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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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计办价格[2002]163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资费标准的函》([2002]广发计字6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开展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应在不影响现有有线电视基本业务内容和质量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到目前这项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的收费标准,暂由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服务成本和居民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报我委备案。
  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各项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为用户提供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服务。
  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向我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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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5月29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改善经营管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水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和使用排污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污染物排放者必须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向水体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超标准释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需要缴纳排污费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具体实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审计、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收排污费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全面、足额的原则。


  第七条 对在征收排污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排污申报与核定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者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并提交有关资料。
  重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一次;一般排污单位每季申报一次;个体工商户每年申报一次;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前申报。
  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发生变化,排污者应当随时申报。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其核定后的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对不易监测和计量的污染物,按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排污量。
  排污者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核定排污量。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后的排污量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排污费。排污费每月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法计征排污费;
  (一)同一排污口超标准排放两种以上的污染物的,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征。
  (二)超标准污水排污费和排污水费,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征。
  (三)燃煤电站(大于65t/h)超标准排放烟尘的,按电站煤粉标准计征。
  (四)炉窑超标准排放烟尘的,按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标准计征。
  (五)核定超标准环境噪声和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时,监测的噪声超标值和林格曼黑度值均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或者有组织排放但排气筒低于规定高度的,均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计征。
  (七)有组织排放沥青烟气的,每超标准排放10立方米按0.10元计征; 
无组织排放的,按每公斤原料0.05元计征;直接喷涂的,按每公斤原料0.06元计征。
  (八)试油、井喷或其他原因造成地面原油污染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征。


  第十二条 排污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超标准排污费基础上加倍征收排污费:
  (一)1979年9月13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二)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投入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加收3—5倍超标准排污费。
  (三)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不善,致使污染物超标准准排放的,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未在限期内搬迁、转产,致使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加收2—3倍超标准排污费。
  (五)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均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核定,加收1—3倍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章 排污费征收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


  第十五条 排污费实行分级征收。中央部属、省属单位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州)属单位排污费,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排污费,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委托征收时,委托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单位签定委托书。
  排污费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定后的排污费,应当向排污者下达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排污者应当在接到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每天增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排污者如对应缴纳的排污费有异议,可在接到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者也可在接到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免、减或缓缴排污费:
  (一)遭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排污者,在恢复生产前可减免排污费。
  (二)长期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排污单位,可暂缓缴纳排污费。
  (三)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排污水费。


  第十九条 申请减免和暂缓缴纳排污费的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征收排污费稽查制度,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稽查。

第四章 排污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排污费80%部分作为环境保护基金贷款,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基金贷款实行有偿使用。凡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缴纳排污费单位,治理环境污染单位和其他单位,均可使用环境保护基金贷款。
  使用环境保护基金贷款的单位,应提出贷款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执行。对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贷款项目,经环境保护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排污费20%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资金,可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议器设备购置、业务活动助、环境监理人员业务补助、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示范科研补助、也可用于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用房项目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从本级业务补助经费中提出收缴排污费总额的5%上缴省财政,由省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排污费的使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排污费财务管理按国家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排污单位谎报或拒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以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元以上至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降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排污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者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减免排污费,坐支、截留、挪用排污费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乱罚款、乱收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后使环境的正常组成的性质发生直接或间接有害于人类的变化的物质。
  (二)排污费,是指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对环境的损害和外部不经济性所承担的经济补偿。
  (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四)无组织排放,是指气体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弥散型无规划排放。
  (五)物料衡算,是指根据质量守恒定律而进行的物料平衡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

程云 胡钢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申办,是全中国人民的一件盛事。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充分发挥现有一般性法律法规作用的同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并多次进行了大规模的联合执法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然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大规模的国际域名侵权,此种新型的侵权现象亟待制止与纠正。本文拟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就此类侵权现象及其法律对策做一粗浅探讨,以期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有所助益。

一、 侵权事实
由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深远影响和巨大商业价值,兼之国际域名注册的完全开放性,针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恶意国际域名注册与使用十分猖獗。

1、 大量恶意注册与使用与奥林匹克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

根据初步查证,含有“chinaolympic” (表示“中国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65个,从“chinaolympic.com” (表示“中国奥林匹克”)到“boycottchinaolympics.com”(表示“联合抵制中国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olympic” (表示“北京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134个,从“beijingolympic.com” (表示“北京奥林匹克”)到“boycottbeijingolympics.org” (表示“联合抵制北京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2008” (表示“北京2008”)的国际域名更多达155个,从“beijing2008.com” (表示“北京2008”)到“olympic-games-beijing2008.com” (表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不等。上述域名的恶意注册人来自全球数十个国家或地区,其中以美国、韩国和中国为多。这些恶意抢注者对所注册的域名不是长期闲置,就是刊载与奥林匹克毫不相干的商业内容。

2、 大量非法高价售卖被恶意抢注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

根据初步查证,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利用国际互联网,正在被公开恶意售卖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多达一百多个,且索价惊人,最高报价竟达到一千万元人民币。举例如下:

待售域名 简短描述 报价(万元,人民币)

申奥2008.com 众所周知 1,000
奥运专题.com 奥运专题网 800
pekingolympic.com 奥运网 800
Olympic2008Beijing.com 北京奥运官方网站 500
pekingolympic.net 北京奥运网 500
Beijingolympic-2008.com 北京2008奥运网 500
olympicpeking.com 奥运北京 300
PekinOlympic.com 北京奥运会 280


二、侵权后果

域名抢注者的上述行为显系恶意侵权。在政治上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国际影响;在法律上严重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法律规定,侵害了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事实上严重损害了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无形资产,并已经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在后续影响上,损及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具体危害如下:

1、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

中国早就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而上述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已经且仍在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2、严重妨碍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全球网络战略

在当今网络时代,利用网络技术来宣传奥林匹克精神早就成为惯例。而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通常将国别和“OLYMPIC”作为其域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US OLYMPIC COMMITTEE)就注册了“USOLYMPIC”、“ USOLYMPICCOMMITTEE”等各类后缀数十个国际域名。各届奥运会也习惯上将主办城市和主办年份组成其官方网站的域名。而前述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等奥林匹克权利人通过与“OLYMPIC”和“BEIJING2008”标识相同或相关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展示该标识。

3.面临难以估量的威胁

若任何别有用心者(包括现在的域名抢注者)获得上述域名,将能随时利用上述域名开通网页或网站,进而登载故意混淆奥林匹克权利人工作的内容,或登载贬低、毁损奥林匹克权利人信誉的内容,甚至登载反动黄色的内容,这都将在全球范围内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难以估计且无法挽回的重大信誉损失。例如,开曼岛的Anything.com公司就利用域名提供包括网上赌博在内的搜索服务。而北京的某公司就利用其注册的 和域名公开声称该域名为“体育,文化,旅游等相关产品宣传及营销的最佳电子商务网址,域名一目了然,商机无限。诚征合作伙伴,寻求各种方式的合作”。


4.严重侵害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