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文化建设的巩固和深入/董鑫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06:25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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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经过近几年开展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等各项活动,我市的律师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律师队伍自身和律师事务所也具备了基本的文化建设意识。但是客观地讲,我市律师文化建设还局限于形式与表面,分散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诸多方面,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发展探讨还比较滞后,怎样实现律师文化建设由“形”向“质”的转变、进一步丰富其内涵并以此推进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拟探讨律师文化建设的发展思路,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律师文化 再认识 发展构想 建议

一、我市律师文化建设概述
律师文化建设一直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考核的标准之一。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市的律师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长足的进步,各律师事务所积极自觉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各项管理制度日趋完备,执业为民、诚信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极大地改善了律师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应当说,我市的律师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也为律师文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

我们紧抓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强化律师文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除了常规性的集中动员、集体培训、建立并坚持定期学习制度外,还通过制定律师诚信宣言、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评、指导各律师事务所拟定文化主旨、建立律师服务承诺机制等多种手段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将文化建设的各项具体要求逐一分解到各项制度中去,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发地开展文化建设活动,以促进我市律师文化的快速形成和健康发展。通过开展上述各项工作,我市律师文化建设工作顺利地走出了第一步,各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市直所形成了比较浓厚的文化建设氛围,并积极挖掘本所文化特质,逐步探索具有各所特色的文化发展方向,各所都设立了公示栏,将本所执业律师、服务范围及诚信宣言等进行宣传和公示,有的律师事务所还自发编印了本所内部刊物进行业务交流和展示。全市执业律师初步认识到文化建设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投身各项建设工作之中,不仅为各所的文化发展贡献力量,而且把对自身的要求同文化建设结合了起来,自觉把律师文化作为行动的指南贯彻到实践活动中去。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市律师文化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文化建设的意识、内涵、理论、形式等问题还有待于在探索中加以解决,文化建设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重形式轻实质,律师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形式上的,文化建设成绩的评判也都是从形式上加以考核,对于律师文化的内在精神实质如何把握、如何在律师思想上予以落实,当前文化建设工作不够重视;二是重“拿来主义”轻开拓创新,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盲目照搬其他地区律师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模式,拘泥于现有的手段和途径,忽视乃至拒绝创新工作思路;三是重执行轻研究,仅仅满足于完成上级安排的建设任务,缺乏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处于第一线的执业律师普遍忽视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调研工作。

此外,律师文化建设工作还存在“四难”,即落实难、监管难、评价难、创新难。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律师文化的内在属性和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所决定的,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笔者认为制约律师文化建设进一步深入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建设的意识有待加强,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关于文化建设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不很清晰就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来说,对于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还很有限;二是文化建设的内涵不够充实,仅仅局限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的要求,相配套的研究和制度体系还很初级;三是文化建设的形式应多样化、主题应多元化,允许和鼓励特色律师文化的创建,同时进一步探讨和摸索更加行之有效的建设途径;四是文化建设的环境和氛围尚未形成,缺乏整个社会的共同认知和迫切需要,也没有形成律师行业的共识,文化建设的外部有利条件不很充分。

二、律师文化建设的再认识
(一)何谓律师文化?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称,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由相应的制度与组织机构为表现载体,对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起着导向与约束作用。律师文化作为行业文化的一种,是律师行业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表现出的鲜明的精神特质,是律师群体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所创造并为广大律师所认同与遵从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和总称。律师文化作为律师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在特定的行业、地域、历史等具体的背景和条件下的,也是上述内容的集中反映和升华。因此,律师文化建设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凸现行业特色。行业文化必须体现行业内在的本质属性和特殊内涵,律师文化之所以不同于其他行业文化,主要就是具有独特的行业文化内涵。具体来说,一是要体现律师行业的服务属性,围绕执业为民这一主旨建设行业文化;二是要体现律师行业依法执业的必然要求,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地位;三是要体现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贯彻诚信服务的基本原则,督促律师扎实开 展法律服务。
(2)反映地域特征。省域副中心城市是我市律师文化建设发展的客观基础,律师文化必须充分体现本地特征,反映区域发展实际。一方面,其律师文化尚处于起步阶段,文化建设的氛围和基本形式已经初步成形,但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实质还比较薄弱,相关深层次的研究和建设才刚刚开始;另一方面,这又是律师文化迅速发展和不断深化的“孕育地”,我市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律师事业的日益发展必然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增强律师文化的内涵,加快律师文化的建设。可以说,我市律师业的发展实际,既是影响律师文化升华的限制因素,又是律师文化建设的推进剂,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必须在律师文化中体现我市的发展实践和要求,切实立足于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3)突出队伍特长。律师文化最终要通过每一名执业律师的实践活动加以体现,所以律师文化必须调动整个律师队伍,号召和引导全市执业律师投入到律师文化的创建中去,培养和提高律师对于律师文化的认识和了解,激发律师参与律师文化创建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4)彰显时代特点。不同的时代赋予了我们不同的历史使命,因此落实文化建设要围绕着当前历史时期的主流文化来进行,当前最大的文化主题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文化建设也要紧密围绕这一内容展开,要契合当今的时代特点。
(二)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
积极推动律师文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引导和促进律师队伍发展、丰富和充实我市律师行业内涵的重要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充分体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时代要求,是律师业深入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必然阶段;二是律师队伍树立 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方式,是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手段;三是律师行业整体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律师队伍影响力、提高律师内在素质,从而增强法律社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律师文化建设分为团队文化建设和个体文化建设
律师团队文化建设的内容应当涵盖以下几方面:一是坚定的政治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和支持国家的大政方针,始终与国家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自身肩负的历史使命;三是秉持正义感和求真意识,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时刻做法律的忠诚卫士;四是大局观和全局意识,能够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调解社会纠纷,把法律服务同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律师个体文化建设对于律师的要求主要是“德”、“能”、“勤”三方面:德即品德、道德,是律师个体在社会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正面或者是负面的社会认知和评价的精神实质。“德”要求律师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八荣八耻”,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讲求诚信,求真务实,积极维护社会公正。能是能力、技能,包括法律服务的能力和其他综合能力。“能”要求律师精业博学,律师不仅要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要研究法律,要不断增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还要博学多识,广泛涉猎各种学科,学习和吸收各种知识,努力拓展知识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勤是勤奋、勤劳,是对于思想态度方面的要求。“勤”不仅要求律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还要求律师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研究,保持积极向上的进取心态,不断发展自我、完善自我。

