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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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8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0年度年检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检查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通过2009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2011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在立案稽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检查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三)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 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2. 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发生漏报、迟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

3. 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等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价格涨势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等问题。

4. 人员管理不规范,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 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6. 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

7.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

8.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9. 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10. 检查期间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1. 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年检。

(二)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 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 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违规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 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

4. 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

5.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6. 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7. 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

8. 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9. 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10. 内部管理混乱,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

11. 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2. 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形。

13.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4. 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

15.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度检查申请表

2.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1-申请表封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9012.doc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1-年检申请表.xls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2805.xls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2-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2848.doc

附件2: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包括:
1. 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历史沿革主要包括公司成立时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历次变更的情况。
2. 公司报告期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组织架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主要业务活动等。
3.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等)基本情况。
4. 公司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员工情况,报告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情况。
5. 公司报告期各项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证券资讯服务等)的经营概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情况。经营概况包括各项业务的类型、经营方式、成本投入、实现收入、服务团队等情况。
6. 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及审计意见情况。
7. 公司报告期内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客户投诉情况(逐单说明客户投诉的主要内容、处理方式和办结情况),公司及人员被监管部门、自律组织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情况。
8. 公司与每家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资金等方面的往来情况(逐项说明),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有关隔离制度及实施情况。
9. 公司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实施后,对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类型选择及实施进展,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10. 公司对行业发展的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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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以下简称专项品种)的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海域捕捞、收购海蜇、毛蚶、鹰爪虾、魁蚶、增殖对虾和金乌贼等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我省南部海域亲虾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我省管辖海域,是指北起无棣县大口河口,南至日照市绣针河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
第四条 专项品种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第五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品种的主要生息繁衍海域划定保护区。
保护区内,禁止倾倒有害渔业资源的污物,禁止排放超标准污水,禁止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
第六条 在专项品种的幼苗密集期引水用水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切实保护幼苗。
第七条 在专项品种保护区内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凭证、旗作业、经营。
第八条 外省、市来我省管辖海域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到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按我省规定缴纳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
第九条 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由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特许证和标志旗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
第十条 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征的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全额上交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从中提取5%的金额,作为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手续费用。
第十一条 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捕捞专项品种,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或者耙齿间距的渔具捕捞专项品种。
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最小耙齿间距以及其他保护专项品种的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专项品种保护区污染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污染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捕捞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擅自捕捞专项品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收购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擅自收购专项品种的,没收收购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没收鱼货数量每公斤5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特许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特许证,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涂改捕捞、收购专项品种特许证的,吊销特许证,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专项品种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专项品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并可以没收
渔具,吊销特许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渔业资源损失程度缴纳。渔业资源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数额缴纳。
第十六条 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希望工程”工作会议纪要
 

  今年是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实施“希望工程”的第一年。为了落实今全首批一万名失学少年的救助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团中央青农部于七月一日至三日在湖南省冷水滩市联合召开了”希望工程”工作会议。承担首批救助任务的十九个省(区)团委青农部的同志和三十七个贫困县的团县委书记出席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到会并代表书记处讲话。



(一)

  会议认为,“希望工程”是共青团为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办的一件实事。它的意义正如宋德福同志所概括的,就是”着眼未来,服务社会,造福后代”。

  首先,它为贫困地区失学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据统计,从1980年到1988年,全国流失累计达3700万人。我们用有限的资金救助一部分失学少年重返校园,不仅使他们继续学业,掌握知识,成为贫困地区振兴的有用之才,而且在他们的心灵深处埋下了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种子。

  其次,它对改变贫困地区面貌起到了促进作用。改变贫困地区面貌,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三者中最终解决问题的是科技,而科技的利用需要有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有广化知识的人。“希望工程”把一些失学少年从文盲行列中拉回来,为促进贫困地区改变面貌和加快发展步伐做出了贡献。

