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间的双边关系,认识到通信是推动相互合作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推动两国在邮电领域的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之间的邮电通信往来应遵照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协定进行。
第二条 双方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两国间邮电通信的质量并保证其可靠性。
第三条 双方应在最优惠的条件下,鼓励在本国领土上中转双方商定的发往或来自第三方的邮电业务和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事件时,双方均应通过其国内网络和电信媒介最优先地传输对方的通信业务。
第五条
一、双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合作:
(一)互通信息和交换文件资料;
(二)举行双边磋商;
(三)组织专家和工作组互访;
(四)互换专业人员;
(五)其他形式的合作。
二、关于本协定规定的活动,双方可提议就具体问题开展更为密切的合作。
三、为实现上述目的,双方鼓励邮电实体之间签订合作合同,并努力促使合同取得成果。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参加邮电领域的国际专门组织的会议和论坛时保持密切联系,并就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七条 双方应就以下属于本国邮电业务管制机构的权限内的问题开展直接合作: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应用、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业务的开放经营;
(二)邮电领域内的经济和财务市场原则;
(三)无线频谱的最佳利用及相关资费原则的应用;
(四)终端电信设备的型号核准及对所核准型号的相互承认;
(五)邮电业务标准化;
(六)两国邮电业务管制机构的结构、组织和职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在邮电经营领域,双方应支持运营者在提供业务和账务结算方面开展直接合作。
第九条 双方应支持专业实体在邮电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和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直接合作。
第十条 在邮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方面,双方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其邮电企业开展直接合作。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各自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协定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一、负责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关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保方:保加利亚共和国邮电委员会;
二、如一方的上述主管机关发生变化,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协定交换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有关本协定实施的通信联络,双方应以英语进行。其他组织与实体之间的通信联络语言则通过其双边协商来决定。
第十五条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适用和解释本协定时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书面建议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经双方同意后,上述修改和补充将依照本协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生效,并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本协定在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已完成本国必要的法律程序,并自后一方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八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五五年九月十四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即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加利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文本解释上出现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基传(签字) 瓦西列夫(签字)
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08]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局、厅、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担保资金逐步增加、业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领域正在拓展、运行质量逐年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特别是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更为突出,资金供应矛盾加剧,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倒闭,已影响到企业生产的基本稳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出发,从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就业稳定出发,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自身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分散分担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力度
面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支持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坚持便利原则,便捷企业申请,有条件的可开辟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尽量缩短贷款担保办理时间。要加强与银行协商,争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
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担保收费标准。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确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要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特别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担保机构要实行低收费,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加强与协作银行沟通,争取予以适当展期,或由短期贷款转为中期贷款,以实现续贷续保,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改进贷款担保服务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资金需求,积极主动寻找客户。对客户群要作市场细分,对重点和优质客户,要在担保审批、收费标准、信用额度、担保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对暂时达不到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要开展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培育潜在担保客户。
三、切实发挥担保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上的积极作用
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主要集中于出口加工型和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关键时期,要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发挥促进作用。注重支持市场开拓功能强、有自主品牌、有专利技术的创新型企业以及产品质量好、节能环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需求,优先为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快速贷款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调整、重组和改造项目,要加大担保支持。对就业容量大、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提供一些确保生产岗位稳定的担保业务。对工艺技术落后、安全生产隐患大、产品质量差、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能提供担保。
要引导担保机构拓展贷款担保用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情况,除积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外,积极为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当前,要配合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安置就业和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引导担保机构规范业务,防范风险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形势,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拓展贷款担保业务同时,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高度重视防范担保风险。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充足的现金流,切实防范担保风险。要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营的监控,及时跟踪贷款担保走向及变化,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适时建立对担保风险定期分析制度,发布担保市场和担保运营情况的信息。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对从事小额贷款担保、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当前困难的担保机构形成的代偿损失,要通过财政补助、风险分担等多种措施降低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能力不受影响。通过市场信息收集和评估,定期分析行业风险、产业链风险和受保企业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行、税务、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目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用好中央财政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奖励和营业税减免等政策。对信用好、管理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引导协作银行与其建立平等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坚定克服当前困难的信心,加大调研力度,对由于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影响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停产亏损企业情况和下岗职工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并及时分析,加强信息反馈,上下配合,齐心协力,为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