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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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麟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审计机关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县区审计机关依据市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市审计机关审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其内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制度。审计机关可以按投资规模大小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具体的审计方式包括审计机关自有人员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单位自审后审计机关抽查或备案等。

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资格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与监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相关人员及购置必要专用设备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具体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报制度。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直接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审计资料的,应当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经了解、核实后给予书面回复,明确延迟报送审计资料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报送审计资料又不书面报告延迟报送的原因,或者超过审计部门回复规定的延迟时间的,审计机关应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催审函;到期仍不报送的,审计机关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单位内审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报送完资料后,原则上不允许再补充资料,但补充报送的资料系证明或解释之前所报资料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审后审计机关抽查或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审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其内审机构或者委托在审计机关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登记,接受审计机关抽查认证。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按照统筹管理和分级实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统筹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和管理,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分级实施是指按照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其主管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4.5pt">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含征迁费用)直接实施跟踪审计;对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跟踪审计的,审计实施前应到市审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市审计机关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服务单位,服务内容仅限于过程中的跟踪审计服务,不得对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开展审计,其审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县区审计机关跟踪审计的投资规模,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在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算价款。

保留的待结算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

对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或抽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或抽查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申报审计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p>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审减率[(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审计机关审定金额)/建设单位送审金额×100%]超过10%(不含)的,施工单位应当支付高估冒算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按照审减率10%以上部分审减额的10%收取,并由建设单位代扣上缴财政。

