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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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三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
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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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落实《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购买票据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市属、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需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中央驻京行政事业单位需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凭《购领证》方可购买行政性、事业
性收费票据。
二、市属各单位和区县财政局购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的时间为每星期二、五两日。地点:大都饭店西楼258房间。



1990年3月1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4]145号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为加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以下简称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协调和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为福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经各方共同磋商,决定建立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为使此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经联席会议各方共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制度印发,以便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福建保监局
(二○○四年七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为加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安全、稳健的发展态势,为福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经各方共同磋商,制定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及副秘书长,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福建银监局局长、福建证监局局长、福建保监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常任成员。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一位常任成员临时召集会议。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的常任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指定本单位一位副职参加,并提前告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的需要,约请省直有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办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常任成员单位应在本单位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并指定联络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一般于每季度中召开。必要时经协商,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办事,尊重、支持和维护地方政府和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的法定责任及工作分工,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协调,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与金融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协助省人民政府全面、及时地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金融运行情况;密切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之间的有关情况沟通及协调配合。

  (三)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省内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四)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预案。

  (五)交流金融监管工作经验,促进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在监管工作或重大案件查处中的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 各常任成员单位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见附件1)。

  (三)负责金融监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工作(见附件2)。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一般为: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福建省重大发展举措及相关经济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反映需要解决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问题。

  (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和全省金融稳定整体情况及问题。

  (三)福建银监局通报银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银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四)福建证监局通报证券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证券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五)福建保监局通报保险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保险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六)研究提出福建省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措施。

  (七)研究福建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临时确定增加有关专项议题,但需提前通知各常任成员。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每次会议可由一个常任成员单位具体承办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每次联席会议后一般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承办单位草拟会议纪要,经承办单位的常任成员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必要时可先送其他有关成员单位会稿。

  附件:1.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2.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附件1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为加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维护福建金融安全稳定,经磋商,决定在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的框架下,建立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第一条 协调合作的范围

  各方在开展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中,凭一方权限不能顺利处理,需要进行双向或多向交流、协商、合作的工作事项。

  第二条 协调合作的原则

  各方在共同维护福建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依法办事,平等协商,及时高效,保守秘密。

  第三条 协调合作的机构

  各方内设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协调合作的内容

  (一)一方在日常监管或金融案件、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其他方的监管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时,其他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应予积极协助、配合。

  (二)对于重大、复杂、牵涉面广的金融案件或事件,必要时可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工作。

  (三)一方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方管辖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机关及时、完整地移送线索资料。相关机关办结后,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线索提供方反馈。

  第五条 协调合作的方式

  一方需要其他方协调合作的事项,应通过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报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函”。协作方收到函件后,应积极开展协作工作,并及时予以复函;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协作的,应及时复函说明原因。

附件2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为加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在开展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经磋商,决定在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建立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第一条 信息交流的内容

  (一)日常信息交流,包括:1.福建省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政策,以及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的抄送、告知;2.福建省经济、金融相关统计数据;3.监管对象信用评价及污点记录资料;4.取消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息;5.金融业务发展信息。

  (二)重大信息交流,包括:1.重大经济、金融案件和事件信息;2.日常管理工作中需重点了解的相关信息;3.金融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信息。

  第二条 信息交流的组织

  各成员单位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编制和报送。

  第三条 信息交流的方式

  (一)一般信息、文件或制度以书面、电文或电子文件及其它方式传递;

  (二)重要信息可派专人专报;

  (三)重大或敏感信息有关各方可专题磋商。

  第四条 信息交流的要求

  (一)信息资料应及时、客观、准确、完整;

  (二)交流的信息应注明发送范围,有关各方应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一方需要在特定时间内获取的信息资料,掌握信息资料的成员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提供。

  第五条 其 他

  各成员单位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应制定信息交流的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