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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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5日,教育部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尽快培养出大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才,必须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对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的管理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按照领导关系,分为国务院部属学校和地方学校。国务院部委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由有关部委直接领导;或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或由部委与直属一级企业、事业单位分工管理。省、市、自治区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由省、市、自治区领导,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面向地(市)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省和地(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党的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
二、教育部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负责业务指导。制定有关中等专业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总结交流办学经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教学计划的制定原则;组织编选并审定政治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组织、编选并审定语文课、工科和财经类的普通课及工科通用的技术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负责学校的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人事工作、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经费、基本建设、教材、物资和仪器设备等;核定学校的生产实习和科研计划,安排实习场所和校办工厂或农场的产、供、销,供应实习所需要的原材料。
制定并颁发本系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并审定有关的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教师。
批准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开设学校应商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同意。
国务院各部委对本系统地方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业务指导。协同省、市、自治区搞好本系统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组织省、市、自治区间的分工协作,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办学经验。
四、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督促本地区内所有中等专业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批地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批准地方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计委、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备案。对面向全面或跨省的专业的调整和撤销,应商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省、市、自治区的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可参照部委对其所属学校的管理职责。
省、市、自治区的教育部门,对本地区的所有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业务指导。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协调和解决本地区内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共同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政治课、普通课教师的补充和培训;组织普通课的教学仪器的供应;会同计委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地方所属学校的布局、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本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负责招生工作。
五、有关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加强联系,互相支持。重要会议互相邀请,有关文件互相抄送。校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报批手续执行,并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
部委与省、市、自治区之间学校领导关系的改变,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
六、有关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把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排上领导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专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应为县团级单位,有条件的重点学校为地师级。
七、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对本部门、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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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最近,一些分行来函和电话请示有关社会福利基金会、科学奖励基金会的存款利率问题。经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凡属于资助残疾人、老人、儿童等社会福利基金会和科学技术发明与学术研究奖励基金会的存款,均按现行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执行。
二、对不属于社会福利和科研奖励的其他性质的基金会的存款,仍按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执行。 三、对基金会性质的划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及经济特区分行具体掌握。
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利率调整,按新调整的利率执行。
本通知自1988年6月21日起执行,存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1988年4月22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9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扎实工作,狠抓落实。要把扩大内需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措施,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调动各方面增加投资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开拓城乡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抓好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持农村稳定这两个关系全局的问题。继续坚持对国有企业实行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力争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适应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城乡集体经济,鼓励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保持金融对经济增长必要的支持力度,切实降低不良资产比重。抓紧落实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坚持以质取胜,力争出口有新的增长。严格控制外债总规模,努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大力整顿经济秩序,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和经济犯罪行为。要把关心群众疾苦、帮助困难职工摆脱困境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圆满完成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