建设单位在向审计机关申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6日市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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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85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太原市防汛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抢险救灾。
一、基本原则
(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举办法,积极制定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河道疏浚整治和险段防护、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已建工程的管理巡查,强化山洪预警预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发生跨县(市、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科学调度,全力抢险
发生洪水险情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洪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市水务局、 市计委、市经委、市商贸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房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局、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防汛抗洪工作。
2、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抢险队伍的指挥、调动,组织驻并部队、武警、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
3、市计委:负责落实重点防汛抗洪工程资金和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4、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矿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5、市商贸委:负责商贸系统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的防汛器材和防汛抢险人员食品供应。
6、市建管委:负责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度汛,安排城市防洪设施维修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
7、市规划局:负责监督城市防洪规划的实施和涉洪、涉河违章工程的拆除、查处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抗洪抢险资金的安排和筹措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调配警力维护抗洪抢险秩序、灾民疏散、打击犯罪、灾区治安和抗洪抢险人员、车辆、灾民等紧急通行疏导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检查落实各县(市、区)的灾后查灾及帮助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领导灾民的生活救助,作好灾民的生活安置。
13、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的防洪安全和组织抢险运输队,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运输。
1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抗洪抢险人员和灾民医疗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置,实施灾区卫生防疫。
1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缓洪池、排水渠和雨(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畅通运行和道路积水的紧急处置。
16、市房地局:负责协调解决城市灾民的临时住房和房地局直管公房的检查、维修、险情处置及安全度汛工作。
1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的矿山私挖滥采行为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抢险工作。
 1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区、矿井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度汛工作。
19、市供电局:负责防汛抗洪的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的防洪安全工作。
20、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负责电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通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准确、优先传递,为抗洪抢险现场提供临时通讯。
21、市邮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邮件的及时投递、送达。
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资料。
23、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测预报。
2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导工作。
(二)组织市直抢险队伍和储备抗洪抢险物资
市直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发生重大防汛抗洪抢险时直接指挥调用,各责任单位要在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保证队伍和物资配齐备足,时刻待命。 1、抢险队伍的组织:
武警太原支队:组织2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太原警备区:组织1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市政管理局:组织53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建总公司:组织5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交通局:组织抢险车辆50部。
2、物资储备的要求:
市石油公司:储备汽油50吨、柴油20吨。
市水利水泥厂:储备水泥400吨。
市粮食局:储备袋类10万条。
(三)县(市、区)级防汛抗洪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应相应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设,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抢险队伍,并备足必要的抢险物资。
市、县(市、区)防办要保证人员、设施配备能满足防汛抗洪工作需要,具备防汛管理和组织协调抗洪工作的能力,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指令的及时传达和汛情信息的处置反馈。
三、防汛重点
(一)汾河。汾河是贯穿全市的主要河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堤防未经过大洪水考验,胜利桥以上河道采砂混乱,南内环桥以下河段水流顶冲部位堤防淘刷塌陷,是汾河防洪的重点。
(二)潇河。潇河是流经我市的第二大河,墩化大闸上游和出口段未经治理,大闸下游虽经治理,但防洪标准低,只能达到五年一遇的标准。
(三)山洪河道。山洪突发性强,防御难度大。而全市山洪河道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患,总体御洪能力偏低。城区山洪防御重点是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风峪河和受山洪威胁的太钢地区、西山地区、太化地区、五龙口地区和北营地区。县(市)的山洪防御重点主要是白石河、大川河、原平川、屯兰川、狮子河、杨兴河、涧河以及其它边山峪口。
(四)小水库、淤地坝。病险小水库、淤地坝是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一旦出险,直接威胁下游安全。南沙河水库、南坪头水库、国练水库、王满坪水库、阴山水库等各县(区)的小水库、塘坝以及娄烦县的淤地坝是防御的重点。
(五)城市排退水。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淤积沉淀,我市城区的雨洪排水管网排水能力不足,缓洪池调蓄洪能力较低,每遇较大降雨,排退不及,往往形成积水,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城区雨洪水的及时排退是城市防洪的重点之一。
(六)危漏住房。危漏住房直接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危、漏、旧房是防范重点。
(七)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坑口凡低于河道洪水位以下,防洪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窑、小矿山企业是防汛工作的重点。
四、应急处置
(一)汛情监测与预警
汾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汾河水库、寨上水文站、汾河二库、上兰村水文站、二坝水文站分别将基础数据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处置后转报市防办,由市防办分析后报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潇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太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协调晋中市源涡水文站,将源涡水文站的雨、水情报市防办,由市防办通知清徐县、小店区防汛部门。当源涡水文站河道流量达50立方米/秒以上时,报市防办的同时报墩化堰潇河联合防汛指挥部。
边山山洪河道的雨、水情监测预警。山洪预警比较困难,核心是提前掌握雨情和实时监测。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边山河道、小水库、淤地坝、缓洪池、城镇排退水等的实时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各县(市、区)及市政部门负责,同时市气象局要将短期(时)天气预报及时通知各防汛部门。
 (二)汛情灾情报告
各级各部门防汛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汛情灾情报告制度和记录制度,当发生汛情或灾情时,立即报同级防汛指挥部领导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并在上报的同时采取有力的处置措施。
(三)汛情处置
1、汾河。上兰村至殷家堡,为城区段,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其他河段由所在县(市、区)自行指挥调度。
各区抢险责任区划分:
尖草坪区:东岸上兰村至北涧河口,西岸土堂至胜利桥;
杏花岭区:东岸北涧河口至桃园三巷;
迎泽区:东岸桃园三巷至南内环桥;
万柏林区:西岸胜利桥至学府街对岸;
晋源区:学府街对岸以下;
小店区:东岸南内环桥以下。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汾河二库出库流量为准进行调度。出库流量在500秒立米以下时,重点防淘刷,由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出库流量大于500秒立米后,蓄水段橡皮坝塌坝运行;出库流量大于2000秒立米后,总指挥、副总指挥到指挥部坐阵指挥。
(2)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1000-220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24小时巡查堤防,密切监视堤防险段,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和物料,随时准备采取堤防培厚、护岸等措施。
(3)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200-278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增加巡查与河势观测力量,各责任区抢险队伍上堤实行全线防抢。
(4)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780-3450秒立米时,全部抢险队伍上堤到位,由尖草坪区组织西滞洪区撤离,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西滞洪区;上兰村段西堤加子埝其余堤段视水势加固培厚。
(5)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3450秒立米以上,各区全部进入紧急状态,由尖草坪区组织东、西滞洪区撤离,市直和区属抢险队全部上堤,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东、西滞洪区;抢筑子埝、培厚堤防,并调动部队至紧急险段突击抢险。
2、潇河。抢险责任区按清徐县和小店区的行政区划分。各自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晋中市源涡水文站报汛情况进行调度。当源涡水文站流量50-3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对各自的抢险责任区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
(2)当源涡水文站流量300-10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加强抢险责任区巡视,并集结抢险队伍组织抢险。
(3)当源涡水文站流量超过1000秒立米并水情继续上涨时,由清徐县、小店区组织全力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工作。
(4)墩化大闸防汛抢险由清徐县、小店区和公路部门成立联合防汛指挥部,负责抢险调度。办事机构设在墩化扬水处。
3、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等抢险责任区按行政区划分。由各区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对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中下游河道进行治理,除个别险段外,基本达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发生标准以内洪水险情,由各责任区组织巡视和抗洪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协调指导。
当发生超越上述标准的洪水和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2)九院沙河和冶峪河行洪能力低,极易出险成灾,各责任区要加强汛期管理和巡查。较大降雨时,要严密监视河道水情变化,并组织抢险;当出现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4、其它山洪河道、小水库、塘坝、淤地坝、缓洪池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防洪应急预案,落实抢险调度措施。
5、城市排退水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调度运行和积水的紧急抽排。
6、危漏住房、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和地质灾害分别由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进行抢险调度和应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发生洪水险情后,或根据洪水预报可能发生较大洪水险情时,同级防汛指挥部要立即投入紧急运转,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筹措抗洪抢险资金。
(三)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防汛抗洪预案的编审修订,气象、水文信息的收集分析,防洪设施行洪能力调查,汛情监测和洪水调查等技术工作,落实预警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和技术设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防汛抗洪指挥调度的科学性和抗洪抢险应急处理的技术能力。



