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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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

民办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9年,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上,民政部命名表彰了188个城区(市)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253个街道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500个社区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最近提出的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团结协作之风、改革创新之风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动社区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充分发挥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榜样作用,现就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2009年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理论和政策性研究,促进各示范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各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力度,真正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引导、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在范围上得到新拓展,在质量上得到新提升,在群众满意度上实现新飞跃。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学习贯彻好中央关于和谐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督促检查各示范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推动中央有关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各示范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收集、通报各地的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相互借鉴、优势互补、整体推进。


  (三)指导和支持各示范单位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总结和推广各地创新成果及经验,为工作发展提供思路。


  (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研究确定重大调研课题,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五)修订、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标准体系,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主要联系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以及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


  (二)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主要联系本地区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以及部分示范城区(市)、示范社区。


  (三)各城区(市)民政局。主要联系本地区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以及部分示范街道。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召集的联席会议由2009年表彰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和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以及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组成。各示范城区(市)和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1名干部为联席会议联络员。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作为联席会议的总召集单位,负责整体协调和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多以片会形式进行。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和各城区(市)民政局也要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本地区示范单位的联系,推动形成示范单位联系制度工作网络。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民政部联系的各示范单位每季度或半年应向民政部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计划、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并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临时工作信息可随时报送。民政部根据各地上报情况,不定期编发《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工作动态》简报,分送各示范单位,及时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各地研究解决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和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和各城区(市)民政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本地区示范单位的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工作动态,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民政部依托联席会议片会和每两年召开的城区论坛,组织示范单位定期开展学习交流,及时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交流各地工作开展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通过考察、调研、培训班、报告会等多种方式组织协调各示范单位之间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使各示范单位主动了解、积极借鉴兄弟单位的新理念、新经验、新办法,取长补短,加强合作,提高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能力。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和各城区(市)民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学习交流制度,加强本地区示范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既要立足自身向实践学习、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也要以开放的心态积极走出去,把好的经验和做法引进来,形成良好学习氛围,建立长效交流机制,不断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


  (四)建立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各示范单位要对照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标准体系每年自查一次,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提高。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不定期对本地区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并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社区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以城带乡、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局面。必要时民政部可组织全国示范单位之间进行互查,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示范作用不强的及时督促改进;对长期工作不力、改进效果不明显的,建议取消示范单位称号。通过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现象,使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保持持续强劲的发展势头。


  (五)建立推动地方改革创新制度。各示范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在和谐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改革措施、规划标准、投入机制和参与机制上求突破、求发展。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单位创新实践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对创新成果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民政部拟采用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推出一批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并给予通报表彰。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高度重视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工作,认真组织,精心筹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做好本地区的协调工作。各示范单位要大力支持联系制度的建立,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民政部将适时召开工作片会,研究协商联系制度的具体事项。


  请各地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民政部召集的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通信地址、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于2010年4月2日之前上报至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民政部联系的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由各省(区、市)推荐,原则上每省(区、市)推荐2个示范街道、1个示范社区。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贺更行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100721)


  联系电话:010-58123195(办公);58123194(传真)


  电子邮箱:hegengxing@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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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就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行业指导重要性的认识

  1. 行业是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认真指导职业学校办学,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产教结合,密切教育与产业的联系,确保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内容、培养规格、人才供给适应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离不开行业的指导。

  2. 强化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十二五”时期,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当前,职业教育办学机制还不够健全,与行业企业的联系还不够紧密。加强行业指导,是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力的必然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职业教育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充分依靠行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密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推进改革创新,促进职业教育的规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国家战略任务的新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依靠行业,充分发挥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

  3.大力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要支持行业根据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明确举办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完善管理模式,促进学历教育与培训有机衔接;整合行业内职业教育资源,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信息,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引导职业教育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行业职业教育规划咨询建议,参与国家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4.鼓励行业企业全面参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要以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基本依据,遵照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教育教学。要依靠行业相关专业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企业参与、集团办学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在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5.充分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的作用。行指委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牵头组建的职业教育专家组织,是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发挥行指委的作用是新阶段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各行指委要按照工作职能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积极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和指导职业学校开展教学改革,成为职业教育政策的建议者、信息的传播者、校企合作的推动者、职业学校的服务者和相关活动的组织者。

  三、突出重点,在行业的指导下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6.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新机制,指导推动学校和企业创新校企合作制度,积极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通过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在企业建立教师实践基地等方式,推动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教学,促进职业学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

  7.推进构建专业课程新体系,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服务学生终身发展为目标,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接职业标准,指导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指导方案开发,指导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探索教材创新,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特别是与区域产业的紧密对接。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依照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等新的人才培养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指导职业学校根据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过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做到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企业积极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有效途径。紧贴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

  9.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所负责的职业资格认证及行业相关专业的“双证书”实施工作试点。依据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所涵盖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指导相关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核心课程开发、技能训练和岗位职业能力认证等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在省级以上重点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点,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岗位职业能力证书。

  10.推进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推进行业内中职与高职及职业培训机构集团化办学。指导推进招生和教学模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入学方式和学习形式,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指导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探索中、高职课程相贯通,职业技能成果与学习成绩的互认和衔接。指导职工在职接受职业教育工作,推动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并协同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成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职工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满足在职职工继续学习、终身发展的需求。

  四、完善机制,探索和构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体系

  11. 切实加强行指委能力建设。各行指委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努力做到指导到位、有力,服务专业、有效,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沟通、积极配合。要加强行指委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2. 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行业评价制度。要建立社会、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多方参与,以能力水平和贡献大小为依据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把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以及专业设置标准、国家级示范校和示范专业点建设等工作都应听取有关行业的意见。

  13. 健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行业指导制度和工作机制。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参加的办学咨询、专业设置评议和教学指导机构。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区域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编写校本教材,培养培训师资,组织实施教学,使学校人才培养最大限度地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相吻合。

  14.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指导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的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区域统筹作用,大力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为促进区域内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在研究制定职业教育重大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的意见和建议。要把行业指导情况,作为职业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5. 转变职能,适应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的要求,加快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在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机构设置等方面与时俱进。要建立行业指导例会制度,经常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对话交流。要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承担,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制定实施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办学的宏观政策、政府购买企业培训实训资源的政策。要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探索建立评估行业指导、参与职业教育督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7〕2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粪便,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建筑余土垃圾(含居民装修垃圾)的垃圾处理费,仅指在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含运输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处理费暂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和计量方式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供水、供电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第六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发改委(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进行收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按标准、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