三、我市律师文化建设发展构想
律师文化发展是建立在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之上的,不能脱离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谈律师文化的发展,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我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其律师行业的发展在地级市中是比较突出的,但是相对于律师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的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我市的差距还是非常悬殊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市的律师文化建设可分三步走:

(一)初步形成阶段。计划从现在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来完成律师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主要是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律师文化的外在形式和制度要求,进一步增强律师开展文化建设的自觉意识,引导律师事务所探索自身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向,同时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律师文化建设,并形成对律师文化的正确认识和舆论导向。
(二)巩固创新阶段。一是树立和巩固律师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并将之纳入律师日常管理工作范畴,不断提高律师文化建设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上一个阶段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和构建律师文化的研究体系,为律师文化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三是形成能够反映当地律师业发展实际的地域性的律师文化,并着力打造几家各具文化特色的律师事务所。
(三)发展赶超阶段。主要表现是律师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律师文化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认可,律师文化的内涵深入人心,成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觉贯彻和执行的守则,同时我市律师文化建设模式进一步成熟,并得到推广,律师文化水平居于全国前列,涌现出在全国律师文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四、关于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一点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肩负着管理、监督、查处等各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同时也肩负着推动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因此,以律师文化建设为契机,深化律师行业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以为,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贯彻落实文化建设的各项要求,重点是做好律师队伍的思想动员工作,激发律师自觉投入文化建设中来。一是明确律师文化建设的根本宗旨,制定文化建设的步骤和计划。二是明确文化建设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并分解任务到人,确保贯彻落实。三是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文化建设的硬件工作落到实处,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四是重点抓好新入行律师和党员律师的文化建设发动工作,一方面要确保每一名执业律师投入其中,另一方面要发挥好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创新文化发展思路,集思广益寻求文化建设的新突破。通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挖掘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内涵,从多个方面多渠道地征求意见。要下大力气、花狠功夫组织专人、专班研究这一课题,重点研究和掌握律师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要虚心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实际为我所用,要根据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及时调整建设思路,以适应现实需要,要力争走出一条具有地域性特点的文化建设新路子。
(三)做好律师文化建设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此的舆论环境和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律师文化建设的性质、任务、目标和阶段工作公之于众,引起各界关注,接受社会监督,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以创品牌为己任,积极打造能够代表我市律师文化特色和水平的律师团队。要创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打品牌,在律师事务所中树立起律师文化建设的典型和代表,并以该典型为依托,不断深化律师文化发展和本地区文化建设,从而逐步推进律师队伍整体文化的提高。

律师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是伴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而发展的,绝非一日之功。我们既不能忽视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弃之不顾,放任律师队伍自由发展,也不能盲目求快,脱离实际来制定发展目标,必须与律师行业发展相结合,做到物质与精神两手抓、两手硬,方才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正途。相信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下,律师事业一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邮箱:2400994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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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200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以便于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相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此外还要求发行人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内容。现将该指引发布,即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9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本所同意。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所。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应以表格形式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人。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为个人,应披露身份证号码以及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其上市公告书中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以下要求披露:

(1)若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

(2)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

(3)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以外的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发行人可以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不再披露当期定期报告;或者在上市公告书中不披露,上市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当期定期报告。对于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财务数据最近一期截止日超过6个月的公司,其上市公告书中应至少披露前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提供以下文件并与上市公告书同时披露: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报告期及上年度期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报告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

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流动负债(元)




总资产(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元/股)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利润总额(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按发行前股本计算)(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按发行后股本计算)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