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 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8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



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 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对乡村“四旁”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乡村“四旁”绿化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乡村“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下同)绿化物(果、竹、木、花草等)的保护管理。城区绿化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乡村“四旁”绿化实施统一监督,并协调有关事务。中山市林业局是负责本市乡村“四旁”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电力、建设、规划、环保、海洋与水产、农业、公安、交通、航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镇区政府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要求,贯彻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花草则花草、适地适树的原则,落实本辖区的乡村“四旁”绿化工作,组织群众做好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工作,做到认真种植、细致管护、权责清晰、效益显著。
第五条 落实管理队伍,实行地段岗位责任制,确保种一棵活一棵,种一段成一段;镇区政府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保护管理乡村“四旁”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广大群众应充分利用宅旁周围栽植果、竹、木、花草。
第七条 对乡村“四旁”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村庄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四旁”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以及农场、渔场经营地区的乡村“四旁”绿化,以该单位为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的乡村“四旁”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 依法保护乡村“四旁”绿化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执行“谁种谁收”、“谁投资、谁收益”的政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管理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因勘查、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砍伐或修剪乡村“四旁”果、竹、木的,由施工单位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施工砍伐或修剪,但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确因救灾、抢险需要,可先行施工,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乡村“四旁”绿化物上悬挂影响其生长的附着物,或倾倒有损绿化物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使绿化物受损的,按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滥伐、盗伐、毁坏乡村“四旁”绿化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乡村“四旁”的百年以上的古树和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与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种植年限30年以上、胸径(离地面1米高处)30厘米以上的长寿命树(长生树),要严加管护,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每年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四旁”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乡村“四旁”绿化完成数内。镇区检查验收结果报市绿化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根据上报结果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四条 对乡村“四旁”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当年任务者予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