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2:47   浏览:8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绿色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2年6月,国务院决定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推广期暂定一年。政策实施以来,推广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即从2013年6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上述五类节能家电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节能家电推广企业应尽快收集和整理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同时,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企业上报数据和相关审核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四、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企业推广材料。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5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西藏科技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杰出的科技著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市、部门)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发明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或区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引进、消化、吸收、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的编著出版工作中,对学科的发展或对我区的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的,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参照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推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授予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利息支付,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政府补助解决。
第八条 在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下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由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批准和授予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主管业务厅、局、委进行初审,合格的,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二)中央驻藏单位或外省区单位、国外藏胞、华侨或外籍人员在藏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审批程序参照本条款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的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西藏日报》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进行授奖。
第十一条 地(市、部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各地行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业务厅、局、委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其奖金来源由地(市、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四条 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剽窃、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成果,由所属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八日发布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8年9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财保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宁工商字〔1999〕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依照保险法设立和经营保险活动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利用保险理赔的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汽车修理中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选择自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