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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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奖励为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琴岛奖,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按照本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琴岛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授予琴岛奖:
(一)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在生产、科研、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填补了某项技术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和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为本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国外智力,向本市提供捐赠,成绩显著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国外城市友好交往和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对申请授予琴岛奖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由推荐单位填写琴岛奖申报表,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由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由市外办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应当自收到推荐单位报送的琴岛奖申报表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评审和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的结果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在未收到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的书面通知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 对获得琴岛奖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颁发纪念证书和奖章。纪念证书由青岛市市长签署。
纪念证书和奖章在适当场合,由市长或副市长颁发,经市长授权,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代为颁发。
第八条 对不宜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的国外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可以公开宣传报道的,应当在公开宣传报道前,征得推荐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特殊情况,还须经市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琴岛奖申报表、琴岛奖纪念证书和奖章,由市外办统一制作。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共同解释。
第十一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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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已经2003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4日

          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促进本市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4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仓储商店、百货店、购物中心、餐饮等商业营业场所。


  第三条 大型商业网点在开设前,市商贸管理部门应当举行由有关行政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会,对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贸设施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由市商贸管理部门主持。


  第六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贸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设立商业网点的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商贸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定听证会方案,在1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于听证会举行前5日内将听证会通知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员。
  听证会方案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听证的主要内容等。


  第八条 听证会由市商贸、计划、建设、规划、工商、市政、土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的代表、公民组成。人员一般为18至25人,其中专家、相关单位的代表及公民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专家、公民参加听证会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概况和发展规划;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提出对新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
  (二)保守商业秘密;
  (三)公正、客观地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说明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四)参加听证会人员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五)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
  (六)拟定听证会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休会,择日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市商贸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听证结论意见,并将听证结论意见于2日内送达听证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商贸管理部门承担,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听证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持听证会结论性意见,到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接受社会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1995年7月24日下发了商标〔1995〕30号《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为了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统一拟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向省级物价局提出申请。在报物价部门审批前,可召开所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协调会,征求统一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二、为了便于各地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供你们确定商标代理项目及收费标准时参考。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商标代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各地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附:

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
1.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 800-1000元
2.集体商标注册 1000-1500元
3.证明商标注册 1000-1500元
4.补发商标注册证 500-800元
5.转让注册商标 800-1000元
6.商标续展注册 800-1000元
7.续展注册宽展 200-300元
8.商标评审 1000-1500元
9.商标评审延期 200-300元
10.商标异议、争议、注册不当 800-1000元
11.商标变更事项 300-500元
12.出具商标证明 50-100元
13.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600-1000元
14.拟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300元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00-200元
16.商标注销 50-100元
17.商标设计 300元以上(面议)
18.商标咨询 50-100元
19.商标查询 100-150元
20.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 双方面议
21.商标侵权案件诉讼 双方面议
22.国内商标到国外注册 双方面议
23.其他 双方面议



19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