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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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九条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经出台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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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2〕35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实行集中汇缴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字〔2002〕41号)。 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

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昌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贵阳分行

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1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2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2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2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2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2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
3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
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3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3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19日,物资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的暂行规定》(〔1989〕物金字218号文)实行两年来,对加快黑色、有色金属计划内库存周转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搞活计划内库存,提高流通效益,现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年度计划供应量,由金属材料司商中国黑色与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每年核定一次计划内库存最低保有量,以确保计划内调拨和日常调度的正常进行。
二、超过最低保有量的计划内库存资源,在保证国家总资源不少的前提下,总公司可以在计划外销售,加快资金周转,实现资金增值。对现有库存品种结构不合理的,总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串换,串换时换出资源按照市场价销售(换出的资源数量应及时向金属材料司备案),差价挂帐;
需要换入资源时以市场价购买转为计划内库存资源,冲销差价、串换主要实行价值(实物量)平衡,也要考虑价差平衡。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加快资金周转,所以不要求换出和换入同时发生。
三、在保证用户需要的前提下,进口资源和国内生产资源可以串换。铜、铝、铜材、铝材进口换国产、国产换进口,由有色总公司及各地区公司直接报金属司审批后进行。其它有色(材)及钢材由总公司自行组织,定期汇总报金属材料司备案。
四、计划内分配的黑色与有色金属用户不按规定付款、办理订货手续和不执行合同的,按1991年2月6日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计调度(1991)122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由总公司负责清理告金属材料司,金属材料司在二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资源由总公司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