。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组织成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评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予以批复。
(四)批准。审核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依据审查意见向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意见,同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原则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需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审核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定本)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批复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将及时向申报单位下达不予通过决定书,说明不予通过理由,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内容:
第十条 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大纲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字〔2007〕86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在全面调查了解收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分析移民安置区资源承载能力及经济发展等基础资料上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组织、时限、参加人员、方法及精度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实物指标调查规范》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实物调查成果应说明是否履行公示、确认及公示成果无异议,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签署意见,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不同对象设计洪水标准的选择是否合理、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工程运行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不同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明确受影响范围的认定程序界定标准。同时说明远迁移民在征地范围以外,又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零星果木、房屋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 大纲是否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成果和本阶段实物调查成果,明确移民安置任务、移民人口总规模、农村移民人口规模及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等。
第十五条 是否表述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同时说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
第十六条 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分析成果,并充分听取移民区乡、村基层组织和移民代表意见,分析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去向和方式,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拟采取的生产安置方式;确定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应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并得到移民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认可。
1.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问题若存在严重分歧,应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并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2.符合有关乡、村规划原则及标准规定,以及在分析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明确移民生产安置资源配置和生活安置资源配置等标准;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规定及结合各个移民安置区容量实际,拟定分析具体移民生活安置去向和合理规划生产安置措施;
4.具有完整的各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安置规划以及各点内专业项目布局规划。
第十八条 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移民生产生活现状调查,预测推算至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如人均粮食和人均纯收入等具体指标变化数据。
第十九条 补偿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法规;明确各分项补偿单价提出具体测算依据及方法;明确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并提出各项独立费用、预备费及有关税费标准;提出分年投资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17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后期扶持措施,并提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预期达到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对后期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方法和各规划内容深度提出要求,同时拟定规划报告编制过程组织分工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报告其他内容是否全面,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附件是否完整。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
2.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3.工程占地、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界定是否符合大纲划定原则,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选择是否合理;
4.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成果是否与规划大纲一致;
5.受淹没、占地影响人口的调查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济损失分析是否合理;
6.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改)建、防护工程建设、工程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内容和成果是否按照规范编制;
7.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措施是否具体有效;
8.移民安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1.编制专题报告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是否全面并属使用有效期内;
2.规范要求的相应附件是否齐备。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能否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1.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确定是否合理;
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确定是否合理;
3.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标准确定及安置方式是否合理、可行;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是否合理;
5.农村移民生产资料的可行性配置;
6.评价农村移民搬迁前生活水平各项指标是否详实,依据是否充分;搬迁后农村移民生活水平评价体系和预测结果是否合理;
7.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及平衡分析的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得到当地人民政府认可。
1.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实物数据调查成果的认可;
2.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村民小组对专题报告拟定的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的意见(问卷、座谈会及听证)。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
1.城镇及农村居民安置点迁建规划用地是否符合迁建地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
2.城镇及农村安置点迁建规划设计的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3.工业企业迁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三原”原则要求。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概算内容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估)算编制规范》编制;
2.选用价格水平年是否合理,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各项目补偿费(补助费)计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3.相关项目需要配套的概算外资金是否能落实。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是指导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查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其法律与经济责任。
1.在实物数据调查中提供虚假、谎报和随意涂改数据的;
2.为降低工程投资,对应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处理而不纳入的人口和项目;故意压低各项复(改)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建设投资;
3.为使水利水电项目立项,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包装,提供虚假或过期的土地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为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通过审核,明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隐瞒不报或为其进行技术处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一年内不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的工程,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两年内不动工,应重新组织编制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地(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的审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