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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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粤府令第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7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79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 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3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
4 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5 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6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7 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8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9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10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11 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 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 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 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 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6 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实施该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省教育厅 18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 改为事后备案
19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20 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21 高等学校高职专业(不含特殊专业)备案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审批”的子项
省科学技术厅 22 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3 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4 科技出展审批  
25 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审核  
26 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27 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8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29 省级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30 省双转移技术科技对接服务中心设立审批  
31 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32 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核  
33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34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5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省公安厅 36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由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审批
37 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审批 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38 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  
39 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总量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
省公安厅 40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等级认定   
41 余刑1年以上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审批
省监察厅 42 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定编审批  
43 国有、集体企业用车定编审批  
44 中央和外省驻粤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备案  
45 微型厢式车定编审批  
省民政厅 46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47 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改为事后备案
48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9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0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省司法厅 52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53 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54 律师执业档案(经历)调取审核
55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56 仲裁员审核备案  
省财政厅 57 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收回审核  
58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59 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0 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审核  
61 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62 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改为事后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3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审核”实施
64 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的子项
65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 含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66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67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6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实施
69 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70 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7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72 地质调查备案  
73 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 其中,国家出资勘察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
74 省级矿泉水年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5 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资格认定  
76 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7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78 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  
79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省农业厅 80 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81 兽药GMP检查验收初审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实施
省林业厅 82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
省林业厅 83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84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核  
85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86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指标限额核定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87 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88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89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9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91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92 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 审批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办理新增指标审核
93 国内公司赴国外参展、办展审核  
94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95 省文化、软件等特定行业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选  
96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和基金审核  
97 外省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登记备案  
98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99 省外经贸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  
100 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审核  
省文化厅 101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0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省文化厅 103 设立冠以“广东省”的博物馆审批  
104 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105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106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107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108 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109 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11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延续审核  
11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1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核准  
省卫生厅 113 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14 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15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11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7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 118 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审批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实施
119 省属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0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21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
122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3 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
124 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
125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
126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
省体育局 12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12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29 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130 各市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省统计局 131 统计资料公布备案  
省物价局 132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133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134 省内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代办电信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135 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136 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137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138 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39 商品展销会登记  
140 经纪人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141 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142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143 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 行政许可事项“境外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子项
144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省海洋与渔业局 145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子项
146 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核”实施 
147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148 工程建设项目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149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审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50 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1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52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153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54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155 产品标识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6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子项
157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158 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5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60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旅游局 161 旅行社星级评定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62 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改为事后备案
省粮食局 163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省监狱管理局 164 罪犯日常会见、顾送物品审核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165 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会见探视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 非处方药目录审核  
167 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变更备案  
168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备案  
169 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  
17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单位的首次评定  
17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  
172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173 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改为事后备案
174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175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176 人民防空科研计划审批及项目撤销批准  
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177 广东建筑企业进沪登记、信息变更、合同备案  
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 178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179 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 分别由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审核

