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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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苹果、大樱桃为主的水果产业,近几年通过政府强有力支持,产业优势已凸现出来。为丰富我市其他果业品种,发展特色产品,提高水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3年制订的《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果业的发展,促进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农村发展果业生产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涉农区市县(先导区)财政也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果业发展目标、政策,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果业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从2008年起,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为新发展的优质果树、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示范果园。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每年扶持蓝莓、树莓、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优质品种果树。新发展的蓝莓,每亩市财政补助800元;新发展的树莓,每亩市财政补助300元;新发展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每年择优扶持1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建设。每个苗木繁育基地市财政补助5—10万元。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每年择优扶持集中连片且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标准化示范果园,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第五条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碧流河、英那河、转角楼、朱隈子水库上游水源地乡镇新发展的优质果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扶持,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30%。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

1、果园建设必须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的果业基地范围内;

2、栽植品种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3、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5、果园水利设施配套齐全;

6、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措施;

7、农户当年新发展的蓝莓、树莓,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规模达50亩以上,以企业为单位规模在100亩以上;新发展的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

1、生产的苗木是本地区推广的优良品种;

2、生产的苗木是无土传检疫病虫害、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3、繁育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有母本园、采穗圃和苗木繁育圃,其中母本园达到10%以上。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

1、品种为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规模在100亩以上,树龄5年生以上,树龄基本一致;

3、树型修剪科学标准,透风透光条件良好,采用提质增效管理技术措施;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果园主道路和支道路设置合理,形成网络;

5、有基本完善的水利配套设施;

6、亩产量:成龄树苹果、梨在3000公斤以上,大樱桃在500公斤以上,桃、葡萄在2000公斤以上;

7、产品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及认证。

第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助。

第八条 符合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可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法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局、财政局关于果树发展项目的评审报告》,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6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九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府扶持的果业发展项目,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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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一支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乍得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通过各种医疗实践(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为乍得人民防病治病,传授医疗技术,协助乍方培训医务人员。根据双方商定的意见,在医疗队所在工作地点,确定重点培训对象。人员一经双方商定,应相对稳定。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医疗队工作地点由中国驻乍得大使馆同乍得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具有的医疗器械设备和一般药品。

  第五条 医疗队赴乍得和回国所需旅费,以及在乍得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乍方负责。

  第六条 中国提供医疗队使用的本项目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经乍方指定的港口运至医疗队工作地点。乍方负责缴纳税款,并办理提取手续和从港口至医疗队工作地点的运输事宜。从中国运至恩贾梅纳的运输费用由中方负担,从恩贾梅纳运至医疗队工作地点的运输费用由乍方负担。
  医疗队员的生活用品,按乍得政府现行规定办理,即自医疗队到达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免税进口。

  第七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医疗队的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恩贾梅纳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        乍得共和国外交合作部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 务 秘 书
     苗九锐             加尔麦·尤素博米
     (签字)              (签字)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0〕第6号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 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规划应实行交通设施统筹、市政设施统筹、区域职能分工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居住区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统筹。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一城五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负责统筹编制“一城五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
  (二)负责协调“五县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民宅之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五)负责“一城五星”区域内主要连接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五县市”城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方案的专家评审;
  (六)指导监督“五县市”规划分局的规划稽查工作。
  第六条 “五县市”规划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和属地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受属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对属地县市规划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具体承办总体规划、区域统筹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属地城市、县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承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乡村公园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负责审查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之外、属地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七)负责属地的规划稽查和批后监管工作。
  第七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城乡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制定,按《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执行。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乡规划、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五县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其它规划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区通往“五星”的主要道路和“五星”城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的建设项目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统筹管理:
  (一)连接市区至沙河纬三路的107国道、钢铁路、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沙河市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沙河市区温泉街、京广路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二)连接市区至内丘南外环的107国道、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内丘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内丘县城康庄路、107国道县城段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连接市区至任县兴源路的郭守敬大道、北环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任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任县县城滏阳路、永康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连接市区至南和兴业路的邢临高速公路、邢清公路、百泉大道东延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南和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南和县城和阳大街、宋璟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石武客运专线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
  第十条 在朱庄水库、野沟门水库等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一条 邢台县峡谷群、九龙峡、天河山、黄榆岭,沙河市秦王湖、北武当山,内丘县太子岩·扁鹊庙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指导“五县市”规划稽查工作;
  (二)负责对“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执行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三)负责中心城区之外、规划直管区内邢台县所属的皇寺、会宁、南石门、羊范、祝村、晏家屯以及豫让桥办事处等七乡镇办事处严重违法建设的查处;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属地内的规划稽查工作。对规划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章工程查处工作;
  (三) 负责属地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竣工认可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性收费和处罚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和稽查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五县市”政府应加强对规划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辖区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和防止违法建筑;强化和完善规划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经费保障职责,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地形图测绘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一城五星”规划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