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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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文字号:青教督字〔2002〕9号
  成文日期:2002-12-3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02年8月27日青教督字〔2002〕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选聘,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第三条 兼职督学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选聘,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四条 兼职督学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兼职督学聘任范围: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或教师;
(二)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人员;
(五)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六条 市、区(市)聘任的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兼职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职权按《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兼职督学必须在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兼职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兼职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条 兼职督学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或同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青岛市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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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新出发〔2005〕20号


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对本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局办公室,以便修订完善有关规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孙旭东;联系电话:0571-87163108;电子邮箱:scbj@zj.gov.cn)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闻出版网(以下简称子网站)和“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栏目(以下简称主网站)上网信息的采编、审核、签发、发布和加强网站内容监管,保证网站信息安全合法、及时更新和有效维护,提高电子政务水平,根据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网信息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含有违禁内容的信息和涉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一律不得上网。

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采编、传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通过子网站、主网站、电子邮件、网络在线功能、普通传真或信函等存储、传递、处理、发布涉密信息。

第三条 上网信息要符合政务公开的要求。下列信息应当发布上网:

(一)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关系我省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行政服务等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相关办事指南、办事表格、格式文本;

(四)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事项;

(五)政府采购、重大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事项和情况;

(六)省局的机构名称、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机构设置、岗位责任人、办公地址和时间、联系方式等;

(七)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八)省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九)省局制发的有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十)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查禁出版物情况;

(十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动态;各地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动态;

(十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方式及相关规定;

(十三)新闻出版业统计资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出版单位名录,政策法规释疑等社会公众关心的服务信息;

(十四)《浙江新闻出版》简报;

(十五)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上网信息须准确、及时、完整。不发布失真信息;随时清除、更正失效信息;每周应有一定数量的新信息上网。

第二章 信息的审核发布

第五条 信息上网采取“分散采编、集中审核、统一发布”的方式。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关出版发行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负责上网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省局办公室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核、送签、发布上网、日常维护。

各有关部门须确定一名信息员并向省局办公室备案;省局办公室须确定上网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员、信息发布员。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采编、报送上网信息,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提供部门有关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确保信息的严肃性、准确性、合法性。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四)项所列内容的采编,省局办公室是责任部门;第(二)、(三)、(四)、(五)、(十)、(十一)、(十三)等项所列内容的采编,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为责任部门;其他内容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负责采编。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从以下来源采集上网信息: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简报、正式统计资料等;

(二)公开发行的有关出版物和政府部门的有关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

(三)自行采编。

对前款第(一)、(二)项信息,应注明来源、出处。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采集的信息,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人员等多种方式提交给省局办公室,但提倡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省局办公室开设用以接受各有关部门发送上网信息的专用电子邮箱:swxx_scbj@zj.gov.cn.

第九条 省局办公室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员应每日查看有关电子邮箱,及时填写上网信息审批单,并提交办公室负责人(上网信息审核人员)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拟发布上网的信息,须呈报省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经审定签发的信息,由专门的信息发布员负责发布上网,并在上网信息审批单上签注发布人员姓名、发布日期和时间。

上网信息签发稿由省局办公室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员集中存档。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界面美观。信息发布员应在签发当日或次日将信息发布上网,并进行认真校对,确保上网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信息上网。除下列内容,凡上网信息均须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一)已经省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浙江新闻出版》简报的发布上网,不另行审核、签发;

(二)上级部门下发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供下载的表格、格式文本;

(四)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五)管理部门及出版、印刷、发行等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未经省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的栏目、项目和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要加强对子网站信息发布系统的安全管理。除现有1名专门的信息发布员外,不得擅自增设新用户,增设新用户须经省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省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加强用户权限管理,合理设置信息发布员的权限。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发布员要确保主网站、子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口令的安全,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并经常更改。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措施,完善上网信息的内部采编、审核、报送制度。



第三章 网站内容监管

第十八条 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已上网信息须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及时掌握网上情况和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监管范围为:子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本单位发布上网的信息、网民通过在线服务(如在线咨询)提交的信息和外部链接网站的内容等;主网站上有关省局的栏目、内容及本单位上报的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条 省局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发布员和网站技术人员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信息员协助做好内容监管,并重点负责涉及本部门内容或由本部门报送上网信息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监管人员应每天至少两次(上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定时查看网站内容,同时加强不定时的日常监控。

网站首页、公众有权发布信息的栏目(如在线咨询)等重要区域、栏目、内容是查看、监控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发布员和各有关部门信息员重点加强对网站内容合法性的监管审查,杜绝含有违禁内容、泄密内容的信息上网,防止各类政治性差错。同时,审查网站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防止各种编校质量差错。

第二十三条 网站技术人员重点加强对网站安全性、稳定性的监管,防止黑客入侵、病毒破坏和系统不稳定导致的网站安全事故和运行故障。

第二十四条 监管人员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负责人,并拷贝保存问题页面,及时删除违禁或泄密信息,写出网站内容监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现违禁内容或严重泄密信息上网、遭受黑客恶意攻击等重大问题的,网站技术部门应先行切断网络连接,减轻危害。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责任人,涉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管人员应定期提供内容监管分析报告,提出加强网站建设的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局将对各有关部门上网信息的采集、报送、录用情况进行考核,并以适当形式对先进信息员和部门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布上网”包括将有关信息在子网站上发布或者上报主网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3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3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版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皖南古村落)、2角(苏州古典园林)、5角(莫高窟)、1元(大足石刻)、2元(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扩展项目)、5元(云冈石窟)、10元(长城)、50元(北京故宫)、100元(天坛)。9种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上印有“中国印花税票CHINA”和“世界文化遗产(1)”,左下角印有“2003”字样,右下角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包装规格和防伪措施与2001年版印花税票相同。


二、2003年下半年分发各地的印花税票既有新版印花税票,也有老版印花税票,各地收到新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由于新版票印量有限,以及各地上报的需用印花税票种类不一,因此,一些地区收到的新版印花税票9种面值不齐全。为便于库存管理,各地在领发、使用印花税票时,请先发放使用新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