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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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白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白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
第六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工作。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三条 完善社会管理,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六条 凡是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秘书长、市长助理及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制度。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及新闻舆论、群众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电子政务。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部门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初上报市政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问责制度,开展绩效评估,完善督查落实机制。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国家、省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安排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和重大事项;(四)讨论审议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民生问题;(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七)审议需经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项;(八)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二)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三)沟通有关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四)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专项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市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安排、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变更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和掌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八条 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重要数据及相关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坚持请假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国,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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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10〕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指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区排名、依次轮候”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在计划指标数额内按个人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轮候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入户。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积分指标体系由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省统一指标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确定;市自定指标由本市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指标项目和分值。总积分为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原则上申请人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具体入户分值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年积分制入户计划和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管理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积分轮候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每年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及时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由受理其申报的镇街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内的,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在积分相同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对达到入户积分条件取得入户本市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并在其《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受其他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各镇街参照粤府办〔2010〕32号文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有效期最长为3年。取得入户本市资格,当年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次年需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的,可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入户,不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本市制定的其他现行入户政策将用2年时间逐步统一整合为积分制入户管理。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31日发布的《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东府〔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组织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每年年初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各镇街入户指标数额。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并评分,以及办理入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献血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审查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人材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逐步建立积分制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分阶段实现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自动积分管理等功能,推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具体实施规划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五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接受积分制入户申请报名时间为每年2月至5月。

第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房产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及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历年流动人员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设定的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相应资料的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提供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查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参加献血。提供省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捐献证明及复印件。

(五)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提供县级或以上志愿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六)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与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经人力资源部门(劳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十一)在莞连续居住时限。提供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提供自有房产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个人投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

(十四)个人纳税。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及复印件。

(十五)纳入本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提供办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七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八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分类整理,按月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

第四章 积分及公示

第十一条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将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第十二条 进行申请人资料审核及评分时,以申请人截止至当年1月31日的资料为准。申请人当年未获得入户资格的,须由申请人于下一年的申请受理期间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凭二代身份证或广东省居住证对轮候状态进行激活后,继续轮候;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累计积分。连续两年不激活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居住证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延期的,由居住证功能中止之日起自动中止积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积分实行分镇街按分数高低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额内,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及排名情况。具体查询时间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 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按镇街入户指标数额,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供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镇街计生办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不能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予以减分处理。

第十七条 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及核查工作全部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本镇街入户指标数额,根据积分高低在入户候选人员名单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15天,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第十八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计分标准扣减其分值,并按扣分后的排名核定其入户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高低依次补上。

第五章 入户管理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持入户通知书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入户3年后可向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任何组织、机构及新型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积分制迁入本市户籍后,其享受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从本市户籍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二十三条 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电子纪检监察体系,由市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镇街实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监察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监察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存在错误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行政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入户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监察部门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细则优先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形势变化、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


交通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5日发布)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48号),全国沿海及主要水系干线的原海监、港务(航)监督机构已更名为海事局(处)。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处罚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港监机构”的管理和处罚职责。


 二、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行使《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港监机构未更名的,由其继续履行该项规定的处罚职责。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的下一级机构和地(市)地方海事局行使《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职责;地(市)港监机构未更名的,由其继续履行该项规定的处罚职责。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的处罚权限,由交通部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