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54:31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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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国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国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普查的经费
  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国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 雷  水利部部长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丁学东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李 强  统计局副局长
      刘 琦  能源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局副局长
      王义华  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
      傅 凌  武警部队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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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516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156号令发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办函〔2004〕43号 2004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以下简称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运行,根据试用单位的反馈意见,部信息中心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决定正式启用。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以民政公用政务平台为依托,实现了涉外婚姻登记的实时在线登记和全国联网,数据库建立在民政部。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提供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和公众访问、在线预约等功能,同时提供了单机版供登记机关短期内离线登记、客户端数据上传。

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是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用户表(见附件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授与本省(区、市)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民政部将于今年4月中旬举办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专项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请各地组织涉外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和婚姻登记员参加。

本省(区、市)已经开发、使用涉外婚姻登记软件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需将涉外婚姻登记数据定期上报民政部,民政部负责将该数据输入全国涉外婚姻登记数据库,具体上报格式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本省(区、市)内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见附件2)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以便对外公布并统一管理。

网址格式:http://fm.mca.gov.cn

附件:1.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用户表(略)

2.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