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3:10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年12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部门:
现将《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在兴建外国专家招待所时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好建设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招的建设要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外招建设好。
第三条 厂区附近有可供外国专家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时,不得兴建外招;如现有宾馆、招待所床位不足,可由建设单位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改(扩)建。
如外国专家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单独建外招,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四条 确实需要新建外招的,原则上应建于厂区,以利于建设单位的集中管理,共用水、电、汽源,节省辅助面积。
第五条 外招的建设,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使用方向,以提高外招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但不得借口考虑今后的使用要求而扩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规模
第六条 外招的规模按建设期间接待外国专家的人数和需要考虑。总床位数应按合同规定分期分批来华高峰人数(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家属)又留有10%余量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每床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50-60平方米(50床以下为60平方米,200床位以上为50平方米)。如果合同规定能部分二人一间时,面积指标应低一些。

第三章 建筑用地指标
第八条 五层以下的建筑,其用地系数(即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应为零点八左右;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达到一点以上。均含外招院内设置的小型活动场所和绿化用地。

第四章 客房及公用服务设施
第九条 客房标准
1.专家客房原则上按一人一间考虑。但要留有加床位的可能。单间客房的面积包括壁橱、卫生间及室内过道在内为二十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部分面积为十四平方米左右。
2.双套间客房数按合同规定带眷比例设置。
3.合同规定需要设少数三套间的,采用单间和双套间中间开门灵活组合的方式。
4.合同规定需要有自炊条件的,可适当设置少数厨房。
5.居室层高不得超过三米,室内如采用空调,层高可适当降低。
第十条 公用及服务设施
1.根据专家的生活、工作习惯,并要考虑到长远使用的合理性,可设置小型会议、会客、阅览、文娱、小卖、理发、医疗、邮电等用房。
2.各种库房、机房、洗衣房、工作人员内部办公及值班等辅助用房,要尽量节约面积。
3.厨房及餐厅面积,按接待就餐高峰人数及在宴会时我方陪同人数考虑。
4.车库、外围设施应尽量利用工厂已有建筑和设施。
5.公用面积尽量考虑多功能使用。

第五章 设备标准
第十一条 应设置冷热水系统及采暖降温设施。
采暖降温方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五层以上建筑可设电梯。
第十三条 客房卫生间设坐式大便器、洗脸盆、洗浴设备。
第十四条 家具设备以适用为准。货源应力求就地就近解决。
在客房内要预留电视天线和电器插座,并适当考虑电负荷余量。

第六章 装修
第十五条 装修应力求经济美观,不得采用高级装修和装饰。要因地制宜,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育、卫生、外贸等部门若兴建外招,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规定》确定的各项指标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委标准定额局。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八年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关于外国技术人员招待所建筑标准的几点意见》同时废止。
附:《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几点说明(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和市市政公用局《镇江市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和市市政公用局《镇江市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和市市政公用局《镇江市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镇江市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市政公用局 2008年11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及其出租汽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为其承租人提供服务,实行正常经营管理收取的费用,包括企业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和代为收取的应当由承租人缴纳的规费、税金。
第三条 凡本市区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承租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承租人公开,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代收代缴的规费和税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化经营企业必须与承租人签订公司化经营承包合同。承租人缴纳的租赁承包费每辆车最高不超过51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该类企业收取租赁承包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管理服务费、规费、税金等费用。
(二)合作经营型企业必须与承租人签订合作经营承包合同。该类企业可向承租人收取管理服务费,其标准为每辆车650元/月,按月收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该类企业可一次性向承租人收取安全保障互助金,每辆车不超过6000元,专门用于处理交通事故的应急费用,但必须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在合同期间动用安全保障互助金,事故后有关承租人应在其交纳的安全保障互助金数额内足额补足。合同期满后,应如数退还。
(三)安全保障互助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所在企业建立专项基金,用于重大交通事故处理和对承租人的奖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并列入企业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管理服务费,应为承租人办理证照、代缴税金、规费、保险费等服务,实施安全、治安、发票、运价、车辆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安全教育、事故处理、总结评比等工作。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为任何部门代收费用。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市物价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核定的《镇江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价目表》,自觉接受市物价、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必须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凭证,并详细填写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代收代缴的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物价、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应及时督促整改,限期向承租人退还多收的费用,对拒不进行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市政公用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复印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利用中国银行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口税收等经济政策上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具体办法可按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77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对中国银行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用外汇资
金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也可享受优惠待遇。但建造旅游旅馆进口物资仍应按我署等四部委联合发文(87)署税字第3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以内,均免征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调节税。

附件: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对你市《关于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的请示》(京政文字〔1987〕11号,国务院传527号)中提出的要求,同意在下述四个方面放宽政策:
一、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国家配额,外汇可以自行平衡的,对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放宽到3千万美元;
北京市首都,对利用外资项目的要求要高一些,凡与中央所确定的首都建设方针相违背的项目,都不要在北京建设。凡是在北京建设的都应当是技术比较高的或从其他协作条件看只有摆在北京比较有利的。
二、利用中国银行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视同利用外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以上均限合理数量),可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除上述四点外,你市报告中所提的其他要求目前还不能确定,待进一步研究清楚后再定。



198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