  第三,它对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催化作用。“希望工程”是通过为失学青少年办实事,倡导一种兴教助学、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能够很好地同学雷锋、学赖宁等活动结合起来,无疑会唤起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之间善良、美好情感的交流和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希望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海内外人士的普遍理解和支持,他们盛赞“希望工程”是一项艰巨而崇高的事业,对贫困地区失学少年表示深切同情的关怀。截止到会前,基金会已筹集助学基金三百多万元,捐款人数超过一百万。



(二)

  “希望工程”是一项要求高、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的工作。为了把这一工作落到实处,会议着重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会议提出,九○年度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助学金的一万名资助名额,计划在含国家重点扶贫县数较多的十九个省区中落实。资助范围主要为国家重点扶贫县,名额分配主要放在革命老区。助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元。

  “希望工程”助学金的资助条件,概括地说,是资助我国贫困地区品学兼优而又因家庭困难失学或即将失学的小学生。会议特别强调,建立“希望工程”助学金,目的是帮助农村家庭贫困的孩子上学,不能包揽全部学习费用,更不是生活补助费,所谓品学兼优主要是看其是否愿意上学并能够较好地接受教育,完成学业,而不是只强调学习成绩,不能把助学金当成奖学金。同时,要注意防止为了获取助学金而有意失学的现象。

  为了把社会各界捐赠的钱用在刀刃上,会议要求严格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是助学金不发到学生个人和家庭,而通过团组织或教育系统代学生按学期向学校缴纳;二是接受“希望工程”助学金的省、地、县,都需开立专门帐户,设专人管理帐目,建立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按照拨款程序,每学期开学后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报告一次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会议要求,凡接受救助的县都应建立享受助学金学生的管理档案,建立和积累有关资料,便于掌握情况,开展工作。基金会每学期对接受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复查。

  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推动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工作的开展,会议还对创建“希望小学”提出了原则要求。希望小学的创办是实施“希望工程”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其主要内容。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主要看是否具备创办条件,不仅看地方的积极性,而且要审查方案的可行性。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做到手续齐备,层层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三)

  会议期间,团四川省委、团河北保定地委、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团委以及团安徽金寨县委,分别在会上介绍了建立地方“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实行“厂县挂钩”的作法和体会。会议认为,这些地方在实践中创造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应认真加以总结推广。会议指出,“希望工程”既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如果没有稳定的筹资渠道和雄厚的资金积累,以及实施管理的组织力量,是很难持久的。为此,在一些条件适宜的地方设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有利于将“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工作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会议对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提出了原则要求。为了尽快实现“希望工程”的救助工作与集资工作一体化,逐步形成规模效益,会议认为对准备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省,地区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措施。凡含有国家重点扶贫县的省、地区,设立地区性基金,应写出申请报告,在征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团省(区)委同意的基础上,基金会将按每个地区(须含国家级贫困县)一万元,先期拨款,作为设立地区性基金的垫底资金。

  在实施“希望工程”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提出直接与贫困县联系,建立“厂县挂钩,扶贫兴学,长期资助”的救助模式。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在这方面已经先走了一步,为“希望工程”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对于尽快形成“希望工程”的规模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认为,以大企业为依托,充分发挥其优势,应是我们实施“希望工程”的工作重点。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尤其是省级团委,在这方面应多做一些工作,使“厂县挂钩”的救助模式在全国推而广之。



(四)

  团中央书记处已确定各级团委的青农部门为实施“希望工程”的负责部门,协助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落实“希望工程”的有关项目。会议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团委,特别是有救助任务的省(区),要有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希望工程”的实施工作。团的各级青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认真抓好。各极团委特别是被救助县的团县委,要主动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与重视,进一步健全实施“希望工程”的组织机构。凡设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地方和接受救助的县,应成立“希望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接受救助的县,领导小组可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团县委、县教委(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可设在团县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会议认为,“希望工程”推出后,团中央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效果是好的。但是,这一工程的实施工作毕竟刚刚起步,宣传工作尚须加强。会议要求充分利用第一批救助点铺开的有利时机,围绕助学金的落实和“就读证”的颁发,开展宣传工作,真正使“希望工程”影响社会,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