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40:35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90年1月1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验:
(一)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三年时间)的商品;
(二)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三)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四)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
第四条 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并办理放行手续。
第五条 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第六条 凡要求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须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包括: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生产工艺、内控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
要求免验出口商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所在地及产地商检机构的初审意见。
第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制造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第八条 专家审查组在审查及检测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布。
免验证书有效期由批准机关决定,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信用证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并交纳放行手续费。对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免验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
第十条 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及免验商品,应接受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商检机构可对免验的商品进行抽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并及时向国家商检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建议国家商检部门撤销其免验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接到商检机构的报告或国内外用户的反映,应及时组织专家审查组对免验商品抽查考核,对不符合免验条件的撤销其免验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获准免验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必须每半年一次向国家商检部门报告免验商品的生产质量情况,并抄报所在地及产地的商检机构。
第十三条 免验期内,申请人不得改变免验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如有改变,须重新办理免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在免验期满前四个月内申请续延免验期,经国家商检昨审批准后,可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免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致使免验商品不符合免验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伪造、买卖、冒用免验证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商检人员在审查、批准和日常抽查免验商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交纳免验费用。
第十九条 国家商检部门及商检机构对申请免验商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查、考核、抽查时,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定,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切实搞好“七五”期间我省以小麦为主的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县,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择优扶持的办法,是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一项改革。这对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地县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管好用好这笔专项基金,保证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择优建设、缺啥补啥的原则,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农业技术改造、推广等重点建设项目,以提高整个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稳定增产,提供更多更好的商品粮。
(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基地县的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农经委要牵头做好制订规划、安排资金、审批项目、督促检查等综合协调工作;正常工作按业务分工,由农业、水利、财政部门各负其责。
二、建设项目
(四)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节能技术措施。上述项目所属材料、设备费及
技工工资补助,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县级和县以下事造改为位单业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可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每县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
(六)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建设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晒场、种子精选加工设施、种子检验的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逐步形成良种繁育体系。为鼓励种子部门积极经营、示范、推广当地农民尚未种植过的粮食优良新品种,经省、地(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新良
种示范推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七)增加智力投资,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技术培训的重点放在乡一级,以培训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适用技术为主。县级负责培训乡农业、水利、农机技术员,乡负责培训农民技术员。培训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和师资补助费等,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搞好县级农业、水利、农机等单位普及新技术的服务工作。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农机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应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由基地县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到期收回,继续作为普及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
的资金。
三、项目管理
(九)基地县建设实行项目的目标管理。一九九O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要求达到三千二百五十万吨,基地县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要由现在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二增长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七五”期间,每个基地县平均每年应增产粮食约一点五万吨。
(十)坚持按项目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粮食基地县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五年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和项目概算、年度资金预算,由地(市)汇总上报,经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
加以补救。
(十一)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投资和效益挂钩。为便于检查监督和明确责、权、利,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各基地县在上报的建设方案中,要明确提出各级投资额、粮食增产量,并层层签订协议,明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协议书 的条款,由双方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商? ā?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二)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是中央为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方和单位,都必须紧紧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保证把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不能搞无生产效益的重复建设。已有的仪器
设备和设施应充分利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三)各级财政不得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抵顶“农口”的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正常事业费,并不得因此减少应正常增加的上述资金。
(十四)充分发挥多方面集资搞建设的积极性,国家、集体、农户一起上。纯属农户收益,其财力又可以承担的项目,一般应组织农户自建;集体可以联办的项目,一般应由集体联办或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以便集中专项资金投放于全局性、长效性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采取分
年度投资、年度内集中使用的办法,建一处成一处,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取得成效。
(十五)要按有关规定划分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费的界限,无论农业和水利 ,凡按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能挤占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得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的开支,不得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视录像等设备,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设施。
五、资金管理
(十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联合投资分级负担的办法,各级配套资金的数额按省政府豫政[1986]74号文件执行,地(市)县应安排的资金实行先存后用,确保落实兑现。凡地(市)、县配套资金安排不足的,年终决算时按比例扣回省(含中央)拨款或抵顶下年度
拨款指标。
(十七)要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支农资金用途列入有关科目,除在地方财政总预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编报预算。年终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和计算口径,及时编报支出决算,并附经济成果说明,年终结余(包括待分配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八)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资金周转,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中央和地方投资总额中提出少量有偿使用资金,投放于经济效益显著,受益对象明确,经济责任清楚,三、五年内有明显经济收入的项目。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转作本级财政周转金,作为
发展粮食生产周转使用的基金。
(十九)省、地(市)基地县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设备购置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超过使用范围的支出必须剔除。对资金使用不当和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县,省即停
止下拨建设资金或进行必要地调整。




1986年10月23日

卫生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卫生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们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划,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一)建设成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又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管理制度。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初步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公布26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补充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指导食品行业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五是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行委员,主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会议、农药残留法典会议,充分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经验。

(二)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社会高度关注,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性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同时要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注重标准的操作性。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注重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目标。

——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2000余项食品国家标准和29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按照“边清理、边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对现行食品标准开展清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食品包装材料及其添加剂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制定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即食食品微生物控制指南,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限量和控制要求,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生产经营方式等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要求和规定。

(四)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将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保健食品等主要大类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作为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标准制定中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2015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水产品、粮食、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已有国际标准或已有进口贸易但我国尚缺失相关标准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五)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指标配套检测方法为重点,建立完整配套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体系。

2015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保障反馈意见渠道畅通。

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制度。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以及标准申报、咨询和解释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风险沟通与交流,使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七)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和标准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特别是技术性强、公众普遍关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各方关注的标准问题,督促行业、企业主动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法、依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要,系统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增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中的应用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追踪比较研究、食品中微生物指标体系设置研究、主要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等基础研究,并在标准工作中积极转化和应用研究成果。

(九)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

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全面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贸易成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跟踪其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工作进展,做好WTO/SPS通报及评议工作,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由卫生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协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本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具体工作的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卫生部牵头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标准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食品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清理,提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敦促行业和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及时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行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和配合标准体系建设,配合做好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宣传、行业引导等工作。

(二)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的投入。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同时严格监管标准工作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高效、合规。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标准研制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各类标准的技术性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研制和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力量。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校、技术机构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的从事标准研制的专家队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管理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科学、动态调整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好规划。同时,及时组织对本规划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