二、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55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2 软件企业认定  
3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4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5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  
6 广东省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  
7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  
8 中华老字号认定审核  
省教育厅 9 高中省一级学校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审批  
10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省一级幼儿园”评估  
省科学技术厅 11 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审核  
12 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  
13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14 专业镇认定  
15 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审核  
16 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认定  
17 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核准  
省民政厅 18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19 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  
省司法厅 20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  
21 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省财政厅 22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  
省财政厅 2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  
24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  
省国土资源厅 25 执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 26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27 环评机构考核评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8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  
29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30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运输厅 31 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评定  
32 道路客运站站级的评定  
3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发证  
3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乙丙级)评定  
省水利厅 35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省农业厅 36 《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37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38 电影院星级评定  
省体育局 39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审批  
40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审查  
41 一级裁判员审批  
42 一级运动员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审批”的子项
43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命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  
45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  
省海洋与渔业局 46 广东省名牌产品(渔业类)评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7 特种设备节能审查  
48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49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  
50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  
51 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52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53 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54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省地震局 55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 中央下拨民族经费项目审批 县级政府  
省公安厅 3 外国人短期来华口岸签证审批 公安口岸签证部门 含外国人从中国过境签证审批和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口停泊时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签证审批
4 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5 大型活动(A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6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核发 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公安边防部门  
7 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
8 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9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深圳、珠海市公安边防部门  
11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深圳、珠海市公安边防部门  
12 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民政厅 13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省财政厅 14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的子项
15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的子项
16 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的子项
省财政厅 17 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的子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8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的子项
省国土资源厅 19 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  
20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21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22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23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 24 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25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审批;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审批;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审批
26 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 27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8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29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0 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31 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子项
32 消防设施、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3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三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3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 37 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 区域航道局
38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工程设施;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封闭半幅以上路面施工
省交通运输厅 39 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0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1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地级以上市政府  
42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水利厅 43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4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5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6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农业厅 47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口岸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48 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广州市政府  
省林业厅 49 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50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5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52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53 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广州市政府  
54 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55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文化厅 56 市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子项
省卫生厅 57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58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5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0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地方税务局 61 资源税减免核准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62 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63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审核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64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县级政府  
65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省物价局 66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67 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68 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69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0 省管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登记注册”的子项
71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72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工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3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74 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广州、深圳外)审批 地级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的子项
75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76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印刷企业及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子项
77 各地级以上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包括:含宗教内容的;中央驻粤、省属单位;珠三角9市以外地区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子项
78 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的子项
79 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的子项
省海洋与渔业局 80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81 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活动的审批”的子项
82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83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地级以上市政府  
84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县级政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85 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86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广州、深圳市质监部门
87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88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89 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9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县级政府
9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4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县级政府
95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子项
96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97 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旅游局 98 导游证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99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境、赴台旅游领队证核发”的子项
100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02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
103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4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5 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中医药局 106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中医药局 107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108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9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110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111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11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省国家保密局 113 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的子项
114 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的子项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115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 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  



四、省政府决定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受委托机关(单位) 备 注
省教育厅 1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省司法厅 2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的子项
3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子项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4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由省人防办按程序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5 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的子项。由省人防办按程序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备注:除另有规定外,顺德区政府享有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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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2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经2010年1月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6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重,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点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研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就业政策,改善就业环境,统筹城乡就业,控制失业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等指标作为责任制考核目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牧区劳动力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供培训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吸纳就业,增加和稳定就业岗位,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发展服务业、特色民族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财政、金融、税费、投资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规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有关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用于促进就业。

  自治区级财政应当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向边远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



  第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明确担保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创业者、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牧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及吸纳就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小额贷款和贴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下列企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 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审投资项目的重要指标,吸纳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动力参加项目建设。

  政府投资或者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城镇集贸市场,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用土地的农牧民纳入就业扶持范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企业就业,自主创业。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到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助。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见习基本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定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职工总数比例的,有关部门应当免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依照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减免费培训服务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登记、职业介绍服务的,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减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城镇规划建设中统筹安排创业场地,免收一定期限的租金。

  对创业者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税收优惠,减免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创业奖励政策。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就业歧视性的内容,设置招聘条件的,不得增加超出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平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农牧区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农牧区劳动者在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活动等方面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就业健康标准。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服务制度,鼓励发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和加强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行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就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型就业服务场所,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及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免费发布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制定应对较大规模失业的调控方案,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失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和劳动力抽样调查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计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登记和调查统计所需要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和挂牌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审核、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骗取就业专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四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五)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七)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业中介活动。



  第五十条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十日内到所在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用工单位需求,招录劳动者;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内容;

  (三)依法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四)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

  (六)协助用工单位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收被用工单位依法辞退的被派遣劳动者,并重新派遣至其他工作岗位工作或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八)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整合职业培训资源,统筹协调各类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转岗转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信息服务。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信息,合理调整培养方向,设置培训科目,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职业能力测评、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升其就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进城就业的农牧区劳动者,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区劳动力开展转移前就业技能培训,围绕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切实提高农牧民技能水平。



  第五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费标准,应当经地(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技能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接受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用人单位应当招用已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六十条 自治区实行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提供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安置、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六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得到下列援助:

  (一)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六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就业目标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的内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

  (三)对职业中介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选定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未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的;

  (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和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联合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联合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的函


国食药监办函[2004]4号



山东省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国务院领导近日关于确保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指示,我局决定于本月12—18日期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你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请予以协助配合。

  检查组人员:
  组长: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孙咸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
     赵晓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司长
     范学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处长
     吕 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秘书
     孙 芃 公安部治安局副处长
     周云龙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处长
     马雪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督查司处长
     余静英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戴 峰 中央电视台记者
     富子梅 人民日报记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