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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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21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畜牧业是自治州的主体产业之一,生产母畜是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为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提高畜群生产能力,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州境内的乡(镇)、村、社和州、县属国有农牧场。
第三条 州、县畜(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母畜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具体负责生产母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牧(村)民委员会和农牧场为生产母畜的基本生产管理单位,牧民(工)个人有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的义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和农牧场应制定发展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具体措施,乡(镇)、村、牧户和农牧场所属队、牧工应制定各龄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发展计划。
各类牲畜的母畜比例应逐步达到并保持在羊70%以上,牛40%以上。其中:生产母畜逐步达到羊55%以上,牛35%以上。各县人民政府和农牧场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分年度确定母畜比例具体标准。
第五条 生产母畜是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畜。其适龄期:羊2.5~6岁,牛4~13岁。后备母畜是指经鉴定、选育作为生产母畜未达到体成熟期的幼年母畜。年龄的判定以口齿为主。
第六条 母畜生产管理单位应组织和督促牧民(工)加强母畜的饲放管理,优先建设棚圈、围栏、饲草料防灾基地和饮水设施,改善母畜饲养条件。
第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站负责指导牧户的母畜选育和鉴定淘汰工作;加强母畜的疫病防治,积极培训民间防疫员,普及防疫知识,做好防疫、检疫工作。
第八条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要统一组织村、社、队干部和畜牧兽医人员,定期清点存栏母畜,核定母畜发展指标,按户建立登记卡。
第九条 对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州、县财政和畜(农)牧部门应优先安排草原建设项目和资金,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意出售、屠宰,造成母畜比例下降达不到年度生产母畜比例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缺额分别处以罚款:
(一)母畜比例低于规定标准10%以上的牧户,处以同类畜价5%的罚款;
(二)母畜比例低于规定标准20%以上的牧户,处以同类畜价10%的罚款;
(三)母畜比例低于规定标准30%以上的牧户,处以同类畜价20%的罚款。
罚款所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场保护和发展母畜的奖励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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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协同理财的原则。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分别从项目管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的角度实现公共资源全社会最优配置。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试行三年预算滚动管理,预算资金由年度使用向三年滚动使用过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项目预算支出试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年度预算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五)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逐步扩大项目库覆盖范围,分三年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架构。

第二章 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政府预算项目库等三级预算项目库。
  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即时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分专业排序后组成。
  专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预算项目库,定期受理预算主管部门经筛选排序后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对部分项目可有选择性地组织专家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组成。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预算项目库,根据专业主管部门专项评审、择优排序后报送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后组成。
  第八条 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三级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专业预算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式管理,政府预算项目库实行定向式管理。
  第十一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能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不能列入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不列入支出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 目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五)项目是否符合专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对各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按照合理计提、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纳入市财政部门政府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一次认定预算总额,分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实行三年预算周期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中的跨年度项目执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基本建设类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的跨年度项目,简化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年起由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总额内,按分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直接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后,直接纳入当年政府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分步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另行公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途径,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河北塞罕坝等19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我国特有物种资源、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健全高效精干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立标,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19处)

河北省
塞罕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雁鸣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乌伊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胜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
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