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18:53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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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一)涉重金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是: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上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一)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额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三)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事故应急管理等环境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四、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对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氯碱、硫酸等行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评估。

  (二)对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可以参照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

  本意见规定的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相关服务。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

  (一)风险防范

  在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中,环保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可视情况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二)事故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事故证据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理赔中,可以参考当地环保部门掌握并依法可以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

  (三)出险理赔

  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出险理赔服务,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损害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防止污染扩大、降低事故损失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可以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环发〔2011〕60号文件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和核算。

  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的地区,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对污染事故的损害情况进行测算。

  (五)争议案件的处理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六、强化信息公开

  (一)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投保企业的下列环境信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2.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4.发生过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环保部门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金属产生、排放台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特征化学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重金属和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转移和环境管理情况信息。

  (二)保险信息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经营等相关信息。

  七、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约束手段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完善激励措施

  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健全政策法规

  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地方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环境保护部 保监会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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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


2002-07-23

教发〔2002〕25号


  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部属高等学校勘察设计单位自行评选后择优申报,参评项目共64项。经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专家组评选,共评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一等奖5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23项(名单见附件)。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努力创新、创优,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获奖项目名单

民用建筑

一等奖(共5项)

  清华大学设计中心楼(伍舜德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邮件处理中心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大学新校区图书馆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瑞安楼)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图书馆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等奖(共14项)

  绍兴沈园三期工程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竺可桢教育学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游泳跳水馆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电力调度通信仪表修校生产楼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大永谦学生活动中心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莞西城文化广场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昆明世博园孔雀艺术广场           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戏曲学院迁建工程综合排演场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狮子山阅江楼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民航学院新区一期工程-图书馆、主教学楼 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大学档案馆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南国际影视会展娱乐中心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

  国防科技大学3号院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共18项)

  东莞蛤地小学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地税大厦(天目大厦)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戏剧学院迁建工程教学办公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新华娱乐城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昌大学逸夫科学馆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工业大学主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石油勘探局扬州基地办公区(综合楼、科研楼、实验楼)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威海中韩经济交流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厦门大学芙蓉学生餐厅            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防科技大学学院宿舍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真如寺真如塔              上海复旦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所

  南京军区军事医学研究部科技保障综合楼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三食堂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师范教学楼         武汉工业大学设计院

  中国矿业大学高职学院教学楼         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大学第三教学楼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城镇住宅与住宅小区

二等奖(共2项)

  南国花园A、D区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网球俱乐部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共1项)

  水仙苑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筑装饰

三等奖(共1项)

  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工程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

三等奖(共2项)

  宁横公路大成高架桥工程地质详勘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徐州市第七中学            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公司

道路、桥隧

二等奖(共1项)

  嘉兴市东升路桥梁工程系列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共1项)

  江鹤高速公路设计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9〕476号)和《转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辽财债〔2009〕10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进行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二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妇联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核准并承诺担保、经办贷款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条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第五条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借款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利息上浮后增加的利息)。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七条 借款人需通过专题培训,方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需与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形式可采取下列之一。
(一)资信担保。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为借款人做资信担保。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个人产权的经营性房屋进行担保。
(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有价证券等值或超值担保。
第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页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1.从事种植、养殖业无营业执照者,需村委会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及创业证实材料;
2.合伙经营者需提供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及合伙经营协议书。
(四)妇联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主要是对申请人生产生活状况、创业项目、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计划)。
第十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如下:
(一)自主创业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1.城镇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持街道(乡镇)妇联组织推荐意见,向创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向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妇联组织提出申请,乡镇妇联组织须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并对其创业项目、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申请人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同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3.未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城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审查通过后,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可向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妇联组织提出申请,妇联组织须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并对其创业项目、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十一条 经办贷款机构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市妇联等部门要将各级妇联组织纳入到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进行评估考核,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经办贷款机构要公布贷款办理条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效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市妇联、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0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